天津武清区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2016年“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精神,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说明的通知》(津融租装改办〔2016〕3号)的相关规定,鼓励全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装备改造升级,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发展质量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融资租赁项目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融资租赁项目管理的规范高效。
第二条 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6年至2017年市财政筹集资金3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项目单位)通过融资租赁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的资金。
第三条 武清区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专项资金申请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融资租赁支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武清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报表,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我市工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五)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镇街、园区进行初审并集中上报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后将符合要求的项目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申请融资租赁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三)设备购置合同及技术参数说明;
(四)租赁设备清单;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院所提供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项目单位通过融资租赁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区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补贴期限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补贴标准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款、补贴比例及补贴期确定,计算公式为:补贴标准=设备价款×补贴比例×补贴期。补贴比例为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的5个百分点;补贴期为项目单位已按合同支付租金且未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时间。
(一)设备价款。《办法》所称设备价款即租赁本金。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设备价值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的金额,其变化情况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偿还明细表确定。
(二)综合费率。融资租赁综合费率一般包括租赁利率、手续费。《办法》所称综合费率,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上述两项费率。
(三)补贴比例。《办法》所称融资租赁综合费率中的5个百分点为年化率,当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综合费率低于5%时,补贴比例按约定费率执行;当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综合费率高于5%时,补贴比例按5%执行。
(四)补贴期。《办法》所称补贴期,是指项目单位已支付租金并取得发票的融资租赁合同执行时间。
(五)补贴标准。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还租方式、还租周期,补贴标准由上述设备价款、补贴比例、补贴期相乘计算。
第十条 补贴资金每半年兑现一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7月底前,组织本区项目单位提交前半个年度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核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的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三)前半个年度租金支付凭证及银行付款凭证;
(四)设备购置合同及技术参数说明;
(五)租赁设备清单;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七)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院所提供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工经委和科委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做好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务委和金融办负责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信用评价和指导项目对接。
第十三条 对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妥善保管有关原始合同、票据及凭证,单独建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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