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融资租赁业迎来多重利好。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稳妥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扩大国内消费。
为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意见》提出发展目标,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和竞争力水平显著提高。培育形成不少于20户专业优势突出、管理先进、竞争力较强的融资租赁企业。基本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
《意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据了解,我省将加快建立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支持建立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支持设立融资租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产业。
附意见全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暡2015暢68号)精神,促进我省融资租赁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发展与规范相结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完善法规规章和政策扶持体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建立专业高效、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稳健规范、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现代融资租赁体系,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融资租赁业务领域覆盖面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和竞争力水平显著提高。培育形成不少于20户专业优势突出、管理先进、竞争力较强的融资租赁企业。基本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
二、加快产业发展
(三)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服务“一带一路暠、长江经济带、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等国家发展战略。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冶金、化工、机床制造等传统领域做大做强,积极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拓宽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业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积极稳妥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扩大国内消费。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金融办、国税局配合)
(四)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国税局配合)
(五)大力发展跨境租赁。鼓励工程机械、铁路、电力、民用飞机、船舶及其他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租赁。支持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开展施工设备的海外租赁业务,积极参与重大跨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优化资金、设备等资源配置,创新工程设备利用方式。探索在援外工程建设中引入工程设备融资租赁模式。鼓励融资租赁公司 “走出去暠发展,积极拓展海外租赁市场。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兼并,培育跨国融资租赁企业集团,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我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和带动作用。 (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外办,昆明海关,省国税局配合)
(六)支持融资租赁业创新发展。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快业务创新,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控制等设计,提升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探索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产业等新领域。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沿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在融资租赁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牵头;省财政厅、工商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加快发展配套产业。加快建立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支持建立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盘活存量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的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产业。(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国税局配合)
(八)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明确市场定位,集中力量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定领域,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提高全产业链经营和资产管理能力。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稳妥发展售后回租业务,严格控制经营风险。(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国税局,云南银监局配合)
(九)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商务厅、金融办、国税局,云南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配合)
三、完善体制机制
(十)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审批程序。推行融资租赁企业设立限时办结制度,对设立申请资料齐备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设立申请资料齐备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商务部并跟踪办理审批手续。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金融办,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完善有关领域管理制度。简化有关行业资质管理,减少对融资租赁发展的制约。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有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办理融资租赁交易有关担保物抵 (质)押登记。完善和创新管理措施,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完善船舶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船舶出入境备案手续,便利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将有接入意愿且具备接入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信息报送及查询。 (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金融办,昆明海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十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发挥综合管理作用,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管检查等方面统一,促进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协同发展。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工商局、金融办、国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配合)
(十三)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建立风险处置预案和应对机制,建立与金融、公安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充分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合规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本地融资租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建立日常监管工作制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风险预警防范。研究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金融办,云南银监局配合)
四、强化政策支持
(十四)优化发展环境。制定完善融资租赁业规章制度,加强融资租赁业监管能力建设,完善融资模式。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体系,完善租赁物物权保护制度。研究建立规范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发挥租赁物登记的风险防范作用。规范融资租赁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省商务厅负责)
(十五)落实财税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有关税收政策,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 “借款合同暠税目计税贴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鼓励各级政府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融资租赁专门保险,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省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地税局、国税局,云南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完善公共服务。逐步建立统一、规范、全面的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融资租赁统计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计信息交流。加强融资租赁行业有关国家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完善融资租赁交易等方面的地方标准,逐步建立融资租赁业标准体系,探索融资租赁行业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提高融资租赁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省商务厅牵头;省地税局、质监局、统计局、金融办、国税局配合)
(十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融资租赁有关专业。支持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有关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措施。要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协调推动融资租赁业健康快速发展。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切实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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