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财政四举措助力金融业加快发展 融资租赁最高奖励300万元
近期,厦门市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厦门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四举措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提高奖励标准。一是对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的最高限额统一由原来的2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二是区域性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境外银行代表处的一次性奖励标准统一由原来的1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分别提高到200万元、150万元、30万元;三是在本市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增加注册资本金,按照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从1000万元提高至1500万元;四是对我市法人证券业、期货业机构到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奖励标准从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二)支持金融机构“走出去”。对我市法人金融机构赴国内外金融中心城市设立资金运营中心、信用卡中心等持有牌照的专营机构,按实际到资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
(三)扩大扶持范围。一是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对在厦门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认定符合我市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的,对地方综合贡献较大的给予一定奖励。二是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购入我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300万元。三是创新发展金融物流仓储。对引进境内外大型物流仓储企业在厦设立金融物流仓储企业和第三方监管机构,参照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标准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四)完善考核机制。建立政府财政性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地方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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