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贸区外汇改革细则出台 融资租赁企业可收外币租金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1-21 / 阅读:580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印发了《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内容涵盖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市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多项外汇创新业务。今后,自贸区内的银行、企业在办理外汇业务方面将享受以下政策红利:
  
  外债资金可意愿结汇,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记者了解到,区内企业可“意愿结汇”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汇率波动情况,选择合适时点进行结汇,把结汇所得资金先存放在人民币账户,需要时,直接进行支付。企业可享受三方面好处:一是可根据汇率形势自主选择结汇时点,避免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二是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存放定期存款,提高资金收益;三是结汇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除了经营范围之外或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外,都可以使用。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手续进一步简化
  
  据了解,区内货物贸易分类登记为A类的企业,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与区外企业相比,外汇收支手续进一步简化,节约了收汇时间,极大地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将对自贸区外贸产业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门槛降低
  
  据介绍,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门槛由1亿美元降低至5000万美元,区内有更多的中型企业符合条件,可通过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享受更多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如,中资企业可以按照比率自律原则借入外债等,有效提升了区内大中型企业资金运作效率,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为产业转型升级创造条件。
  
  融资租赁企业可收外币租金
  
  值得注意的是,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如果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就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有效避免了企业的货币错配汇率风险,便利跨境投融资,有助于促进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务快速发展。
  
  拓宽银行外汇交易业务服务范围
  
  据介绍,区内银行可以为境外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不仅增强了境内银行外汇业务产品竞争力,更是将区内银行的服务对象扩展到了境外机构,为自贸区国际金融业务发展提供了助力。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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