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修改正在审议中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5-04-20 / 阅读:749

  2015年4月20日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考虑到某些审批项目管理的事项可以纳入其他相关行政许可项目或者其他监管环节中进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推动不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等手段加强监管,草案删去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计量法第十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等条款中对公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批的规定,并删去了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考虑到某些审批主要针对市场主体的商业行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标准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草案删去了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七条中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审批的规定,并删去了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减税、免税的申请需经审查批准机关审批。为方便纳税人,草案删去了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申请”和“须经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的内容,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直接办理减税、免税。
  
  考虑到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培训考核、制定相关规范等方式对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业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草案对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七条,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一条中有关取得资格的规定作了修改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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