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出台《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片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附全文)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5-11-12 / 阅读:505

  近日,平潭出台《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片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在鼓励企业入驻、拓宽融资渠道、经营贡献奖励、专才激励措施等方面提出资金补助及奖励方式,助力融资租赁业发展。
  
  《通知》表示,对在平潭片区内已设立、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按实缴注册资本金分5年平均给予开办补助,其中,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至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至10亿元的,给予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通知》提出,支持区内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在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上市融资的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通知》还对注册在平潭片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除外)开展经营业务给予经营贡献奖励。经营期满一年,且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自满足奖补条件年度起5年内,按年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年缴纳入库总税收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年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的70%给予奖励。对租用平潭商务营运中心及其他统一承建的办公楼,按实际缴纳租金的30%予以补助,补助期限为3年。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指导目录》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合同履行金额8‰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300万元。
  
  《通知》专门提出人才激励措施。对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及专业人才,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在5万元及以上的,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奖励、第三年起按60%奖励,企业高管人员及专业人员的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租房等补贴。
 
 
  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片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岚综管办〔2015〕205号
  
区直各单位、各片区开发管理局、区属各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实验区管委会研究,现将《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片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试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
 
附全文
  
  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片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引导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片区(以下简称“平潭自贸片区”)融资租赁业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跨境融资租赁,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12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鼓励企业入驻
  
  支持国内外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在平潭自贸片区设立总部或开设分支机构。鼓励台湾金融机构、企业集团在平潭自贸片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对在平潭自贸片区内已设立、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按实缴注册资本金分五年平均给予开办补助:
  
  (一)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300万元;
  
  (三)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二、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区内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一)对在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上市融资的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对已实现上市融资或挂牌融资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投资平潭自贸区内项目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投资金额给予1%的专项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允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在净资产10倍与上年末风险资产的差额范围内借用外币资金,在不超过净资产10倍范围内借用人民币资金。
  
  (五)支持、鼓励区内融资租赁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债券市场等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利用金融创新工具开展债券、票据及其他方式的融资。允许平潭自贸片区内融资租赁企业通过保函、信用证等开展赴境外融资业务。借用的外债可根据需要调回区内结汇使用。
  
  (六)注册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基金及保险机构对区内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且年度投向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总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投资资金1%的风险补助,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经营贡献奖励
  
  对注册在平潭自贸片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除外)开展经营业务给予以下奖补:
  
  (一)在平潭自贸片区内经营期满一年,且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自满足奖补条件年度起五年内,按照年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年缴纳入库总税收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年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的70%给予奖励;
  
  (二)对租用平潭自贸片区内商务营运中心及其他我区统一承建的办公楼,按实际缴纳租金的30%予以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
  
  (三)对购入单台(套)设备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并被平潭自贸片区企业租赁使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200万元;
  
  (四)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指导目录》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8‰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300万元。
  
  四、专才激励措施
  
  (一)对平潭自贸片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及专业人才,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在5万元及以上的,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奖励、第三年起按60%奖励,企业高管人员及专业人员的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租房等补贴。
  
  (二)支持平潭自贸片区融资租赁高层次人才申报福建自贸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三)鼓励平潭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的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凡符合我区优秀人才引进条件的,在职称评审、子女入学、户籍迁入等方面,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闽岚综实管综〔2014〕59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中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闽岚综实管综〔2014〕60号)的规定执行奖励。
  
  五、做好相关服务
  
  坚持平等保护、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和物权公信原则,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建设局等部门做好办理租赁物权属的登记公示和查询。人民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根据相关规定,安排平潭自贸片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融资租赁公司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融资租赁物登记、租金等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并在开展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查询相关标的物权属状况。经发局作为主管登记主管部门要公示租赁登记申报材料,简化登记流程,在规定时限完成租赁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平潭海关对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简化相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在经营资质认定上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入和自行购买的设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开办医疗器械设备租赁等特定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简化经营场所房屋属性、面积等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办理经营许可权限。平潭海关设立绿色通道,简化租赁企业进出口业务通关手续。
  
  六、强化风险防控
  
  区经发局、金融办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及服务,对企业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防范融资租赁行业经营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引导租赁各方及时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及时调处和化解租赁各方的纠纷。
  
  七、其他事项
  
  1.按照“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分类管理”的原则,统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优惠政策受理窗口,其中,中高层次人次奖励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认定办理,其他奖补由区经发局负责认定办理,从受理到办结限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
  
  2. 本实施办法所述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均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多元化经营企业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我区的税收。
  
  3. 本实施办法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4.本实施办法适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片区内已设、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综合实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5.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6.本实施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租赁联盟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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