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管网作租赁物的适合性分析
关键词:市政管网设施
案例简述:租赁公司与全球县国资公司签订回租合同,租赁物为道路管网。后因国资公司未支付租金发生诉讼。
法院认定:市政管网可以作为租赁物,案涉融资租赁关系成立。国资公司未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读:市政管网设施作为租赁物已得到了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层面的认可。其是否是公益性资产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为降低融资租赁关系被否定的风险,租赁公司在展业时需注意租赁物的权属、取回问题以及其是否具有营利性。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划拨函或情况说明、评估报告或租赁物发票以证明租赁物权属。同时应为债权实现设立足够的担保,审慎制定项目的担保方案,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由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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