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竹磬:基础设施投建运租商业模式及其案例应用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20-11-23 / 阅读:1150

  基础设施有着巨大的商业空间,尤其是“新基建”将会成为未来若干年拉动经济的一个重要增长点,是包括租赁公司在内各类类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市场领域,但由于产权、租赁物合规性及工程回款不确定性,导致融资租赁公司很难大规模拓展,构建以投资+租赁为核心的直接租赁商业模式,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解决基础设施简单融资租赁面临的问题。本文通过实际案例,介绍该种模式的具体应用。
  
  一、基础设施市场空间大,终极风险相对小,是融资租赁重要的业务领域
  
  基础设施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先导性产业,历来是发展宏观经济的主抓手,市场空间巨大。在经济下行过程中,基础设施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尤为明显。据统计,未来几年,我国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规模预计在10万亿元左右,建设存在很大的资金需求。2020年3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指出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进一步提高了融资租赁等类金融机构拓展基础设施领域业务的积极性。
  
  基础设施建成后一般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来源。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有通行费收入,通信基站有用户支付的服务套餐收入,充电设施有电费收入,燃气设施有用户支付的燃气费收入。稳定的现金流,较小的终极风险,使得基础设施成为各类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理想的投放领域。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功能,属于产融结合的领域,可以发挥产业背景优势,也是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他融资渠道竞争的优势所在。而基础设施,尤其是新基建产业链条长,产业与金融耦合程度高,必然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的一个重要业务方向。
  
  二、基础设施融资租赁面临工程款不确定性及租赁物合规性等问题
  
  基础设施领域非常适合融资租赁拓展商业业态,但对于中小融资租赁而言,大规模推进基础设施项目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一)工程建设进度的不确定导致融资回款的不确定,容易出现逾期
  
  在基础设施建设的参与者当中,投资方一般都是规模大、资信好的央企或地方国企,资金实力雄厚,信用评级高,融资容易并且成本低,资金主要由银行提供。对于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基础设施租赁中的目标客户主要是工程承包类企业或规模较小的项目。这些企业在中标前后和施工过程中都需要垫资,对资金需求量大,而且只有等到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收到工程款。工程建设由于征地拆迁及地质情况等原因,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进而导致工程回款也有不确定性。如果融资租赁通过售后回租,以债务模式提供服务,租金回款的刚性与工程进度不匹配,可能形成租赁公司的不良。因此,承租人较高的逾期风险和较低的终极风险,成为租赁公司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所必须面临的问题。
  
  (二)基础设施多数是不动产,租赁物产权形式转让存在法律瑕疵
  
  在对工程建设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融资租赁普遍以工程机械为租赁物,帮助施工方提供工程机械融资。然而与庞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相比,工程机械融资规模非常小,根本无法满足客户需求。为此,多数租赁公司便做起了基础设施本身的租赁,将路面资产及其附属资产作为租赁标的物,通过售后回租的模式提供类信贷服务。
  
  根据融资租赁相关制度,租赁标的物必须是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可转让的资产。而基础设施中道路、桥梁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使是使用权、收益权等无形资产,由于涉及公共利益,产权转让有着严格的招投标等公开程序,并且不动产转让涉及到大量的税费,制约了租赁资产流转。基础设施租赁项目,在实务操作中,普遍只做了形式上的转让,租赁公司也并未获得合法的产权确认,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一旦出现风险,租赁物也由于难以确权而无法缓释风险。
  
  三、特许经营类基础设施,“投建运租”,直接租赁,可迅速扩大业务
  
  目前,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越来越多地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是政府将基础设施一定期限内的收益权让渡给投资者,由投资者建设并运营基础设施,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从本质上看,特许经营类似于直接租赁。由特许经营人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并由使用者使用并支付费用。特许经营人进而通过收费收回投资并获利。高速公路通行费就是换了一种形式的租金——机动车驾驶人不拥有道路所有权,但因使用道路而向道路运营商支付对价。因此,可以认为特许经营就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二者在本质上是相通的。
  
  融资租赁公司参照BOT模式,作为项目的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开始前,特许经营权人(租赁公司)需要就项目投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类似于租赁公司的项目评审,只有达到投资回报要求、风险可承受的项目,特许经营权人(租赁公司)才可能去投资。在项目初始阶段,租赁公司投入资金购买相关设备,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外包,由施工方进行施工,租赁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在基础设施建成以前,只是租赁物形成的过程,是租赁公司进行的投资。一般来说工程建设由专业的承包商完成,类似于直接租赁过程中的设备供应商。在建成后,租赁公司将其运营委托(外包或租赁)给运营商运营,也可以看作是一个租赁的过程——租赁公司拥有租赁物(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收益权),但租赁物归运营商运营。运营商向使用者收取租金,实际上也是一种出租行为。最终基础设施项目通过使用者付费模式,收取租金,实现项目的资金循环。因此,特许经营模式为基础设施租赁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即将投建运租理念应用到租赁中,解决基础设施产权认定的问题;同时,对租赁公司来讲,是直接租赁的架构,也可以是经营性租赁模式,可以避免工程建设回款不确定性产生的账面逾期。在风险控制手段上,除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外,对于基础设施不够专业的租赁公司,可以与工程承包商及运营商进行对赌约定,在工程质量或市场需求方面进行保底约定,进而降低租赁公司的风险。#p#分页标题#e#
  
  目前,国内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绝大部分都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该类业务因为很少关注租赁物、更多关注承租人主体状况,而被称为“类信贷”业务。采用投建运租模式构建的基础设施,租赁公司更看重的是租赁物本身(基础设施)的盈利性。这是对国内现有融资租赁模式的一个创新,有助于融资租赁回归本源,也有助于融资租赁公司走向更专业化的道路,培育自身核心竞争力。
  
  四、投建运租模式在基础设施项目的实践
  
  CY租赁实际控制人是一家省属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商。自成立以来,CY租赁就依托股东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背景,探索更有效的基础设施融资租赁方案。在此过程中,CY租赁创新性地提出了“投建运租”理念,并在几个项目中将该理念付诸实施,进行了诸如自动洗车机投建运租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了拓展通信基础设施项目,CY租赁在2019年与具有电信运营资格的国企设立合资公司(SPV),共同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租赁业务。
  
  (一)案例背景
  
  2019年,Z公司与某电信运营商CD分公司(以下简称“CD电信”)就某区域家宽端口租赁项目达成一致,约定由Z公司负责建设家宽端口,建成后租赁给CD电信使用。在此过程中,CY租赁以“投建运租”模式,解决项目融资,实现了项目的落地。
  
  (二)交易结构
  
  本项目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1、CY租赁向Z公司支付设备采购价款;
  
  2、Z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设备采购款和施工款,由供应商负责相关设备采购及项目施工;施工过程中,SPV与Z公司对项目监工。
  
  3、施工完工后,供应商向Z公司交付工程;
  
  4、Z公司向CY租赁交付工程(形式);
  
  5、CY租赁将工程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出租给SPV(形式)
  
  6、Z公司向SPV交付工程(实际);
  
  7、SPV将工程以经营租赁的形式转租赁给CD电信。
  
  8、CD电信向SPV分期支付端口租赁费;
  
  9、SPV向CY租赁分期支付融资租赁费;
  
  10、SPV按约定向Z公司支付项目收益分成。
  
  为控制项目风险,项目参与各方签订合同明确了各自的权责。其中,Z公司的母公司向CY租赁提供担保,约定如Z方出现违约,所有责任由其母公司承担。同时,由于供应商是工程的实际施工方,为确保工程质量,Z公司与供应商约定,供应商需就工程提供质量保证。通过这些风控措施,CY租赁和SPV实现了部分风险转移,有效确保了公司利益的实现。
  
  (三)项目创新
  
  与传统租赁项目仅有的“买-租”两个环节不同,CY租赁创新性地提出了“投-建-运-租”理念。本项目就是该理念的集中体现。
  
  1、投
  
  “投”即“投资”。在传统的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扮演的是“出租人”的角色,对于租赁物也只是“购买”。在本项目中,CY租赁联合子公司SPV,实际扮演了“投资方”的角色。从CY租赁支付工程所需设备价款到项目完工交付,期间有近三个月的施工过程。在此期间,租赁物(即完工的工程)尚未形成,因此严格意义上的“租赁”关系尚未形成。CY租赁支付的设备价款与其说是“购买”租赁物,不如说是“投资”租赁物。
  
  同时,“投资”理念也体现在工程完工之后。在项目运营期间,SPV替代了Z公司,直接与CD电信对接。SPV自CD电信取得的收入不应单纯视为端口租赁费,而应是“投资收益”。也正因为如此,SPV在向CY租赁支付工程租赁费之后,还需按照约定向Z公司支付收益分成。在本项目中,Z公司与SPV之间的关系不是“租赁”关系,而是“投资合作”关系。
  
  2、建
  
  “建”即“建设”。在传统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是现成的、明确的设备或不动产。在本项目中,租赁物的形成需要一个建设过程。虽然SPV将项目施工转包给了第三方(即供应商),但仍然在项目的监工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SPV实际上参与了项目的建设过程。
  
  3、运
  
  “运”即“运营”。从表面上看,本项目的实际运营方是CD电信。但实际上,SPV在整个项目周期内,都需要为工程的政策运营负责,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SPV需要协调供应商进行维修,并要求供应商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避免出现网络端口不能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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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在租赁到期后,SPV获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按照约定,SPV将以一个较低的价格继续将工程租赁给CD电信。对租赁物(即工程)的运营维护,也是SPV的责任。
  
  4、租
  
  “租”即“租赁”。与传统的租赁项目相比,本项目涉及的租赁形式更多,租赁环节也更多。在上述交易结构中,包含两次租赁:CY租赁将工程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出租给SPV,SPV再以经营租赁的形式将工程转租赁给CD电信。实际上,最终用户(即“家庭”)会通过购买宽带套餐的形式租赁宽带端口,本质上也是一次租赁。
  
  事实上,“投建运租”模式也得到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基于对项目模式和参与方的认可,CY租赁迅速找到了银行对接资金。这样,CY租赁从银行取得资金,购买设备及工程出租给SPV,解决了SPV和Z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需求。CD电信从SPV租入设备及工程,得以为最终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产业链金融在“投建运租”模式中得到了完整的体现。
  
  五、结语
  
  在“类信贷”的融资性售后回租饱受诟病的今天,业务创新对融资租赁公司培育核心竞争力、保证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以“投建运租”的模式建设并运营基础设施,融资租赁公司在基础设施租赁中存在的租赁物权属问题及现金流回款不确定性问题得到解决。基础设施租赁因此变得更加合规、合法。同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专长,把项目看成一个系统工程,关注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这有助于融资租赁公司走出短视的“类贷款”困境,走出一条适合融资租赁公司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路径。

贺竹磬 成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来源: 浙大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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