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司未尽责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法律判例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审查义务
案例简述:康姆公司向厂商进口设备。后康姆公司未支付价款,并不真实取得设备所有权。
租赁公司与康姆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和转让合同,租赁物和转让设备为前述设备。
康姆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发生诉讼。法院支持租赁公司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支付租金等要求。
厂商就该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败诉后发起上诉。
法院认定:一二审均认为康姆公司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且未办理公示手续,所签合同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康姆公司无权处分。
但一审认为租赁公司虽未审核转让设备的进口合同及付款情况,但康姆公司未告知真实情况,无所有权保留的标识,且为其所占有。租赁公司系善意取得。
二审认为租赁公司未履行相应审核义务,导致的风险比违反交易习惯更大,故租赁公司存在重大过失。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故一审判决返还设备内容错误,应予撤销。
律师解读:因租赁公司在展业时没有直接参与承租人租赁物购入环节,租赁物是否有所有权保留有待租赁公司审查。
建议:租赁公司应要求承租人提交购买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租赁物权属证明材料,并审查其中是否存在所有权保留条款或其它权属条款,避免就有所有权保留的租赁物开展业务。
本案详细解读请戳苏州中院:出租人未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审查租赁物权属材料的,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保留的租赁物。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节选自部分裁判文书,仅作一般参考,具体信息详见(2017)苏05民终6055号的案例。
来源:租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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