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我们处置的租赁物(二)——风力发电机的处置
作者 | 王晓宇
就职于金融租赁公司,专注融资租赁不良资产风险处置
来源:租赁云
感谢大家阅读我写的那些年我们处置的租赁物系列文章,上一期我们写到了盾构机的处置,谈到了租赁物评估价格过高导致租赁物流拍以物抵债的问题。今天我与大家聊聊租赁物的主体与内部零部件相分离的风力发电机处置过程中的问题,以及风机评估价格低对于租赁物评估拍卖的影响。
一、项目背景:
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
租赁物:10台风力发电机,并未全部组装,内部轮毂扇叶等与发电机等零部件分离,分散地存放在保证人的仓库内。
二、担保人破产租赁物无地存放,租赁公司只能选择取回设备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出现逾期,租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因为担保人破产,其名下的厂房和土地被拍卖,导致租赁物十台风机没有存放的场地。此时破产管理人要求租赁公司将风机拉走,否则就视为租赁公司放弃租赁设备的所有。这个时候租赁公司就很麻烦,因为承租人已经不具有履约能力了,也没有能力去把设备拉走,而租赁公司如果不拉走设备的话,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只能与管理人协商将设备拉走,而运走又会产生高昂的运输和仓储成本。
三、租赁物主体与内部零部件分离,租赁公司只能取回主体部分
由于这十台风机没有组装完成,风机的轮毂扇叶等主体部分与风机内部的零部件出现了分离,都是放在了一个大的仓库里,当时这个仓库大概有2000平米左右,堆的是满满当当的,什么变电箱、发电机、还有风机的机油等等,都是乱七八糟的摆放着。由于管理人也不了解风机,只能通过常识来判断这个风力发电机的轮毂扇叶等肯定是风机吧,但对于没有组装进去的零部件到底是不是管理人就不知道了,所以只允许我们将主体部分拉走。但由于租赁公司在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时很多只是将租赁物的名称、发票、设备号写上了,不会细化到具体的内部零部件,所以这个时候也就很难证明其中的某一部分也属于租赁物。
我们诉承租人的案件进入了执行阶段,但由于法院判决我们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于是我们向法院申请了对租赁物进行评估拍卖,就约法官一起前往担保人的仓库来找租赁设备。
在法官前往仓库现场看租赁设备之前,我提前做了一定的准备功课,我找了一个懂风机的人现场给我指出来哪些是风机的零配件,他到了现场之后在仓库堆的各种器械中爬来爬去,指点了这个指点了那个,我当时就看的不是很明白,然后等着法官来了执法记录仪前往现场的时候,很多零部件我也找不到了,看着都差不多的样子,没办法我只能胡乱指。等从现场回来之后啊,法官也问我你们说哪些零部件是你们的你们有啥证据吗?我也没啥证据。我们在做融资租赁,项目审查时可能要发票,要采购合同,谁会去把他的内部零部件都弄清楚啊。所以汲取这个项目的经验,对于这种大型设备的话,尤其是很多租赁公司租赁物写的是承租人的某条生产线一定要注意把内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写清楚。最后经过与破产管理人多轮沟通,由于租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零部件属于租赁物,所以最后只能将主体取回。
四、租赁物评估价格低,多家买受人疯狂竞拍
在租赁物的拍卖过程中,我们汲取了之前处置盾构机的经验,对于评估价格与评估机构进行充分沟通,最终评估机构对于10台风机的评估价格共90多万元,在法院挂网拍卖的过程中,与之前盾构机拍卖完全不同的场景,13家交了保证金并去现场看,竞买人经过激烈的竞争,大概之后大概卖了340万,以高于评估价4倍的价格,将租赁物处置掉了。
通过这次风力发电机的处置过程,笔者总结如下经验:
1. 租赁公司对于租赁物的特定化等描述要完整,尤其是这种大型设备或者类似于生产线的组成部分都要在合同中或其他文件中予以充分描述;
2. 租赁物的价值在资产处置中至为重要,租赁公司或者基于对于租赁物的了解在合同中约定科学的租赁物残值计算方法,或者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对于租赁物的评估价格与评估机构进行充分协商。
下一期笔者将邀请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李冀君律师,李律师曾经供职于某大型厂商系租赁公司,在租赁物取回及处置方面经验丰富,李律师将和大家分享厂商系租赁公司是如何处置起重机的,租赁物的价值怎么确定、GPS被破坏了怎么找设备、司法实践中如何对于起重机进行保全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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