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上篇)
来源: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作者:金建忠
金建忠先生,早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曾担任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在国有商业银行、律师事务所、金融租赁公司长期从事法律合规工作;现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自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和商务部将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下放到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后,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大幅增加、融资租赁业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截至2019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12,130家,较上年底的11,777家增加了353家,其中,金融租赁公司70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403家,外商租赁公司11657家。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合同余额共计66540亿元,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合同余额25300亿元,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合同余额20810亿元,外资融资租赁公司20700亿元。
伴随着融资租赁企业的增多和融资租赁业务的大量增加,融资租赁的纠纷案例同样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根据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大数据分析报告,2014年到2017年三年间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数量增幅明显,其中出租人败诉案件占诉讼案件百分之二十左右,二审改判的案件占被诉案件的百分之四十,其中很大比例涉及合同的效力及担保和回购等法律问题。这说明,在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中,由于法律、司法解释缺少规范或理解不一、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矛盾等原因,如租赁物的适格性、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回购、救济措施等问题,租赁业界、同一地区的一、二审法院,不同地区的法院对同一问题在理解上、审判思路、审判理念上没有得到统一,造成租赁业界对某些行为无所适从。
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发布,《九民纪要》针对现阶段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重点、疑难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有关合同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以及部分民事纠纷处理程序规范的内容直接涉及融资租赁。尽管从效力上看,《九民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司法机关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九民纪要》必将成为法院乃至仲裁机构裁判案件时重要的心证依据和说理论据,进而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基于此,本文拟就《九民纪要》对处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并对未来如何调整和完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有效降低业务风险给出一些建议。#p#分页标题#e#
一、基本精神
此次《九民纪要》的基本精神在于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遵循科学的裁判思路,主要包括:第一,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事基本原则;第二,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第三,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以下具体分析。
1、辩证理解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可以说是民商事交往中的第一原则,体现了私法领域中对主体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然而,任何自由都应是有限度的,尤其是在商事和金融领域,没有边界的自由必然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本次《九民纪要》即强调应辩证理解契约自由原则,既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同时,也要正确认识契约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关系,防止以契约自由为名从事违规交易行为,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应当注意到的是,融资租赁在我国金融领域仍处于发展较早期,市场主体的创新热情高涨。各租赁公司为了增加市场竞争力,在传统租赁业务的基础上,为满足承租人的各种“需求”,不断进行“创新”,并在明知存在法律风险的情况下,认为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就可以将可能存在的风险或违法后果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转移给承租人、担保人,但在在纠纷真正出现时,出租人会受到承租人特别是担保人的强烈抗辩,大大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
#p#分页标题#e# 由于相关法制建设尚不完备,无论是市场主体在交易结构的设计中,还是法院、仲裁机构在案件裁判中,都面对着找寻契约自由合理边界的难题。尽管就现阶段而言,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还不现实,但《九民纪要》所确定的“辩证理解契约自由原则”在调整裁判者思路的同时,也为融资租赁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了一个醒:即使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业务创新仍应秉持谨慎的态度,既要完全遵守法规范的指引,也应与国家和地方政策的精神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同案同判,统一裁判尺度
《九民纪要》在明确裁判理念的同时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即坚持同案同判。具体主要包括: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法律适用指导意见、指导案例、类案检索制度约束审判权的运行;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时要进行类案检索,充分了解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前是否有相应的案例,特别是上级法院和本级法院已生效的类案,如果不予适用,应充分说理,并报审批,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约束在合理范围内。
尽管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从维护司法稳定和权威的角度,类案生效判决无论从说理还是结果,都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从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角度看,融资租赁业务是相对比较专业的金融业务,其业务模式相对比较稳定,对承租人的准入门槛有统一的要求,特别是在批量业务中,业务模式统一、合同模板统一、保障措施也一致,因此一个成熟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必然会对纠纷发生后裁判结果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具有很高的期望。
此次《九民纪要》从统一裁判尺度出发,强调了类案生效判决的重要性,这无疑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的设计应更重视判例研究,特别是类案研究。可以说,一个成熟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既是融资租赁公司创新能力的体现,更要依靠风控和法律团队的“打磨”。类案研究将是融资租赁公司降低新业务模式的法律风险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3、把握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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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租赁纠纷中,尽管纠纷本身多属于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也均为民事主体,但由于融资租赁交易具有特殊性,往往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宏观经济政策等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因此融资租赁交易也受到行政监管。
例如,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明确指出了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不到位,违规开展房地产业务、违规向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提供融资等;第二公司治理乱象丛生,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股东违规质押本公司股权或设立信托、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履职有效性不足、监事会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关键岗位长期空缺、兼任不相容职务、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关联方识别不到位、违规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等;第三,业务经营中规避监管的现象严重,如以公益性资产、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违规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业务(如购买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未做到洁净转让或受让租赁资产,违规以带回购条款的租赁资产转让方式向同业融资,违规通过各类通道(包括券商、信托、资产公司、租赁公司等)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未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未办理相关转移手续等。
笔者认为,以上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加大行政监管力度,更需要司法裁判对行政监管的支持。此次《九民纪要》就特别提到了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问题,这是在商事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纠纷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九民纪要》要求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依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支持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监管职能,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配合协力化解风险。一旦纠纷发生,由于前述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因素属于民法上公序良俗的范畴,很可能最终决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过程中应特别重视行政监管的相关政策法规,避免在最终的纠纷解决环节陷于不利境地。
4、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对民事合同有效性的审查,到底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求、抗辩还是裁判机构可以甚至应当进行主动审查,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基于“不告不理”的一般审判观念,至少《九民纪要》颁布前,人民法院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求或抗辩才会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因此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完全要依靠诉讼当事人的主动申请,法院才会对涉案合同的有效性展开审查。由此,当事人的法律知识、金钱多寡、专业能力以及有无到庭应诉等因素均会对是否启动合同有效性审查程序造成直接影响,,这就导致了同样类型的案件中,法院对合同有效性的判断并不完全是基于法律的实体性规范,而是要以诉讼当事人有无主动提起审查申请为前提。这会使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特别是对于租赁公司而言,会导致在审查租赁项目的合法有效性时,不将审查重心放在项目模式及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实体性规范上,而是期望承租人及担保人信用良好不违约,诉讼时不提出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这样的结果,显然既不利于法院形成裁判的公正权威性,更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长远的健康发展。#p#分页标题#e#
基于此,本次《九民纪要》对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过程中提出如下要求:一是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不论当事人是否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实现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平衡;二是注意各种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尤其是未生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三是要贯彻案结事了的原则,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合理行使释明权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此外,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是整个融资租赁交易的基础,也是出租人实现租金债权甚至担保权利的保障。此次《九民纪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既是对承租人利益的进一步保护,也对出租人的业务设计和合同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毕竟多数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租人提供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业务模式设计和合同文本制作上应投入更多精力,以确保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经得起法院的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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