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稚萍:融资租赁诉讼策略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9-08-28 / 阅读:1257

  张稚萍
  
  法学硕士,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法律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外导师,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从事融资租赁法律服务工作,担任多家租赁公司的法律顾问,在融资租赁法律服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曾获2011中国融资租赁年会颁发的“中国融资租赁30年杰出贡献奖”。
  
  主编《融资租赁案例选评》、《融资租赁法律手册》,参与编写《融资租赁的监管》等书籍,并在专业期刊上发表多篇关于融资租赁的专业文章。其中,《从物权法看融资租赁立法的必要性》一文获2007中国融资租赁发展论坛“卡特彼勒”杯《促进融资租赁立法》优秀论文奖。
  
  正文
  
  解决融资租赁纠纷,为什么要制定诉讼策略?这是由于融资租赁纠纷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融资租赁交易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多,融资租赁交易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有基本的主体,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 还有一些非基本的主体,例如担保人、回购人、融资人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纠纷,都有可能将租赁公司牵涉其中。
  
  案例一
  
  比如说我们代理的一个案件,在该案件中租赁公司是没有过错的,但是承租人和供货人发生了纠纷,承租人认为货物不对,要起诉供货人要求退货或者要求供货人帮助承租人解决一些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承租人就把供货人和出租人一起起诉了,租赁公司虽然没有过错,但是我们要跟着他们走这个程序,这样租赁公司就要就要花费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律师费的成本等,被动卷入纠纷,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注意点: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比较多,任何两方都有可能发生争议。
  
  第二个方面:纠纷的节点多,既有物权纠纷,也有债权纠纷,这两个纠纷如果交叉的话会产生出更多的纠纷。
  
  第三个方面:时间跨度长,因为融资租赁是中长期的融资,是资本性的融资,期限通常都在一年以上,3到5年,也有更长的合同。在较长的时间跨度之内,双方要靠一纸合同来履行权利义务,中间会有很多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人为因素的变化,都有可能产生纠纷。
  
  第四个方面:区域跨度大,出租人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争议双方往往不在同一地域,信息不对称,租赁公司掌握情况的敏锐度不如当地其他债权人。
  
  因此需要根据情况制定诉讼(仲裁)策略。
  
  下面讲第一个问题:做好充分准备,把握最佳时机。
  
  对一起诉讼而言,时间和时机是很重要的。在某些案件中,时间和时机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这就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起诉的时间和时机
  
  当准备起诉对方时要考虑诉讼时效和法定期间,起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就需要分析这个案件到底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中间是不是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颁布以后,现在延长到了三年,过去是两年。在这么长的时间之内,如果租赁公司没有主张债权的话,诉讼时效有可能就会丧失。不过租赁公司现在经营都越来越规范,人员也越来越专业,在诉讼时效上几乎很少犯错误了。
  
  另外,法律上的一些法定期间我们也是要关注的,比如说撤销权,合同的撤销权,有一年的法定除斥期间,如果超过一年撤销权就消了,所以需要分析这一年的除斥期间是从哪天开始计算,到什么时候结束。
  
  对于租赁公司来说要关注这个这两个问题,何时起诉和起诉时机的把握,对案件最终的结果是有非同凡响的意义的。
  
  案例二
  
  曾经有一个客户,由于一些原因承租人欠租了,出租人找承租人商量,对方肯定是说遇到了什么样的困难,要想办法来还款,并且当地的银行都没有起诉。租赁公司就产生了犹豫,当时这个项目正好是我们做过租后尽职调查,了解到这个企业资产还是不错,当时我们也向客户建议起诉,马上采取保全措施,这样胜诉以后可以有财产可供执行。租赁公司就很犹豫,不希望跟客户关系变僵,希望能缓和处理这项目。由于这个合同约定每三个月一付,就等了三个月,结果到了第二个三个月到期的时候,承租人的情况是在不断恶化的。
  
  然后到第二个三个月到期的时候,我们再上网一查,当地的银行已经起诉承租人,银行起诉以后采取了保全措施,该查封的都查封了,这时租赁公司决定起诉,在起诉了以后也采取了保全措施,但是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资产了。承租人银行账户都被冻结,不动产也被查封,我们去查封的时候已经是第好几轮了,这样对我们将来的执行就会是一个很大的困难,最终我们得到了一个胜诉的判决,但是执行确实是遥遥无期了。#p#分页标题#e#
  
  大多数机构都会有一个考量,不希望和承租人的关系差,还是希望能够给承租人更多的机会!我们拿到一个纠纷的时候要考虑以下情况,可以给对方一个期限,也许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最好要双方进行一些协商,了解对方的情况,看对方还款意愿、还款能力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有没有可能在短期内弥补这个违约。
  
  如果一直在违约,也许可以再分解一下,给承租人发一封律师函。如果在还是没有好转的话,最后再采取诉讼措施。因为在商业一个合同中,在诉讼以前其实都是友好的合作伙伴,如果不经过协商的程序,就直接诉讼的话,可能会加剧矛盾,造成激烈的对抗,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根据情况分解步骤,可以让违约方确实感到理亏,避免诉讼中的激烈对抗。
  
  二,诉讼节奏把握的重要性
  
  一个案件到底是应该快还是应该慢?还是在某个阶段要快,某个阶段要慢,都需要谨慎的斟酌和权衡。这个也是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在有抵押物的案件中,或者说查封物是不动产,在不动产会升值的情况之下,执行慢对债权人不是一个坏事,因为随着等待债权额也在上涨,因为有利息,执行标的物在升值,可能缓一缓就不要紧,因为有的时候时机是能够帮助解决一些问题的,有的时候人为的努力,可能时机不到的时候也不好解决。
  
  案例三
  
  再比如说我经手的一个案例,诉讼进行得很吃力,双方对抗性很强,对方找了很多的理由、借口,不希望还钱。 但是正好承租人被并购了,打算要上市,那就得把周边的这些麻烦事、诉讼都得清理干净。突然对方态度就转变了,承租人就希望尽快解决争议,他就主动提出来和解了。
  
  总结: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绝大部分的案件应当以快为基本原则。在承租人已经出现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或者是经过分析承租人即将出现拖欠租金的情况,应该尽快准备诉讼,启动司法程序,避免拖延导致债权不能有效实现,这是一个时机的问题,我们说要把握好时机。
  
  下面说就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充分准备
  
  第一个方面就是法律的准备
  
  1、首先要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和判断,这是进行诉讼准备时最基础的工作。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以及具体的司法原则,比如举证责任责任的划分等是不同的。所以首先要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各个问题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是否可以在一个诉讼中一并解决?
  
  2、相关法律知识的收集和准备,司法解释、类似案例收集完整,以加强对案件的分析判断,在诉讼的过程中占据主动,这是一个法律的准备。法律准备一般来说由专业人士进行,公司的法务或者是外聘的律师。
  
  第二个方面是证据的准备
  
  对于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其实是打证据。对于法官来说,审理案件也就是审理证据。对于一个案件来说,客观事实是无法还原的,还原的只能是法律事实。而还原法律事实,主要靠证据。所以这就要求我们的当事人,具体的业务人员务必要增强法律意识,保留好第一手的原始证据材料,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每一个动作都要留有痕迹,要有充分的证据意识,以便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从而较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有些事情,在当时也许看不出其意义,但是经过时间的沉淀,在将来的某一天可能就会起到证据的作用。
  
  案例四
  
  我们现在正在处理的一起纠纷,其中一份补充协议对方不认账了,对方说这个这个补充协议图章,不是他们的,签字人也不是他们的。租赁公司仔细比对,发现这个图章确实是跟在租赁合同上签的图章是有差异的。
  
  对方就一直不承认,不承认这个补充协议,那我们现在就得找痕迹了是吧?可能人员也调走了,谁也说不清楚当时这个合同是怎么签的。但是这个租赁公司有通过租赁公司的官方邮箱,发给对方的官方邮箱的函件,邮件中说根据我们的协商,我们已经起草好了补充协议,请你们确认,然后附上了这个补充协议的附件。
  
  这就证明当时是磋商过这个补充协议的。发过去了,而现在我们看到的双方签署的对方不承认是他们图章的这份协议,跟出租人的这个业务人员发过去的是完全一模一样的,那至少说对方是确认过的。如果签署完了以后,我们再有一个邮件确认就更好了。 这个案子还没有起诉,我们想一想,如果打官司的话,这个证据的认定可能要费一些口舌。但是我们可以从这件事总结出来一个经验,如果租赁公司都留有痕迹的话,在这个案件中,可以是双方签完了以后,我们租赁公司再给对方发一封邮件说,非常感谢我们这个补充协议已于某月某日签署完成等等,如果有了这样的痕迹,我们相信从证据上就可以确认双方认可了这个补充协议,而且是双方正式签署的。
  
  所以说作为一个租赁公司的业务人员也好,法务也好,或者说整个租赁公司的文化应该是养成一个良好的工作习惯,就是多发邮件,尤其是合同约定的邮箱,哪怕是谈了一次话,也要形成备忘录发给对方,这都是双方实际执行和合同的过程的客观痕迹。不能只看结论不看过程,认为反正没有签字,发也没有用就不发了。要形成这个好习惯。将来对于我们恢复这个事实的原状会有很大的帮助,互联网时代留痕容易。#p#分页标题#e#
  
  我们准备证据要准备哪些证据?
  
  1、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担保关系的证据,例如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咨询合同,他项权证,中登网的登记等等。
  
  2、证明我方依约履行合同以及对方违反合同的证据。例如银行划款的凭证,承租人的还款凭证,我们的催收通知对账单等等。
  
  3、证明对方违约行为给我方造成损失的证据。例如律师费的收据,银行的利息,差旅费的凭证。
  
  4、其他需要证明的内容。例如产品验收报告、双方的往来信函等等。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提供,我们的目的是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达到证明目的,我们这一方是依照合同全面地履行了我们的义务,而对方出现了违约,我们说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并不是说所有的证据都要提供给法院,但是一定要提供给律师进行甄别使用。
  
  需要把能补充完善的证据尽量去补充完善。现在我们打官司的话,融资租赁的纠纷,对方往往最大的抗辩是这个交易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因为现在售后回租做的量比较大,如果有争议发生了,打算要起诉的话,要把我们的整个资料整个看一下,对方如果要是抗辩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我们要从哪几个角度来证明我们实际上是一个租赁?从现在看到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看,法院最终确认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最大的理由就是租赁物不适格,有的情况下是没有租赁物,那这肯定就不是租赁,它就是一个借贷。有的情况下是租赁物不明确,没有明确的特定化的租赁物,有的合同里边就写了一个某某生产线,而那个生产线没有明确具体到是什么规格、品牌、型号的生产线。如果是这样的话,也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是融资租赁。如果我们发现了这些缺陷的话,我们要在采取诉讼措施之前尽量地去弥补。在还没有跟承租人最终处于对立状态的情况之下,有的情况是好协商的,去跟承租人落实租赁物清单,需要把租赁物明确一下,因为大多数情况之下是有租赁物清单的,但是也许租赁物清单是模糊的,达不到法律上认为是一个明确特定化的租赁物的情况之下,我们就可以去补充。
  
  而且那个时候往往承租人也会配合的,得到他配合,我们把这个租赁物清单做好了,这个业务才是扎实的,真正的融资租赁交易,如果他再违约,我们是可以起诉的,如果不完善这个证据,我们贸然地去法院,法院认定我们是一个借贷的话,在借贷的情况之下,我们作为融资租赁设计的这个交易,也许有一些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比如说我们抵扣的手续费、保证金等等有可能就不被支持了。所以说这个还是要尽量的做到充分和完善。
  
  第三个方面是财产情况的调查
  
  我们诉讼的目的绝不是为了追求一纸胜诉的判决,而是为了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因此对对方进行必要的前期财产调查就是必要的。财产调查的范围包括对方的银行资金账户,动产以及不动产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对外享有的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调查仅限于合法手段,非法手段调查的结果,可能不被法院认可,还可能给当事人惹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当事人在委托非律师调查时应慎重。
  
  第四个方面是诉讼方案的准备
  
  1、证据的分析判断
  
  把整套的证据或者说全部的原始材料做一个甄别,哪一些证据是必要的,哪些是充分的,哪一些是可以补充的,哪些是可有可无的等等,提供核心的证据,能够说明问题的证据把它筛选出来。
  
  2、被告的确定
  
  要考虑我们主要起诉的是谁,一般来说是谁有能力就告谁。我们有主要的对象可能是承租人,也许还有个保证人,有的时候承租人可能已经破产了,甚至是跑路了。为了加速进程的话,有可能直接起诉保证人就行了,否则把承租人也拖进来,送达就是一个问题。此外,可能和供货人还有关系。是不是供货不全?或者是我们出租人已经付了钱,但是承租人没有接货能力了,就不让他供货等等,这个情况是很很特殊的,我们就要考虑我们究竟是起诉供货人解除这个合同,要求他退款,还是起诉承租人,让他来还租金。
  
  3、诉讼请求的确定(略)
  
  4、管辖的确定
  
  现在法院尤其是商业化程度高的地方的法院,法官的工作量太超负荷了。有很多法院到一定的时候就不收案子了,确实是审也审不完,这就涉及管辖的确定;我们要考虑级别管辖。我们是去基层法院还是到中院,还是到高院,如果基层法院负荷已满,可能会延迟,我们就要想办法往上级发院,我们的债权数额是不是能够达得到上一级法院的管辖? 等等,这个是要考虑的。
  
  5、诉讼时机的选择
  
  我们的证据是不是准备得足够充分?现在对方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时机?它有没有什么战略的机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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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要考虑一下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和对策,我们要做出一些应对。
  
  7、要考虑是不是需要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还有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这是民诉法里边规定的一条具体措施。主要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这个是诉前财产保全,我们可以看出来,它适用于一种紧急的情况。据我所知,前两年北京的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用得比较少,我们融资租赁的诉讼中,如果去请求诉前保全,基本上是做不到的。但也有例外。
  
  (2)诉讼财产保全,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是标的物采取限制, 诉讼财产保全是做的比较多的。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首先要提出申请,同时要附上财产信息,比如说银行账号、房产的所有权证明,土地的使用权证明,车辆牌照以及第三人证实确系被申请人到期债权等证据。另外就是要提供担保,比如说自有财产,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是找担保公司担保等等。过去这个提供担保对很多起诉的人来说是一个非常困扰的事情。曾经有的是有的法院只接受现金担保,若干年以前我们一个客户,那是真把1000万押到法院。现在有一个非常好的趋势,就是越来越多的法院都接受保险公司的保函,也就是保险公司的担保,而且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通了保全财产保险的保险。我们只要去保险公司去投保,花很低的钱。基本上法院都认了,这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当然了,按理说金融机构自己出一份保函也能够达到这个目的,银行金融机构出一个保函,法院是认可的,对于我们金租好多地方现在还不认,这个也需要我们去积极去争取。第三个步骤就是法院出具裁定,协同法官行使查封冻结等保全。我们当事人也好,律师也好,要积极发挥作用,设计一个保全的路线,查询被告的涉诉情况等等。
  
  摸清楚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达到一个最高效的诉讼保全。根据我的经验,好的保全是成功的一半。确实是这样的,如果保全到了一个优质资产的话,我们就可以从从容容地走程序,逼迫对方着急。我们曾经有一次把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冻结了,那个上市公司就主动就出来推进程序,然后积极去解决问题。这个确实是非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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