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融资租赁疑难问题百问百答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9-07-08 / 阅读:3838

  大纲
  
  租赁的基本概念及类别
  
  融资租赁财税疑难问题
  
  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最全解析
  
  汽车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交易剖析
  
  融资租赁合同剖析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剖析
  
  融资租赁的基本交易方式剖析及其它描述
  
  融资租赁的市场功能
  
  一、租赁的基本概念及类别
  
  1、什么是租赁?
  
  租赁是以收取租金为对价而让渡有体物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一种交易。
  
  2、租赁同买卖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让渡的权利不同。租赁只让渡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买卖则让渡标的物的包括处分权在内的完整的所有权。正因此,适合于买卖的标的物的类别范围,是远远大于适合于租赁的标的物的类别范围的。例如,水泥可以买卖,却不能租赁;股票也可以买卖,却也不能租赁。
  
  3、租赁同借贷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让渡的标的物的类别不同。如果标的物不是有体物,而是货币(一般等价物),那就是借贷。
  
  4、租赁有哪些类别?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在讲到租赁的分类时说,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则有〖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这样两个列名专章。由此可见,租赁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融资租赁”(也叫“金融租赁”),另一大类有两个叫法,或者叫“租赁”(尽管不够严密),或者叫“经营租赁”。
  
  5、租赁公司能不能没收保证金呢?
  
  它跟违约金本身是不同性质的问题,但是现在很多合同呢都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保证金。保证金是我们出租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融资余额的一点比例的款项,作为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也就是说,当融资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承租人违约的时候,诉讼人可以用保证金予以抵扣来冲抵租金费用或者违约金。
  
  6、什么是融资租赁?
  
  按合同法的说法,凡是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而向出卖人买来并出租给承租人的,就是融资租赁合同。按租赁会计准则的说法,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该准则还规定,凡是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一定转移给承租人的,或者,届时承租人有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任择权的,或者,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不短于75%)的;或者,承租人所付的全部租金折现到起始日的数值不小于租赁资产购置成本的90%的,或者,该租赁资产只适合于该承租人使用的,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都是融资租赁合同。可见,从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关系来剖析,融资租赁无异于承租人用出租人提供的抵押贷款购买所需的资产,或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分期付款销售。
  
  7、什么叫随附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
  
  所谓“风险”,就是成本不能收回;所谓“报酬”,就是获得额外收益。例如,一家人到北海想划船,一位青年上大学要住宿,几位外国商人到北京来洽谈业务要用车,你说他们是买条船、买套单元房、买辆车?还是租用?不用问,当然是租用。为什么?因为只用一段时间。如果是买,用完后就不好办了。这就是风险。反过来说,一家汽车制造企业,它的业务就是造车,为此需要一条机器人生产线。这条生产线天天要用,直到报废。它当然要投资购买。因为,这样的话,它可以通过对这条生产线的充分使用,制造出有附加值的产品——汽车,从而不仅将购置成本全部收回,而且还有利润。这就叫报酬。
  
  如果我吹毛求疵的讲什么是风险,可能上面所讲并不正确,但是,用在租赁市场,上面所讲,正是我们所需要考虑的。其实,风险的准确含义是对未来事件的不确定性,也即未来的情况比预计的好或者坏,都是风险。#p#分页标题#e#
  
  8、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是什么?
  
  从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关系来剖析,融资租赁无异于承租人用他人(这里是出租人)提供的抵押贷款购买所需的资产。国外也有称融资租赁为“变相的分期付款销售”的。意思是说,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类似于买受人向出卖人的分期支付货款。
  
  9、什么是经营租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法,凡是并非融资租赁的租赁,就是经营租赁。
  
  10、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是哪类租赁的合同?
  
  是会计准则中所说的经营租赁类的合同。
  
  11、融资租赁同经营租赁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根本区别在于,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基本上不承担租赁物的余值风险,而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则一定要承担租赁物的余值风险。
  
  12、有人说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高级阶段,对此应如何理解?
  
  就全球范围而言,无论中外,租赁都是古已有之。到了近代,在20世纪60年代,在出现了融资租赁之后,西方国家把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下的租赁称为rent(姑且译为“租借”),而把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租赁统统称为leasing。(包括融资租赁fanancial leasing和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ing)。如上所述,融资租赁的最初形态,同抵押贷款或分期付款销售无异。这里只有融资功能,而没有任何技术服务的内容,当然也不承担余值风险。而随着租赁市场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的租赁新产品。它们在保持一定的融资功能的同时,却增加了越来越多的技术服务功能,并且是出租人承担越来越多的余值风险。把这个叫做“融资租赁的高级阶段”,似乎也未尝不可。而从实质上说,则这些都无非是融资租赁向传统租借的回归。
  
  二、融资租赁财税疑难问题
  
  13、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何税种,开具什么发票?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合同中未明确最终是否转让所有权的,前先租赁业务缴纳营业税,开具地税发票,最后若按残值购买所有权的,应按残值缴纳增值税,开具国税发票。若不转移所有的,全部开地税发票。
  
  14、 关于融资租赁直租税率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不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1%整为10%.
  
  15、 关于融资租赁回租税率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6、 关于融资租赁契税问题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17、 关于融资租赁土地增值税问题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8、 关于融资租赁印花税问题
  
  国税地字【1988】30号《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第4条的规定,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换言之,对于直租,出租人存在向第三方购买和向承租人出租两个行为;对于回租,出租人存在向承租人购买和向承租人出租两行为。144号第1条规定只涉及出租行为,对于出租行为不管是直租还是回租,按照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
  
  144号文第2条规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p#分页标题#e#
  
  19、 关于融资租赁中“转租赁”问题
  
  融资租赁的“转租赁”,是指发生在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租赁资产转让业务。租赁资产转让,在法律意义上是“债权 物权”,即租赁公司把融资租赁下的物权和债权全部转让。转租赁的基础资产一般为售后回租资产,在售后回租合同下,租赁物从法律意义上是出租人的资产,出租人可以以该资产重新做一次售后回租。
  
  20、 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1、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22、 关于融资租赁中租赁资产证券化问题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由融资租赁公司将未来的稳定的现金收入的租赁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然后将这个资产池销售给特殊目的公司(SPV),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增信措施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
  
  23、关于融资租赁中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
  
  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税务上没有专门的规范文件,财税[2016]140号文发布之前,业内一般套用财税[2006]5号《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但财税[2006]5号文并未严格执行。
  
  随着我国对资产管理业务税收问题的规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发布140号文,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12月30日的解释,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140号文明确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在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一般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通道方不可能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税费,相关税费势必转移给原始权益人即租赁公司,或者投资人。换言之,140号文实施之后,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成本会增加。
  
  24、 关于融资租赁中非融资租赁企业从事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处理问题
  
  对于不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的形式上类似融资租赁业务,不能执行按差额计算销售额、即征即退等政策,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租赁期满,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出租人按销售货物或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2)租赁期满,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出租人按经营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25、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或有租金问题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固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租金的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由于或有租金金额具有不确定性,税法不允许计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而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
  
  26、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租赁期届满返还问题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通常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将租赁资产归还出租人,承租人不作任何税务处理。
  
  27、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出售回租问题
  
  出售回租,有时又称售后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p#分页标题#e#
  
  28、 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经营性租赁问题
  
  由出租人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与收益。使用这种方式的企业不以最终拥有租赁物为目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
  
  29、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租赁开始日问题
  
  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将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三、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最全解析
  
  30、什么是商业保理?
  
  保理是应收账款融资,专业催收,是一种债权融资方式,其中可以分为买断型和回购型。(机乎每一家有坏账难收回的企业,都需要商业保理。并非单只是融资租赁需要。)
  
  31、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的相同之处
  
  (1)在业务中都有三个当事人、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涉及到卖方、融资租赁公司(买方)、承租人,卖方与融资租赁公司是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
  
  商业保理业务一般涉及到卖方、买方、商业保理公司。买卖双方是买卖合同,卖方与商业保理公司是保理合同。
  
  (2)都属于贸易金融
  
  融资租赁是在设备销售过程中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商业保理是在商品过程中未卖方赊销货物提供融资服务。
  
  (3)在中国都有两个主体从事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
  
  在中国从事融资租赁的主体有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中国从事商业保理的主体有商业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
  
  (4)都能促进销售
  
  融资租赁通过购买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可以促进设备的销售。商业保理通过受让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融资促进卖方的销售。
  
  32、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的不同之处
  
  (1)从权利上看
  
  融资租赁是是基于设备的物权和租赁产生的债权商业保理只是基于赊销贸易产生的债权融资
  
  (2)从风险的程度看
  
  融资租赁基于物权和债权,相对于商业保理的债权来看风险程度低。商业保理只是基于贸易项下的债权融资,风险程度高。
  
  (3)从信用风险来源看
  
  融资租赁主要的信用风险源是来自承租人。商业保理主要的信用风险源是来自1、买方2、卖方
  
  (4)从为客户融资额度来看
  
  融资租赁因为大多数都是基于大型设备一般金额都比较大。商业保理大多数都是小、频、急、快,一般给客户融资额度比较小。
  
  (5)从为客户提供融资的成本来看
  
  融资租赁一般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成本相对较低。商业保理因为是信用融资又是基于小微企业成本相对较高。
  
  (6)从服务范围来看
  
  融资租赁一般提供设备融资租赁、设备维修、设备残值处理等业务商业保理一般提供贸易融资、信用担保、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服务。
  
  33、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如何结合?
  
  (1)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为优质承租人提供设备融资外,对于符合保理业务条件的叙做保理融资。同样,商业保理在为优质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外,可以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不仅提升了效率还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2)商业保理可以为融资租赁提供贷后管理
  
  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承租人要按时支付租金和利息,那么承租人作为一家企业主要的支付租金和利息等的来源就是收入,如果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用商业保理公司受让承租人的应收账款,不仅可以监督承租人的现金流,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把承租人的客户支付给承租人收到的应收账款用于支付租金和收入等,进行贷后管理。
  
  (3)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再融资渠道
  
  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具有外资股东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投注差等外债额度为商业保理公司或者商业保理业务提供再融资。
  
  34、关于商业保理财税中办理保理业务有哪些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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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理业务的收费主要有保理手续费和融资利息。保理服务与流动资金贷款资金成本不具有可比性。保理服务是集应收账款融资、催收、担保、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对企业的评估是基于贸易项下应收账款的回款能力,即买方的付款履约能力。一般情况下,不对企业抵质押做出硬性要求。
  
  35、关于商业保理财税中保理是如何协助企业"美化"财务报表问题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四、汽车融资租赁
  
  36、什么是汽车融资租赁?
  
  汽车融资租赁 ,涉及到汽车厂商,银行,保险公司,加盟商和客户的多方面紧密合作。形成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六方金融网络,最终达到六方共赢。客户提出融资租赁要求,本公司作为金融平台提供客户指定车辆,同时客户只需按照合同按月交付租金,既可享用高级汽车服务。
  
  37、哪些公司是可以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呢?
  
  汽车融资租赁与其他的融资租赁的业务没有本质不同。大家都知道,目前我国有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第一类是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第二类是商务部监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第三类是商务部监管并且经过税务总局认可的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都是可以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那么除了这三类之外,大家可能还不太熟悉,但很早就开始做汽车融资租赁的公司,就是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也是属于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正常的汽车金融业务之外,还可以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又只限于做直接租赁,不包括回租。所以实际上在我们国家可以合法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共有四类。
  
  38、汽车融资租赁的工作流程
  
  通过与银行和加盟商的资金融合,向汽车厂商购买客户指定汽车,加以保险公司配合,满足客户的购车需求,并收取租金以回报银行和加盟商。
  
  39、汽车融资租赁的特点
  
  (1)打包租赁方式,降低购车门槛。我们将裸车款、购置税、牌照费用、保险、其他税费全部作为分期付款对象,客户只需支付所有款项的20%作为保证金和1年1%手续费,即可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并且20%的保证金将在租赁期结束后返还。这种方式降低客户购车初期支付的负担,使客户可以将更多资金用于投资理财。
  
  (2)租金是一种费用,为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报销车贴的凭证,也可以作为企业做账的依据。
  
  40、汽车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模式
  
  直接租赁: 指出租人(即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车经销商购买车辆,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此期间车辆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则向出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且租金支付完毕,车辆归承租人所有。
  
  售后回租: 指承租人将自己拥有的车辆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其售车辆,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赁方式。其主要目的是在保留车辆使用权的同时获得资金流入。
  
  41、汽车保值租购是什么?
  
  保值租购为当前部分厂商系汽车租赁公司推出的一款新颖的汽车金融产品。汽车租赁公司会为每笔该类金融业务在期末设置一个最低保值金额。消费者在期初缴纳包含保证金、首付款等在内的期初费用后,按期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期末设置了保值金额,故消费者在业务期间的租金费用较低。在业务期满后,消费者可选择将车辆返还给汽车租赁公司、支付保值金额将车辆买下以及置换车辆(即退还旧车、换一辆新车)。
  
  保值租购非常适用于当前购车预算不足,但是未来两三年内财务有较大提升空间或希望换车的客户群体。考虑到客户在业务期间的租金费用支出相对较小,因此该业务深受广大年轻消费者群体的青睐。同时,这种新颖的汽车金融产品也将为汽车租赁公司带来良好的金融收益。
  
  42、营改增后,提供汽车租赁适用的税率为17%,那提供汽车租赁并提供驾驶员服务是否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是否为11%?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向客户出租汽车并同时提供驾驶员的服务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应当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适用税率11%。
  
  43、提供汽车租赁并提供驾驶员服务,车辆发生的维修费及汽油费用,并取得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作为进项抵扣?
  
  可以抵扣。
  
  44、如果在一次业务中既提供汽车租赁又提供驾驶员服务,并且还提供油卡服务(为客户充油并代垫油费),这种情况下向客户收取费用应适用什么税率?是否为从高适用17%的税率?#p#分页标题#e#
  
  按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
  
  45、如果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同时提供驾驶员服务,但驾驶员服务是免费的,应适用什么税率?
  
  如果合同约定将汽车租给承租人,并提供驾驶员,且仅收取租金,驾驶员服务免费的,实质上驾驶员提供的服务是含在租金中的,我们认为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增值税,税率11%。
  
  五、融资租赁交易剖析
  
  46、融资租赁交易至少涉及几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交易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租赁公司、出卖人和用户企业。
  
  47、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在租赁公司和用户企业之间各以什么身份订立什么合同?
  
  在租赁公司和用户企业之间,是各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48、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在租赁公司同租赁物提供者之间各以什么身份订立什么合同?
  
  在出卖人和租赁公司之间,是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订立买卖合同(或具有买卖合同性质的其它契约性文件,例如,“所有权转让协议”之类)。
  
  49、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必定是租赁公司自己购买吗?
  
  不一定。租赁公司也可以委托它人(包括承租人)购买。
  
  50、当租赁物是租赁公司委托它人购买时,租赁公司同被委托者之间是什么关系?租赁公司还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吗?
  
  这时,租赁公司同被委托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后者是租赁公司在购买中的代理人。买卖合同的价款由租赁公司提供,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当然仍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
  
  51、在我国当前谁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在我国当前,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现在是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原外经贸部(现在的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才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六、融资租赁合同剖析
  
  52、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至少有以下几点:
  
  (1)是有偿双务合同;
  
  (2)是诺成性合同;
  
  (3)是要式合同;
  
  (4)是不可单方解除的合同。
  
  53、什么是有偿双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各有其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而不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没有义务只有权利的合同。
  
  54、什么是诺成性合同?
  
  是指承诺生效时就成立的合同,而不是只有履行才生效的合同。
  
  55、什么是要式合同?
  
  是指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而不是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56、什么是不可单方解除的合同?
  
  是指在未同另一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解除的合同,而不是约定有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就可以解除的合同。
  
  57、什么是格式文本?
  
  是指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
  
  58、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于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60、融资租赁合同的文本能采用格式文本吗?
  
  不能。融资租赁业务的复杂性,尤其是其“量体裁衣”的特性,使得每个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都必须由当事人充分协商拟定,而不可能采用格式文本。
  
  61、融资租赁合同有哪些基本类别?
  
  有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和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这三个基本类别。
  
  62、什么是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
  
  是指并非转租式或回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亦称直接融资租赁合同,简称融资租赁合同。
  
  63、什么是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此类合同有特别条款约定,其中的承租人有权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同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其租赁物件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
  
  64、什么是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此类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时是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卖人。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和相关的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同一人。#p#分页标题#e#
  
  65、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合同义务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合同义务是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和不发生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
  
  66、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合同权利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合同权利是收取租金和费用。
  
  67、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不是出租人的合同权利?
  
  不是。恰恰相反,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该融资租赁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换句话说,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针对任何人的。
  
  68、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租金及费用和不发生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69、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合同权利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合同权利是占有、使用租赁物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
  
  70、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有什么特点?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附条件的所有权,即,是在让出了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之后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保有的,仅仅是所有权中的处分权。
  
  71、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以随时行使其对租赁物的处分权吗?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使,是受融资租赁合同条件所约束的。
  
  72、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行使其对租赁物的处分权时有什么前提条件?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处分,必须以不减损承租人对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为前提。
  
  73、哪些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能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例如,向第三方出售、转让、抵押、(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租赁物、将租赁物用于投资或抵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作重大改造或迁离合同约定的设置地点等等,就是承租人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7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如何就是履行了其合同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的义务的履行,是不作为,即,不以任何行为去妨碍承租人对上述权利的行使。
  
  75、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及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责任的情况下,通常对租赁物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通常有返还、留购和续租三种处理方式。
  
  76、什么叫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廉价购买任择权?
  
  就是承租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以合同约定的某个低廉的、象征性的价格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
  
  77、什么叫续租?
  
  就是在本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仍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和仍以该租赁物为标的物,接着履行下一个融资租赁合同。不言而喻,由于租赁物价值的减少,下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也必将降低。
  
  78、上述留购或续租同原来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关系?
  
  凡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在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责任的前提下,它有对租赁物的廉价购买任择权(留购),或以某种较低的租金续租的权利的,这些权利的行使,不仅有上述条件的满足这一前提,而且还有该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这另一前提。届时,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随该合同的终止而消灭。双方又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订立转让某货物、即原先的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以新的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的身份订立另一以原先的租赁物为新的租赁物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因此,这些权利义务的履行,应视为是双方对于在该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必将进行另一交易的承诺的兑现。也可以视为是承租人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后合同权利。
  
  79、什么叫合同期限?
  
  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期限是始自该合同生效之日、止于该合同终止之日的履行期间。
  
  80、什么叫租赁期限?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租赁物的期间。它的要素包括起始时点(某年某月某日)和时间长度(几个月)。至于终止时点,则由这两个要素推导得出。
  
  81、为什么有了合同期限还要约定租赁期限?
  
  融资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合同期限就开始了。然而此时出租人尚未开始付款,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无从谈起。所以,设定一个以不同于合同生效日的起租日为始点的租赁期限,较为合理。租赁期限是据以计算租金的。所以应该主要以承租人占有出租人提供的资金的始点和期间长短为依据。#p#分页标题#e#
  
  82、起租日怎样设定?
  
  租赁期限的起始时点如何设定这一点,大可商榷。如果从出租人向承租人承诺转让租赁物的占有权等的时点考虑,则该时点是该合同生效之日;如果从出租人得以履行上述承诺的时点考虑,则该时点是出卖人/供货人向出租人提交货物提单或发票之日。但是,相关的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多半不是一次交付,因此,相应的提单或发票将不止一件,提交日也将不止一个;如果从承租人得以实际行使其合同权利的时点考虑,则又可以分别是承租人受领货物日、货物运抵承租人现场日、货物安装、调试完毕日、货物验收日、承租人正式开始使用该货物日(投产日)等等。其中,受领和运抵现场的时点又多半不止一个。鉴于以上列举的种种考虑都各有其道理,这就使得租赁期限起始时点的确定难有一定之规。从另一个角度看,融资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是,承租人利用出租人的以租赁方式进行的融资,即,承租人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和以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清偿为条件,来占用出租人的资金。因此,从资金占用及偿还期限的角度,来约定租赁期限的起始时点(起租日)和时间长度,则反而比较合理,而且也是我国融资租赁业界较为通行的作法。
  
  83、约定租赁期限的长度时主要考虑因素是什么?
  
  租赁期限的时间长度通常用月数或年数表示。在约定租赁期限的长度时,通常考虑的,不是该租赁物的折旧年限,而是以下三个因素:一、承租人在自起租日起算的、运用包括租赁物在内的全部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未来年份里各年各期的现金流预期,即各年各期将有怎样的支付租金的能力;二、如何避免因租赁期限过长而加大租金中所含的财务费用(例如,资金占用期超过五年时其计息利率会显著提高);三、如何避免因租赁期限过短而丧失税务当局关于融资租赁项下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的优惠待遇。
  
  84、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金钱债?
  
  所谓“债”,必定是指“合同之债”,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谓“金钱债”,是指合同之债中应以金钱给付的形式履行的那些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金钱债,是指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受偿权利(租赁债权)和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偿付责任(租赁债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金钱债可以有直接金钱债、或有金钱债以及随机金钱债等类别。
  
  85、什么是直接金钱债和或有金钱债?
  
  直接金钱债包括租金和费用。或有金钱债包括违约金(延迟利息、罚息)及损失赔偿金。两者所涉及的,都是出租人的租赁融资的回收,以时间推移因素为其函数。
  
  86、什么是随机金钱债?
  
  随机金钱债包括但不限于以销售额的百分比、使用量或价格指数等为依据的那些支付,所涉及的不是出租人租赁融资的回收,而是出租人同承租人之间对使用租赁物所得收益的分配。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称随机金钱债为“或有租金”。
  
  87、融资租赁合同一定都要担保吗?
  
  不一定。是否需要担保由双方约定。
  
  88、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可以有哪些类别?各有何特定要求?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担保,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束这一点上,无异于对其它类别的合同的担保。其内容及具体方式兹不赘言。
  
  就对承租人履行其对出租人的金钱给付债务的担保而言:
  
  (1)可行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权利质押,而动产质押、留置及定金,则不适用;
  
  (2)这里的保证人,必须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这里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则既可以是承租人,也可以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
  
  (3)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时,保证人同出租人(债权人)之间宜以书面形式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之外,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
  
  (4)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或权利质押时,抵押人或出质人可以同出租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之外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也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过相应的担保条款约定;由承租人提供抵押或权利质押时,则通常宜于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过相应的担保条款约定。
  
  就对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残值的担保而言:
  
  (1)此类担保只适用于当融资租赁合同中据以计算租金的金额不是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全部,而是其某个百分数时;
  
  (2)此类担保可行的担保方式同上;
  
  (3)此类担保的的提供者,既可以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承租人;
  
  (4)此类担保所担保的数额,可以是租赁物购置成本同据以计算租金的租赁物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加上该差额在租赁期限内的利息,也可以是承租人同出租人商定的某个别的数额。总之,需在相应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具体约定。#p#分页标题#e#
  
  (5)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评估变现方式。评估变现值小于约定的残值的部分,就是担保债务;评估变现值大于等于约定的残值时,担保债务消灭。
  
  89、融资租赁合同对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有怎样的约定?
  
  融资租赁合同应该约定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这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由出租人收回,也可以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由承租人续租。在续租时,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可以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也可以对本合同作协议变更。续租时的条件需在本合同中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由承租人以商定的价格留购。在本合同租金的计算是以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全额为依据时,由于出租人已经收回其全部租赁融资及其利息,留购价格必定是某个象征性的名义价格,而同租赁物这时的公允价值无关。在本合同的租金计算不是以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全额,而是以其某个百分数为依据,即留有残值时,留购价的确定往往以该残值为依据。如前所述,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以及以何种价格留购,都必须通过某个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进行。
  
  90、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通常需附哪些条件?
  
  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通常需附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一、合同当事人已经签字盖章、相关的买卖合同已经订立、相关的担保合同已经订立、租赁保证金已经给付;二、在买卖合同是进口合同的情况下,则还有进口许可的取得;三、在本合同是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则还有以本合同的承租人为出租人和以本合同的租赁物为租赁物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四、在本合同是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则还有承租人的董事会对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其自有资产的所有权的批准。
  
  91、融资租赁合同通常会需要哪些附件?
  
  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当事人营业执照;
  
  (2)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资格证明;
  
  (3)相关的买卖合同及其全部附件;
  
  (4)相关的担保合同;
  
  (5)租赁物验收报告;
  
  (6)租赁物财产保险合同副本;
  
  (7)(租金用外汇支付时的)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副本;
  
  (8)(出售回租情况下的)承租人董事会相关决议;
  
  (9)出租人盖章的各种工作单证,例如,租前息通知单、合同成本结算单、租金应付日期及成本余额通知单、各次租金通知单,等等。
  
  92、融资租赁合同在何种情况下解除?
  
  融资租赁合同在下述情况下解除,即租赁物未交付、合同法定无效、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违约。若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时的处理,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或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93、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未交付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未交付而解除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金额。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担,由合同约定。
  
  94、融资租赁合同因法定无效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因合同法定无效而解除时,一、若系出租人过错,承租人应有权选择请求索回全部已付金额,或者选择留购租赁物。留购价应是出租人所承担的购置成本扣除承租人已付金额后的差额;二、若系承租人过错,出租人应有权选择收回租赁物,或者请求承租人即时支付出租人所承担的全部购置成本;三、若系双方过错,则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金额。出租人从租赁物公开拍卖或承租人留购中所得价款应该用于冲抵其所承担的购置成本,冲抵后的余额应归承租人所得,冲抵后的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补足。
  
  95、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毁损或灭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违约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毁损或灭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违约而解除时,如何进行损失赔偿,由合同约定。也就是说,在合同中应该有相应的条款,对过错方如何赔偿损失作出明确的约定。
  
  七、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
  
  96、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费用和租金有什么不同?
  
  租金与费用之间并无泾渭分明的界限。一般的解释是,租金用于计息摊付租赁物件的购置成本中出租人所承担的部分,费用用于偿付出租人的经营成本。两者同时又都含有出租人在该合同项下的利润。购置成本与经营成本之间其实没有绝对的界限。之所以把租金和费用区分开来,其实仅仅是为了确定哪类成本一次收回,哪类成本在整个租赁期间摊收。凡列为一次回收的成本,则视为经营成本,单列费用。至于哪类成本单列费用,则由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凡列为在整个租赁期间摊收的成本,则视为购置成本,不单列费用,而以租金的形式回收。也正因此,有的租赁公司不采用费用名目,任何成本均以租金形式回收,以至有“租金构成”之说。#p#分页标题#e#
  
  97、在约定租金时,需考虑的哪些要素?
  
  在约定租金时,需考虑的要素有:币种、支付的间隔期、成本核算、成本摊收方式、租赁利率或租赁费率。
  
  64、融资租赁合同的币种同买卖合同以及/或者运输合同、运输保险合同的币种一定是同一币种吗?
  
  不一定。租金的币种是否就是租赁物购置时的币种,即买卖合同等的币种,由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在作此种约定时,压倒的考虑往往并非两者的一致性,而是在整个租赁期限内汇率风险的最小化。
  
  98、什么叫支付的间隔期?
  
  支付的间隔期是指,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年数、月数)内,每隔几个月支付租金一次,因而共有几期。
  
  100、什么叫租金先付法?什么叫租金后付法?
  
  租金先付法是指租金在每期的期初支付,租金后付法指租金在每期的期末支付。
  
  101、什么叫宽限期?宽限期末付息吗?
  
  宽限期是不还本的期次。宽限期末可以不还本只付息,也可以既不还本也不付息。
  
  102、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购置成本的摊收有哪些方式?
  
  有各期等额还本法、各期递增还本法和各期不规则还本法。
  
  103、什么是等额还本法?
  
  在等额还本法中,各期摊收的成本是等额的,同时收取未收回成本(成本余额)的利息。结果是,各期租金不等额。
  
  104、什么是递增还本法?
  
  递增还本法就是等额年金法,其效果是各期租金等额。其中,所收取的利息随成本余额的递减而减少。相应地,其中所摊收的成本,则随期次的推移而递增。
  
  105、什么是不规则还本法?
  
  不规则还本法是由双方约定、在特定的时点偿还特定数额的成本,而在各期的期初或期末,收取成本余额的利息。不言而喻,采用这种方法时,各期租金尤其是不等额的。
  
  106、租赁利率通常怎样约定和表述?
  
  无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采用何种用语,利率也罢,费率也罢,承租人占用出租人的资金必须付出代价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占用资金的代价,就是利率,用某个百分率来计算。融资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十分不同的租赁利率取值方式,包括约定某个固定不变的绝对值(例如,6.1875%)、约定以金融市场上的某类利率在计算租金的时点的数值为租赁利率(例如,伦敦市场银行间瑞士法郎6个月期同业拆借利率),以上述数值加上某个固定不变的系数为租赁利率(例如,中国银行按六个月浮动三年以上至五年(包括五年)美元贷款利率加1.5%),等等。
  
  107、什么是在租金计算中的成本核算?
  
  列入购置成本的项目通常不止一个,它们各有其不同的发生日。即使只有一个项目,一个发生日,如开证日,这个发生日也不会同约定的起租日自然重合。这就使得这些项目的数额不能直接代入租金公式。租金公式中的PV,即现值或本金,只能是在某个确定的作为起租日的日期的租赁物件购置成本。(这里不谈只有一笔汇付并且以汇付日为起租日的特例)。因此,为了确定租金中的PV,必须首先分别求出这些项目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何日起息或折现以及计息利率或折现率的取值条件)的至起租日的本利和或折现值,然后求其总和。如果合同约定有宽限期,而且宽限期末日不付息,则代入租金公式中的PV的,将是算到宽限期末日的购置成本。
  
  108、等额付租时采用什么计算公式?先付后付有何差别?
  
  (以上为图片,点击可以放大)
  
  109、等额还本时采用什么计算公式?先付后付有何差别?
  
  (以上为图片,点击可以放大)
  
  120、只付息不还本的租金怎样计算?
  
  (以上为图片,点击可以放大)
  
  121、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有哪几类?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可分两大类:一类是因租金迟付未付所产生的延迟利息或罚息,另一类是因承租人根本违约或租赁物毁损、灭失所引起的损失赔偿。
  
  122、延迟利息或罚息如何计算?
  
  延迟利息或罚息的计算,大体上说,可有两种。一种是按约定的延迟利率定值规则及复利期计算延迟利息。常见的计算公式是:延迟利息=拖欠金额×适用利率×拖欠天数÷360。在拖欠天数超过一个期数时,则按复利计算;另一种是按每迟付一日按迟付额的万分之几计罚息(通常是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计罚息时还应约定,罚息内是否包括延迟利息。通常的作法是,计了罚息就不再计延迟利息了。延迟利息,是应付租金或费用至其实付日的应付利息。然而,在实务中,当该迟付金额实付时,并非一定就是延迟利息的同时支付。因此,延迟利息的应付金额,应是延迟利息的从迟付金额的实付日至延迟利息实付日的延迟利息的本利和。#p#分页标题#e#
  
  123、什么是承租人根本违约?
  
  所谓承租人根本违约,除了承租人发生对租金的实质性拖欠外,还包括承租人发生了合同约定的应视为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124、承租人根本违约时应如何处理?
  
  承租人根本违约时应该作损失赔偿。其下限至少是要补偿出租人的未收回的购置成本。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关于“承租人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规定看,在一定条件下,出租人将有权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这也是一种损失赔偿的、带有处罚性质的方式。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如下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总之,损失赔偿的方式,通常应该在合同内约定,否则,就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125、什么是租赁保证金?
  
  关于租赁保证金,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租赁保证金并不是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式订立而支付,也不是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证据,因此,它不是立约定金;2)租赁保证金的支付,并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唯一条件,因此,它不是成约定金;3)租赁保证金通常在融资租赁合同完全履行时返还,因此,它不是解约定金;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在某方违约时,并不是以租赁保证金收受方没收该保证金,更不是以向支付方双倍返还该保证金的方式解决,而是由违约方按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因此,租赁保证金也不是违约定金。固然,租赁保证金可用于冲抵应付租金或延迟利息或损失赔偿金,但也就仅仅是冲抵而已。损失赔偿额的确定仍需依合同的约定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综上所述,租赁保证金应视为是某种形式的承租人预付款,是其自行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中的风险的基金。
  
  八、融资租赁的基本交易方式剖析及其它描述
  
  126、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要承担因购买该货物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吗?为什么?
  
  在融资租赁交易的买卖合同中,尽管买受人是出租人,为此它要支付货价,然而,向谁买、买什么,以什么条件买,所有这一切,却都是要由承租人决定的。因此,随附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就必定地须归于承租人,而不是归于通常情况下的买受人/出租人。在这里,出租人尽管是租赁物的法定所有权人,但却并非其经济所有权人,即,不承担因购买该货物所产生的经济后果。
  
  127、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要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吗?
  
  不。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既不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实物交付),也不向承租人提交货物提单或货物发票之类的所有权凭证(名义交付)。总之,出租人无任何交付责任。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货物(租赁物)的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128、在转租赁中,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上是什么关系?
  
  在转租赁中,转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区别在于,转租人并非是该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资人及租赁物件买入人,因此它也并非是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转让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是因为它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作为承租人受让了这些权利。而且,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它有权将这些权利向第三人转让。转租人同最终承租人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为了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而承租租赁物件。它承租租赁物件的目的是为了能向第三人转让对该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
  
  转租赁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以下各点:
  
  (1)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2)在一般情况下,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该也是同一的。但是,无论如何,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不得迟于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
  
  (3)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件的归属(留购、续租或收回)的约定必须同一。尽管如此,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在法律关系上又是相互独立的,不同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下面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并非是上面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的租赁债务人。
  
  129、就最终承租人而言,转租赁同直接租赁有何差别?
  
  就最终承租人而言,转租赁交易方式同直接租赁交易方式,对它的效果都是一样的。租赁物件和出卖人都是它指定的,买卖合同条件也是它所同意的,仅仅是出租人不同而已。当然,由于出租人不同,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之类的交易条件也会因此而略有差异。通常是会高一些。#p#分页标题#e#
  
  130、转租赁的作用是什么?
  
  其作用在于,如果某客户的资信状况不能令出租人满意,则如果出现一个资信良好的第三方来做转租人,有了这样的信用中介,则交易将易于达成。
  
  131、那谁会肯来充当这种把风险揽到自己身上的转租人呢?
  
  第三方之所以愿意以转租人的身份介入,会有多种原因。或者是,最终承租人是它的关联企业,例如,控股子公司之类。它需要让后者能利用融资租赁的有利条件,来达到特定的经营目的。因此自己愿意承担资金回收方面的所谓“肉烂在锅里”的风险。或者是,它作为某种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对最终承租人的多方面的控制手段。因此,它所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会小于融资性租赁公司所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此同时,它还可以取得租金差。
  
  132、确定回租中的标的物时需有哪些考虑?
  
  为使售后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货物必须是该企业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财产,当然,更不能是正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已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财产。为了确认这一点,通常需要通过某种确认产权的程序,例如,该财产所有权的公证等;其次,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出售还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需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需有其董事会批准该项出售的相应决议;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则还需有其股东大会的相应决议和相应的披露程序。上述买卖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值依据作为参考,例如该财产的账面净值或经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等。
  
  133、回租中的买卖同一般买卖有何异同?
  
  由于售后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时发生的。因此,交易的过程中不存在出卖人向买入人的实物交付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验收,也就是说,不存在通常货物买卖中的物的流动。同时,企业将该实体财产的出卖,由于随之又租入,因此也不导致对该实体财产实际占有和使用状况的改变。换句话说,该企业在进行了该售后回租之后,其对该项交易的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条件毫无变化,仍同未进行此项交易之前的情况一样。
  
  134、回租与拆借有什么不同?
  
  回租与拆借根本不同。任何拆借,都仅仅导致金钱债的发生,而与任何实体财产的买卖,即其所有权的转移无关。如果某项交易不含有我们上面所说的实体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这一买卖行为,则它就不能被认定为是融资租赁交易,也不能被认定为是售后回租。
  
  135、回租同抵押贷款有什么不同?
  
  回租与抵押贷款根本不同。抵押贷款的前提是,借款人(金钱债务人)或第三人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而在回租中,承租人不是借款人,而是租赁债务人;承租人也不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而仅仅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人。
  
  136、回租的目的是什么?
  
  售后回租这种交易方式的目的,是在基本上不改变企业资产规模和不影响对其既有实体资产使用和借以受益的的前提下,变其某些实体资产为金融资产,以改变其资产结构,提高其资产的流动性,以满足其特定的经营需要。例如,有些企业,通过售后回租取得现金价款,用于偿还此前为购置该固定资产所借入的银行长期贷款,从而既使其可以将银行核准给予的十分宝贵和有限的授信额度更有效地用作流动资金之需,也使银行的信贷结构更加合理(即,提高其流动性),商业化的步伐得以加快。又如,某些大型证券公司,在已往的经营中,其对下属机构的实物投资过多,严重影响其总资产的流动性,因而也限制了其利用银行证券质押业务的机会。通过售后回租,可以大幅度地改变其资产结构,大大提高其货币资金及证券资产的比重,从而为其扩展自营证券业务的主业,创造有利的条件。还有,在优势企业对其它企业的合并、兼并中,迫切需要一定的资金用于安置职工和供进行适度技术改造及扩大适销产品生产规模的流动资金之需。这时,它们将自有的或被合并、兼并企业的有效实物资产向融资性租赁公司出售并同时租入使用,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银行在这方面的信贷压力,缓解上述资金瓶颈,促进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成功,等等。
  
  137、就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言,融资租赁合同有几种基本类别?
  
  只有上面说的直租、转租、回租三种。
  
  139、什么是联合租赁?
  
  联合租赁是具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租赁公司之间的一种合作方式。就是由一家租赁公司出面同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而所需资金(租赁融资)则是由这些租赁公司分别提供的。这些公司将按各自提供的资金的比例承担风险和得到报酬。
  
  140、什么是杠杆租赁?#p#分页标题#e#
  
  杠杆租赁是租赁公司自己只提供较小比例的资金(例如,20%—30%),而其余的资金则来自外部。后者由资金提供者按各自提供的资金的比例承担风险和得到报酬。
  
  141、什么是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租赁公司完全不承担风险、只是作为受托人替出资人(委托人)以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租赁。
  
  142、联合租赁、杠杆租赁和委托租赁有什么共同点?
  
  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信托同租赁的结合。换句话说,就是在租赁公司提供的租赁融资中,部分或全部是信托财产。
  
  143、租赁公司不是信托投资公司,做委托租赁是否是超范围经营?
  
  不是。理由如下。委托租赁是一种信托关系或信托行为,它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管辖。就信托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而言,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应该认为,金融租赁公司或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作为法人,是可以作为委托租赁中的受托人的。
  
  但是,由于委托租赁中的信托财产主要是资金,所从事的主要是资金信托,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关于“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的规定,是不是说金融租赁公司或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就不得经营委托租赁这样的资金信托业务了呢?不是。因为,这一条接着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我们说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委托租赁的依据是什么呢?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其第三章〈业务经营〉第十六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一)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三)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我们说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委托租赁的依据又是什么呢?是《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其十二条规定,“……经批准,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十四)……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性租赁业务”。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金融租赁公司或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是不受《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管辖的。那么,委托租赁中的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又如何呢?根据上面引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能是法人机构,不能是自然人。那么,就法人机构而言,是否仅限于境内机构呢?不是。如果该受托人是有资格经营外汇租赁业务的,它理应有权同时接受境外法人机构的委托租赁资金。另外,把以委托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的信托资金称为“委托租赁资金”这一点,也许更为贴切。
  
  144、委托租赁同租赁信托有何不同?
  
  首先,“租赁信托”这个词是不妥的。我们讲什么什么信托,所说的“什么什么”,指的都是信托财产的类别。例如,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等等。那么,难道租赁是信托财产的任何类别吗?所以建议,不要采用这个概念混淆的词语。其次,更重要的是,在委托租赁中所发生的,并非委托行为,而是信托行为。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同任何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并非委托合同,而是信托合同。这样的合同有以下特征:
  
  (1)所委托管理和处分的是财产权,而并非委托合同中的任何事务;
  
  (2)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必定是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而不是象委托合同中那样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或许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
  
  (3)金融租赁公司受托管理和处分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的,而不是象委托合同那样地不一定收取报酬;四、信托合同的不可单方撤销这一点,也给受托人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对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提供了保证。不会象委托合同中那样,随时可能受到委托人单方解约的威胁。
  
  145、对租赁还可以作怎样的描述?
  
  那就举不胜举了。比方说,按租赁物的资产类别说,有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按租赁物的特殊类别说,有例如工程机械租赁、医疗设备租赁等等;按租赁物的来源说,有国产设备租赁和进口设备租赁;按租金的币种说,有本币租赁和外汇租赁;按出租人和承租人国别的异同说,有两者是同一国(或地区)居民的境内租赁和并非同一国(或地区)居民的跨境租赁;按租赁期限的长短说,有短期租赁和中长期租赁;按是否同时提供服务说,在飞机租赁中,有完全不提供服务的干租(或净租)和配备有全套机组人员的湿租,等等,等等。任何一个描述角度,都会有一定的统计意义。在分析行业的状况时会有用处。但是,同租赁的交易方式无关,两者不宜混淆。#p#分页标题#e#
  
  146、什么是厂商租赁?
  
  “厂商租赁”,是对实务中占不小份额的某种交易的描述。然而,厂商租赁却并非是租赁的任何类别。首先,供货商和出租人绝对不会是同一人。因为,在同一宗交易中,如果它出卖,它是供货商;如果它出租,它是出租人。总之它不能对同一标的物同时又出卖又出租。在实务中,为了利用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厂商同(独立的)租赁公司合作,我卖给你租赁公司,你同时出租给用户;另一种是,它索性设立自己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子公司,称专属公司。这时,它把设备卖给这家公司,后者同时出租给用户。然而,同一般租赁交易毫无区别的是,都是厂商同租赁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同时租赁公司同客户订立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合同。可见,所谓厂商租赁,不过是指交易的动机在于厂商为了促销自己的设备而已。至于厂商是否因此给租赁公司什么回扣,或承担回购担保,则也同租赁的类别无关。
  
  147、什么是节税租赁?
  
  “节税租赁”(或称“免税租赁”)是在国外流行的一种租赁市场。节税租赁的市场,是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或其它非营利性公益项目。之所以称节税租赁,是因为,这些项目本身是政府投资的,从根本上说,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如果在营运中还要支付不免税的利息,就会提高税收。而这样做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对这些项目都有免税待遇。当这些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资金时,人们称这种租赁为节税租赁。除了免税这一层含义外,尤其是有一整套严格到甚至繁琐的法规来加以监管。就这一角度的描述而言,在我国目前还谈不上什么节税租赁。也有人把能享受税收上的好处的租赁称为节税租赁,那就是对租赁从功能上的一种一般性描述了。
  
  148、什么是分成租赁和结构共享式租赁?
  
  分成租赁或结构共享式租赁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既有关于固定租金的约定,又有关于或有租金的约定。那么,就前者而言,它是最普通不过的租赁交易,而后者,则绝对不是任何租赁交易,而是投资活动。因此,我们不得不认为,这绝对不是租赁的任何品种、类别或创新,而仅仅是租赁同投资的某种结合而已。
  
  149、什么是实物租赁?
  
  租赁的标的物必需是实体物这一点,应是基本的概念。而既然任何租赁物必定是实体物,那么,实物租赁之说还有什么意义呢?它难道不是象商品买卖或货币借贷一样的同义反复吗?无论如何,实物租赁不可能是租赁的任何类别。
  
  在欧美和日本,是有知识产权租赁的,因此,租赁物不一定得需要实物,这是租赁发展的创新。其实,只要产权保护到位,在中国,也是可以实行的。
  
  九、融资租赁的市场功能
  
  150、企业从外部融资通常可以有哪些方式?
  
  可以有股权融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和租赁融资等方式。
  
  151、同股权融资相比,租赁融资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不仅程序上要简单得多,尤其是可以避免分散自己的股权利益或过多地披露自己的商业秘密。
  
  152、同发行债券相比,租赁融资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我国当前债券市场还很不发达,取得进入此类资本市场的资格这一点,远非易事。与之相比,租赁融资在程序上要简单得多。
  
  153、同利用银行贷款购买相比,租赁融资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可以节约银行对本企业的授信额度;可以根据自己的现金流的需求,协商十分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在不减损对自己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的前提下,加大自己的资产的流动性;如果某企业有上述需求,而其控股母公司或关联方有剩余资金,则可以假手某融资性租赁公司,以委托租赁的方式,将该资金用于该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或许可以简单一些。
  
  156、怎样理解利用融资租赁节约银行对本企业的授信额度的意义?
  
  人所共知,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供贷款时,无论该企业多么优秀,总是要遵循稳健性原则而不得超过某个限额的。而对企业来说,在需要新的资金以取得设备时,不仅当时的借款余额或许已经接近授信额度,新增借款已经不再可能;即使额度尚余不少,但是,它必需为应对市场的变化,把该余额留作用于随时可能发生的流动资金之急需。因此,明智的企业会将它为取得固定资产所需资金的来源,作合理的搭配。除了基本建设、原材料购置等无法直接利用融资租赁的需求外,在出现需要长期资金以取得设备的情况时,就可以考虑利用融资租赁的方式。
  
  157、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到底能够灵活到什么程度?
  
  所谓灵活,包括但不限于:
  
  (1)分期支付的租金,每期可以是1个月、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p#分页标题#e#
  
  (2)租期可以是租金支付间隔期的不同的倍数。例如,6个月一期的,可以是36、42、48、54、60个月等。3个月一期的,可以是36、39、42、45、48个月等。1个月一期的,甚至可以是28、34个月等;
  
  (3)各期租金可以在各期期初支付(先付),也可以在各期期末支付(后付);
  
  (4)在租期开始时可以有不还本的宽限期,宽限期末可以付息,也可以不付息;
  
  (5)租赁利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
  
  (6)在租赁利率固定的情况下,各期租金是等额的。但也可以约定,在各期租金等额的情况下,有一个较大的数额在末期支付;
  
  (7)当租赁利率浮动时,双方所约定的是某个基准利率(例如中国人民银行3-5年企业贷款利率)再加某个系数(例如1.5%),在各期期初日按该日的基准利率确定该期利率。在浮动利率的情况下,各次可以是等额还本,也可以是按约定的数额和日期不规则还本,不还本的各期只付息;
  
  (8)在整个租赁期内,租金可以逐段递增,例如,第一年各期是A,第二年各期是2A,第三年各期是3A;
  
  (10)在整个租赁期内,租金可以逐段递减,例如,第一年各期是A,第二年各期是1/2A,第三年各期是1/3A;
  
  (11)在整个租赁期内,可以有不付租的间隔期,等等。这样的灵活性,使得租赁公司可以根据各该客户在未来特定期间的现金流,设计特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所谓“量体裁衣”,以满足其特定需求。这一点是银行贷款往往做不到的。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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