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的预警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9-06-11 / 阅读:1472

  背景: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e)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和选择,与供货人订立供货合同支付货款,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期内享有设备的使用权。租赁期满,设备可由承租方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
  
  融资租赁作为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交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兼具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设备进出口、企业融资等多种功能,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智能产业、制造强国建设上,有着独特的业务优势。融资租赁作为直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手段,能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降低企业负债,近年来业务规模实现快速增长。
  
  但是,融资租赁因为缺乏市场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加之法律关系复杂,交易周期长,其业务风险也相对较高。因此,银行在抢抓业务机遇的同时,一定要做好风险防范,确保风险、资本、收益的平衡。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端于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同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该公司随即利用杠杆租赁方式从美国租入了第一架波音747飞机;1981年4月,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与北京机电设备公司、日本东方租赁公司、日本奥力可思公司等合资创建了我国第一家专业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同年7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又与国家物资局组建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是我国第一家国有的租赁公司,这两家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现代租赁业的诞生。此后,租赁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租赁机构纷纷设立,租赁交易金额成倍增长,经营范围日益扩大,用户遍布各行各业,在企业实行技术更新改造和引进外资方面担当着独特的作用。此后30多年来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成长迅猛。
  
  (二)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现状
  
  融资租赁作为银行信贷和股债融资的重要补充,我国较发达国家成熟市场起步较晚,2008年后才开始呈现爆发式增长。
  
  截至2018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公司总数约为11777家,较2017年底增加2101家,同比增长21.71%,相比2006年的80家年均复合增速达到51.6%。伴随着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不断扩增,行业业务总量快速上升。截至2018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6500亿元人民币,较2017年底的60800亿元增加约5700亿元,同比增长9.38%,增速由早期的高增长阶段逐步下行,行业进入稳健发展阶段。同时,近年来中国金融租赁行业盈利能力也大幅提升,从2008年到2015年,行业净利润从10.69亿元增长到234.43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了60.1%。
  
  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租赁行业业务量规模迅速扩张,凭借巨大的经济体量,中国融资租赁市场规模仅次于美国,市场渗透率也在逐步提升,但融资租赁业发展程度与发达国家之间仍存在不小的差距。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2016年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较低仅6%,英美分别达到33.7%和21.5%,德国和法国均位于15%以上,日本居后为8.4%高于我国。因此,作为产业和金融结合的纽带之一,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结合行业自身特点来看,融资租赁业务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集中在运作模式相对成熟的航空、船舶、电力、矿产等大型设备行业。根据商务部数据,2016年非金融租赁企业租赁资产总额中,前五大行业资产合计占全行业资产规模的81%,其中交通运输设备占比达17%,仅次于能源设备;在金融租赁企业的行业投向方面,2016年有超过50%以上的企业涉足航运、航空领域。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商业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开展业务。
  
  (一)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中最为基础的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业务结束之后,承租人以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物。
  
  (二)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即回租赁,是指承租方将其自制或外购的设备或其他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该设备或资产再从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并使用的方式。售后租回交易形式上是一种租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手段。相较于直接租赁,在售后回租中,承租方为资产的原所有人,且回租的对象多为已使用的旧物品。
  
  (三)转租赁
  
  转租赁指承租人先以第一承租人身份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再以第二出租人身份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
  
  (四)委托租赁#p#分页标题#e#
  
  委托租赁是指,委托方将租赁标的委托给出租方,出租方根据委托方意愿以出租方的名义向委托方指定的承租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租赁期满后,租赁标的物产权可以转移给承租人,也可以不转移给承租人。
  
  (五)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又称平衡租赁或减租租赁、举债经营融资租赁,租赁公司仅需承担购置租赁物的一小部分支出,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方式筹集,同时由于出租人可按其国家税法规定享有按设备的购置成本金额为基础计算的减税优惠,而使租赁公司获得更多的收益,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较为广泛租赁方式,并多与售后回租搭配使用。
  
  (六)联合租赁
  
  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一家融资性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但是部分租赁融资额来自其它的一家或多家融资性租赁公司,各家租赁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和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
  
  以上业务模式中,由于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性质更强,因而当前国内融资租赁业务大多是采取该种模式,该类业务规模占比在80%以上。
  
  三、银行参与方式
  
  (一)介入方式
  
  银行投资控股融资租赁公司,设备贷款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取租赁方式解决企业设备贷款的资金需求。银行同时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开设监管账户。银行信贷资金在银行监控下,严格按照购买合同的约定一次活分期支付,租金也直接汇入租赁公司在银行开具的监管账户,这样既可以避免资金挪用的情况发生,又可以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租金首先用于还贷,保障了资金运用和回收的安全。
  
  (二)业务模式
  
  1、租金保理,扩大存款银行通过租赁公司支持承租企业的设备购置,提高其表外融资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同时通过租金账户的监管、代收代扣,发行银商卡获取承租企业稳定的先进收入存款。
  
  2、租贷结合,改变资产结构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对银行的高端客户的设备贷款采取先贷后租、先租后贷、租贷结合的多种组合和接力,既满足客户对长期资金的需求,又通过变换债务人和业务性质的办法,增强信贷资产的流动性。
  
  3、资产剥离,保障安全流转改变资产性质,实现破产隔离:对暂时经营困难不能如期偿还贷款的企业,通过租赁公司将贷款资产转为租赁资产,转换债务人为金融租赁公司,延长企业还债期限。对可能要破产的企业,贷款资产转为租赁资产,可以实现实现破产剥离,防止破产逃债。设备租赁放款,便于资产证券化:银行利用租赁公司作为设备贷款的资金运作平台,开展无追索的租赁资产保理融资。该资产不属于承租企业破产资产,有稳定的租金现金流支持,其资产可以通过信托机构向投资人发行租赁资产信托计划,或是通过证券公司实现证券资产化,加快银行信贷资产的变现和流转。
  
  4、优势互补,扶持中小企业利用租赁平台,构建批发窗口:银行通过金融租赁公司支持中小企业,满足中小企业分期付款的需求,解决其难以满足银行信贷条件的现实情况。银行通过租赁公司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控制,降低放贷风险,通过租赁信用的积累,提升中小企业的信贷信用。培养租赁专业机构,实现资源优势互补:银行引导厂商或投资人设立专业租赁机构,并与之建立稳定战略合作关系,实现银行的资金优势,厂商的专业优势,租赁公司的专业能力和运作优势。
  
  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经济发展下行压力加大、产业结构深刻调整、监管环境趋严趋紧的宏观环境下,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或将迎来全面竞争的“大洗牌”时期。总体来看,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租赁业务凸显行业局限
  
  在中国,融资租赁市场依然集中在基础设施、飞机船舶、
  
  传统制造业设备等领域,融资对象一般为大型企业。但是近年来,由于伴随着钢铁、煤炭、工程机械等行业出现产能过剩,这些大型企业背负着“去库存”的巨大压力,融资租赁需求受到明显压制。而中小企业则面临资金短缺、发展无力的现状,加上银行授信放贷困难,急需更灵活的融资渠道来支持业务发展。但是目前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还无法在细分市场里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二)租赁实物存在管控风险
  
  融资租赁实物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容易被当作自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被第三人占有。围绕着所有权的法律诉讼时有发生,诉讼过程往往历时长久,并且判决执行非常困难。尤其在大型集团公司内,体积小却用量多的租赁实物更难管控,例如笔记本电脑,时常出现因人员的组织变动将原子公司的电脑带到新子公司,而后在原子公司下查找不到该实物,无法将其退还融资租赁公司,致使公司违约并承担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影响公司信誉。#p#分页标题#e#
  
  (三)法律法规制度亟待完善
  
  虽然近几年国家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例如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知道意见》(国发办(2015)68号)、《关于促进金融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5)69号),2016年3月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均提倡加快发展融资租赁服务,但是涉及融资租赁的法规体系建设却跟不上步伐,致使发生部分融资租赁业务纠纷时,出现无法可依的境况。
  
  (四)业务机制存在疏漏
  
  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增大了出现坏账的潜在风险。出租人的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擅自处分租赁物等情况。
  
  (五)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首付款的性质、租赁物残值计算方式等约定不明,易引发争议。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明确界定。在创新业务模式的过程中,存在放大风险的问题,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例如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实际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又例如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的租金支付模式下,看似方便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举措,却容易出现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擅自截留租金的情况,导致合同风险人为扩大。
  
  (六)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未形成导致交易缺乏安全保障
  
  承租人擅自向他人转让租赁物,对融资租赁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响。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租赁物的安全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进行租赁物权属公示,尚未形成共识,租赁物登记处于摸索阶段。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转卖、抵押等)的情况,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会极大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安全。租赁物残值如何确定也是融资租赁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争议,双方往往较难协商一致选定合适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即便可以评估也会因租赁物地处偏远、不便转移等客观原因使评估举步维艰,难以实施。而在二次租赁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出租人缺乏收回租赁物变现或再次租赁的畅通渠道,权利救济的途径受到制约。
  
  (七)资管新规出台导致通道类业务压缩
  
  2018年4月,央行等4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在售后回租模式中,很多企业实际开展的是通道业务。根据外部机构统计,目前1万多家融资租赁企业中,有近一半机构在从事通道业务,即银行负责项目筛选,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向承租人发放一笔融资,从而形成应收租金,融资租赁公司用这笔应收租金再向银行做保理融资(一般是无追索权的)或其他应收账款类融资。这种业务中,银行负责资金来源和资金安全,融资租赁公司不负责客户资质审查,也不承担客户违约风险,只是纯粹提供资质的通道。而资管新规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此类业务的发展。
  
  五、对融资租赁业务管理的建议
  
  (一)细分融资租赁市场,找准市场定位
  
  融资租赁起步较早的欧美国家,其目标市场不仅仅局限于基础设施、传统制造设备领域,而是持续延伸到更多的行业和领域,并根据融资标的物属性、融资模式的不同分出了很多细分市场,所以这些国家的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才能高达30%。细分后的融资租赁市场具有很大的潜能,是能将实物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一种创新。我们可以参考借鉴欧美的发展经验,在传统行业去库存的同时,为中小企业开辟一条新的融资渠道,鼓励其快速健康发展。
  
  (二)优化产品设计,加强租后管理
  
  出租人在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前期,应调查承租人的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然后再为其量身定做适合对方的融资租赁产品,包括租赁模式、合同设计、担保条件、权属登记、保险设计等,这些能限制承租人私自处置或者占有融资租赁,将损失的几率降到最低。对于承租人而言,在取得融资租赁产品后应该在产品上做好显著的标识,用于快速分辨自有固定资产还是融资租赁资产,避免将它们混乱而无恶意地私自处置,并定期检查盘点融资租赁资产,查看是否保存完好。融资租赁产品的租后科学管理对于细分融资租赁市场顺利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p#分页标题#e#
  
  (三)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防范
  
  1.合规性风险防范
  
  一是融资租赁公司应根据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确定目标行业和租赁物种类,选择熟悉的行业租赁物以规避合规性风险。具体而言,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制定项目准入制度,在准入制度中对租赁物进行规范,对非固定资产类租赁物、产权不清晰的租赁物,存在抵押、扣押、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利瑕疵的租赁物明确排除在外。
  
  二是在合同中增设防范租赁物不合规风险的条款。例如,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租赁合同或从属担保合同中规定,如果因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其他合同或无效合同,担保人不因此免责等。
  
  2.所有权风险防范
  
  一是核实采购合同和发票信息。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提供购买设备的原始合同和发票,仔细核对合同信息和发票信息是否与承租人信息保持一致,以确认租赁物的所有权。
  
  二是落实融资租赁交易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规范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在公示系统中对租赁物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具有一定的公示作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毁损灭失风险防范
  
  一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与传统租赁方式不同,《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规定,“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不能免除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义务”。司法解释赋予融资租赁公司,在出现不可归咎于出租人原因的情况下发生毁损灭失风险时,可以据此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二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购买租赁物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等符合惯例的保险,并规定出租人为第一受益人。通过给租赁物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风险,是一种常见的毁损灭失风险防范措施,通常在合同签订阶段就已经约定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相关保险权益的购买,从而出租人能有效规避租赁物毁损灭失等带来的损失,同时由于事先已经通过合同方式规范了保险权益转让的方式与途径,相关权益在转让时一般不存在争议,从而也有利于融资租赁交易的持续稳定进行。
  
  (四)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
  
  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
  
  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五)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条款
  
  出租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就合同条款应承租人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
  
  2、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转让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转让手续。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真实客观,避免转让价格与标的物价值严重偏离的情况发生。
  
  3、规范租金支付方式
  
  出租人应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主动延伸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径,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间流转环节,防止发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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