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能否以租赁期间内租赁物毁损、灭失而拒付租金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9-05-16 / 阅读:796

  案情简介
  
  出租人卡特公司与承租人高某签订《融资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从出卖人处购买设备一台租赁给承租人高某使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应按期支付租金,同时双方也对其他做出了明确约定。后出租人按照双方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但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因发动机故障起火,经司法鉴定,涉案挖掘机不排除发动机机油外泄导致起火的可能性。承租人以此为由拒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后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导致诉讼。
  
  法院裁判
  
  本案历经一、二审,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承租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租赁物的选择系受到出租人的干预,故应当由承租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承租人亦无拒绝支付租金的法定事由,故判令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案例分析
  
  1、租赁期间内因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承租人是否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93条和第94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约定解除和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情形。因融资租赁合同固有的特殊性,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提供租金,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具体要求购买租赁物,并不对租赁物实际占有、管理、使用,也缺乏关于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识和能力,故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故《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使用租赁物。基于以上原因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了出租人、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三种情况,其中第2款规定: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以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通过以上规定可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如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时,同时因承租人负有租赁物期间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所以承租人有义务对租赁物进采取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方式进行补救,以保证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当租赁物未能修复或确定替代物时,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法律因此赋予承租人合同解除的权利。
  
  然而在本案中,因双方的融资租赁协议租赁期限已经届满,协议自动解除,承租人反诉的解除的事实已经不存在,故不予支持其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
  
  2、租赁物不可归责于出租人、承租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承租人是否有权拒付租金
  
  所谓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指不可归责于出租人、承租人的原因所引起的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责任归属,如上所述,因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定并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管理的,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的主要功能和职责为融资,而不承担对租赁物的管控义务,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关于承租人不能以租赁物毁损、灭失为由拒付租金的主要理论依据有(1)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或认可,从出卖人处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的,租赁物和出卖人都是由承租人进行指定的,由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风险由承租人负担,这样规定即符合融资租赁的特点,也符合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2)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并从中直接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仅有权按照约定收取租金,由此与租赁物本身有关的风险和收益应由承租人承担和享有。
  
  另外,如果出租人、承租人对租赁物风险承担作出不同约定,在判定租赁物风险转移问题上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能否因出租人与租赁物的制造商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而直接认定承租人在选择租赁物时受到出租人的干预  

  1、关于第三点,本人之前写过一篇文章《从一起典型案例,谈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专门对此进行了论述,主要的观点还是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认定,在此的举证责任当然在于承租人,不能直接以出租人和租赁物的制造商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当然的认定承租人在选择租赁物时受到承租人的干预。

  
  2、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股东背景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种是银行系租赁公司。以国银金融租赁公司为代表,其特点是对银行的依赖性较强,业务项目来源于银行内部推荐,客户定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业务集中于飞机、基础设施等大资产、低收益的大型设备领域,业务类型以回租赁为主;第二种是厂商系租赁公司。这类公司以西门子、中联重科等为代表,其客户绝大部分集中于设备厂商的自有客户,租赁对象一般为厂商自身设备,以直租赁交易结构为主。实际上是股东从事租赁服务的一个负债、投资、营销和资产管理的平台;第三种是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这类公司以华融租赁为代表,他们会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及财务解决方案,满足客户多元化、差异化的服务需求,这种公司主要是服务类型的公司。在此,我们重点讲一下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因为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其业务发展主要依托于设备的生产厂家,并且当然存在股东相互关联的问题,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当然的认为承租人在选择租赁物的时候受到出租人的干预,对此,承租人如果主张租赁物的选择受到出租人干预时,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承租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则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呢个的不利法律后果。#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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