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合同陷阱(建议收藏)
第一章:刑法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政策
面对当前的金融监管政策,从刑事司法的视角来看,我们的司法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会如何在实践中具体贯彻落实当前的政策,哪些收、哪些放、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是经济纠纷,哪些不是犯罪行为却要按照犯罪行为来处理,哪些虽然是犯罪行为但会有特别的处理方式。
第二章:合同诈骗罪的分析
合同诈骗罪的分析,包括什么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实践中是如何把握这个犯罪行为的,以及有哪些主体会以什么样的方式与这个罪名发生什么样的关系。
第三章:案例分析
我们精选了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案例,从独特的视角去理解融资租赁行业里的合同与合同诈骗。
第四章:如何在工作中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业务比一般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一些。因为它里面至少存在三方当事人。大家最想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第一章:刑法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政策
1、监管严
在今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即业内称为“23号文”的文件,再次明确和强调了国家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类投融资行为进行监管的决心。
其中就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在内的“类金融企业”,未来政府平台类项目融资与政府信用脱钩、以市场化标准参与平台类业务将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必然选择,平台类项目的规模将会出现大幅下降,存量项目风险将会不断暴露,这就必将促使融资租赁业务向实体经济转型。
那么,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金融行业多层嵌套和通道类资管产品将会受到致命地打击,纯通道类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很难具有生存空间的了,通过售后回租与银行保理结合的类信贷通道业务也将失去发展空间,直租业务和经营租赁业务,会成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大势所趋。
在这样的趋势下,我们融资租赁行业一直所面临的问题也集中暴露出来。比如说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变高、风控管理不完善、同质化竞争和恶性竞争激烈,等等。
2、资金紧
特别是资金问题。从2017年以来,资金面趋于紧张,整体信用风险上升,导致银行保理业务量出现下降,融资成本不断走高。而今年2月9日,沪、深交易所及报价系统分别发布了各自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这三份指南对租赁ABS的挂牌条件及信息披露做了详尽的要求。但它实际上是什么呢,表面上看是对融资租赁ABS的挂牌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实际上,除非获得外部增信或入池资产能满足一定的要求,否则这些条件会导致一批中小型租赁公司无法直接在证监系统发行ABS。那在这样的环境下,这些政策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
3、违约多
2017年以来,债务违约事件越来越多,违约企业也越来越大,像大家可能听说过的东北特钢、大连机床,包括沃特玛,现在的海航等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均爆出违约,而中小企业的债务违约则更加常见,不良率和违约率大幅上升。一般情况下,合同违约不是什么大事,所有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在经营过程中遇到过合同违约的情况,我们大多数公司企业也都有法务人员或者外聘了律师去解决各种合同纠纷,该起诉的起诉,该执行的执行。
4、手段狠
但在当下这个环境下,违约可能就不仅仅是简单的民事纠纷了,大家比较可能想到的是被违约方会向公安机关控告,想通过司法机关的刑事手段去追回损失,还有一种可能大家之前没有听过,就是违约方自己,为了逃避债务,反而向公安机关控告,控告债权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想着骗取自己的财产,比如最近特别流行的套路贷。这种情况之前是非常少见的,但现在我已经看到过好几起了,算是一个比较小概率,但却又非常夸张的、不讲道理的事情,这在我看来算是非常狠的手段了,因为往往一旦涉及刑事诉讼,就会面临当事人被抓起来的情况,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
所以,我们今天不从经济、金融的角度去分析如何应对这样的情况,我们来看看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刑事法律风险是如何增加的。
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第一行为人,自己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我们自己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为了完成业绩指标啊、为了不辜负亲友的期望啊、为了搞定某个不得不搞定的关系啊,等等,有些是人性,有些是无奈,无论是什么原因,我们选择了抱着侥幸心理去做一些明知是违法的事情,最终导致涉嫌刑事犯罪。
第二被害人,直接成为他人犯罪的侵害对象。这个社会上有大量一心只想挣大钱、捞快钱、想不劳而获的人,这些人有的也非常聪明,甚至他们比一般人还要聪明得多得多,只是聪明没用到地方,这些人如果去违法犯罪,往往能顺利的得手,而且被害人甚至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觉得自己只是看走了眼或者投资失败了而已,谁知人家画了一个巨大的陷进就等着你自愿、主动地跳进去。
第三被牵连的人,他人犯罪自己受影响。特别是我们融资租赁行业,由于我们的合同当事人至少是三方当事人,而且往往是多方当事人,加上担保方、托管方、承租方的相对人或合作者等等,于是在这样一个复杂的行为中,有时会因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而导致整个融资租赁业务受到影响,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共同犯罪,这是非常可怕的,因为它的隐蔽性,导致我们经常会疏忽,不但是法律上的疏忽,出于我们朴素的观念也会觉得“他们犯罪跟我们有什么关系”,但可能就是有关系。还有一种牵连,比如说融资租赁公司与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与银行或者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之间,可能会因为对方涉嫌刑事犯罪,而导致另一方受到牵连。
那么以上三种原因的相互结合会产生无数种涉嫌犯罪的方式,我们今天不一一展开,只从一个非常普遍有具体的点来分析一下,这个点就是合同诈骗罪。
第二章:合同诈骗罪的分析
在《刑法》中,有一个概念,叫“口袋罪”,这是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意思是说,一些罪名就像一个大‘口袋’,什么都能装。对于一些界定不清、难以界定的行为,有些办案机关为了省事,就用这样一个罪名,把本不该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套进去。刑法中的口袋罪原本只有两个,分别是暴力类的寻衅滋事罪和非暴力类的非法经营罪。但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高智商犯罪越来越多,而诈骗罪,特别是合同诈骗罪开始成为实质上的第三个口袋罪。
合同诈骗罪,我们还是先来看一下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正是因为有了这第5项,导致合同诈骗罪有了成为一个口袋罪的可能。而语言的局限性,给了合同诈骗罪一个充分的成为口袋罪的可能性。
“以其它方法”,什么是以其他方法呢?在《刑法》体系中,诈骗罪不是指一个单一罪名,而是一类罪名,诈骗罪实际上包括了8个罪名: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还有我们今天讲的合同诈骗罪。这些诈骗行为有一个共同的行为特征。大家看PPT,这是一个典型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构造。首先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正是由于这个欺诈行为,导致对方陷入了一种错误认识,对方再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接着行为人基于这种错误的处分而取得财物,并且一旦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就产生了财产损失。这一个环节是诈骗罪的基本构造,缺一不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诈骗罪采用的都是这种逻辑。
首先,行为人必须其实了欺诈行为,没有人实施欺诈行为,是对方自己搞错了情况、做出了错误的推理判断,那没有人构成犯罪。有个极端的真实例子,前几年,2012年的时候,那时候有不少宗教宣扬末日论,有一些虔诚的教徒就觉得时日无多,那我就挥霍自己的财产。结果过了2012年12月23日,太阳照常升起,他们觉得自己被骗了,但实际上这里没有人去针对谁实施具体的欺诈行为,那也就没有人构成诈骗罪。
其次,是对方必须陷入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处分了财产。没有陷入错误,或者并不是基于错误而处分财产的,也不构成诈骗罪。比如一个人去骗另一个人,一人已经明确意识到对方在骗自己,但觉得对方很可怜,所以交付了一些财产,那这个财产在法律上不算是对方骗取的财产。
最后,是行为人取得财物与被害人产生财产损失,需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一方获益,另一方遭受了损失。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我们今天不展开,大家也不用纠结这一点。
刚才我们说,合同诈骗罪第五项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个其它方法应当如何理解。我们刚才讲了诈骗罪的基本构造,那么,这个其他方法,无论是什么方法,都必须首先符合这样一个构造,否则这种方法就不是诈骗的方法。在这一个构造环节里,他的起点,实施欺诈行为,这里面,如何认定某个行为是欺诈行为呢?刑法中用八个字进行了概括,那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虚构事实是说主动的告诉你一个假的东西,隐瞒真相是指消极地不告诉你真的东西。这是一个非常万能的要件,万能是打着双引号的万能,什么意思呢?大家先自己想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不是我们所作出的任何一个决定,都可能是因受骗导致的?比如你找工作,选A公司没选B公司,为什么?因为A公司在你看到的各个方面都比B公司要好,那问题就来了,你怎么知道A公司所有的宣传完全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呢?
例子:方便面包装上的照片是不是看起来非常诱人,那大块的肉,那香浓的汤,看得人食欲大增,但实际上呢?方便面包装上会用一行非常小的字在非常不起眼的地方写上一句话:具体以实物为准。对不对?如果我们把方便面上的包装想象成一份合同,把这行字想像为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条款,这个条款淹没在眼花缭乱的合同中,你没有发现,买了这包方便面,请问,你是否是被欺骗了?或者说,你签了这份合同,是不是被诈骗了?大家想一想。
所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无处不在。任何一个行业,特别是金融业,挣钱靠的就是一个信息不对称,那你能说所有的信息不对称都是欺骗吗?我们都知道不是,但这样一个罪名,就存在着被滥用的空间。因为我们的任何受损失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因为我们在某种程度上被人骗了。相对的,别人也很容易去主张说,自己受到了欺骗。而且,欺骗与欺骗也不同。
在实践中,其实很难区分日常用语中的“欺骗”、民法概念上的的“欺诈”和刑法概念上的“诈骗”。还记得我刚刚说过的语言的局限性吗?还记得之前提到过的口袋罪吗?之所以会说诈骗罪逐渐成为了一个口袋罪,就是因为,我们根本无法分清欺骗、欺诈、诈骗这三个行为,他们在法律上虽然代表着不同程度主观恶性,但却没有人能说清楚,三者的区别到底是什么。
这就造成了两个问题,一是当你想去指责别人构成诈骗罪的时候,你很容易将对方装进这个罪名里,另一个是当你被指控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时候,你也很难从这个角度去给自己辩解。当然,我们今天的课并不是来研讨法律的不足,我们要做的,是在明知法律存在这样问题的情况下,保护好我们自己。
那我为什么要在这些讲这些原因呢?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遇到的情况极其复杂,没有人能穷尽我们可能遇到的所有的情况,你也不可能在面临实际问题的时候,总去咨询别人,我们今天有的学员自己就是那个要做决策的人,所以,你只知道这里有个问题还不够,还要知道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这样一来,当发生相关的事情的时候,你就能意识到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最初的起点去解决它,而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且也能让自己在工作过程中,避免这样的问题从自己的手中产生。
第三章:案例分析
我们通过案例来感受一下合同诈骗罪的在现实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
A公司是一家化纤实业公司,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B公司签了一份合同,约定A公司将购买的设备转让给B公司,再回租使用,租期3年,每月支付一次租金,起租日为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之日,租金为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并且,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一家融资担保公司C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这笔融资租赁业务日后还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登记。涉案的文件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模式)》、《资产所有权证明书》、《资产所有权回转确认书》、《不可撤销担保函》等。就这样,合同签订后,A公司先向融资租赁公司B公司支付了手续费105万元、保证金95万元、保险费5万元。A公司付款成功当天,B公司就向A公司汇款3000万元。
这是本案表面上的合同关系。在这个关系中,每个环节都没有问题,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正常履行。但在这份合同下面,还有另一条“先决条款”。我先不说这个先决条款,我先讲一下这个业务是怎么来的。大家都知道,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在内的所有业务,都不是凭空掉下来的,总会有人在中间撮合,而撮合的人必然是要在中间谋利的,这是几乎是常识。
那么在本案中,这个业务的来源,是C公司的总经理刘某直接找到A公司的总经理江某,说我可以帮你从融资租赁公司B公司以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方式帮你融资,融资条件非常优越。在骗取A公司江某信任后,C公司的刘某直接代表融资租赁公司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上面说的合同。在整个过程中,B公司从没有到A公司实地考察和洽谈,甚至连合同及相关的材料,都是C公司将将B公司已经盖好章的材料送到A公司。
C公司在这笔业务中,向A公司提出了两个条件,第一,A公司必须先向B支付400万元的合同费用,第二,A公司必须在收到B公司款项之后,马上将这笔款转到C公司,C公司一周后再将这笔款转回给A。C公司说,这两个条件是硬性规定,如果不接受,就无法放款。并且,那份《融资租赁合同》的第二条就约定,保证人向出租人出具《付款通知书》,出租人根据保证人的申请将转让价款一次性或分批支付至承租人指定账户。 所以,A公司你想要钱,就必须要拿到C公司的付款通知书。A公司当时因企业也确需资金扩大生产,无奈只得答应C公司苛刻的放款流程要求。
但是,C公司收到剩下的2600万元之后,就再也没有将该笔款项转回给A公司。A公司发现不对之后,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而立案。后来公安查到,C公司在全国各地用这种方式总共骗了18家企业,涉嫌金额4亿多。
分析这个案例,可以有很多个切入的角度,那我们今天的重点呢,其实并不在于C公司的诈骗行为,而在于融资租赁公司B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B公司与C公司是否构成对A公司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第二、B公司是不是可以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他们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
第三、B公司是否属于C公司合同诈骗的受害人。
我们来分析这三个问题。
第一,《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是这样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句话里每个词都是关键词,我用不同的颜色标出来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包括两个人。共同,在刑法中,是指行为人之间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二人之间有共谋。故意,是指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犯罪,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而且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以,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一人故意一人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两个人有不一样的犯罪故意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具体又有很多分类,根据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可以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比较深,这里不展开。
为什么要说这个呢?因为,在这个案子中,只有B公司明知C公司要把钱骗走,还帮助C公司欺骗A公司,才会构成共同犯罪。那么,现在问题就变成,B公司是否存在这样的共同犯罪故意呢?本案中,公检法都没有这样认定。其中核心的一条理由是这样的:B公司依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把租赁款支付给了A公司,至于A公司与C公司之间达成了什么条件、A公司如何使用这笔款项,B公司不可能知道,也不存在过错。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A公司和C公司之间关于把钱转回一周的约定,其实是双方之间独立的法律关系,B公司并不是这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B公司不为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法律行为承担责任。
所以大家看,这个时候我们回头看《融资租赁合同》的第二条这个条款,就会发现,其实这是一个风险隐患非常大的条款。为什么要约定出租人根据保证人的申请来付款?保证人为什么有这样的权利?保证人出具《付款通知书》的条件是什么呢?这些都不清楚,不明不白的一个条款,让人钻了空子。
好,融资租赁公司B公司面临的第二个问题,B公司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这个问题转化成法律语言就是,涉案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有效。那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样的合同是不真实有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一些合同无效情形,跟本案有关的是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项,合同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合同无效;以及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合同法》属于民商法,今天我们不从这个角度展开,我们来看看刑法看《合同法》的视角。上面有三个关键词,我已经标红了:“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强制性规定”。所谓的恶意串通,转化成刑法概念,就叫“共谋”,还记得刚刚讲的共同犯罪吗?共谋是行为人有共同犯罪故意的表现形式。第(五)项的那个强制性规定,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刑法就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的强制性规定。这两个很好理解,这里不再展开,我们主要来看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严格地说,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民商法里面的条文,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犯罪的认定,也会用到这个概念。在《刑法》中,所谓的非法目的,多是指“非法占有目的”,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12个罪名,有8个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另外,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类犯罪的7个罪名,以及其他章节规定的包括今天讲的合同诈骗罪等,也是将非法占有作为犯罪的主观故意。所以,如何认定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会直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的。
这是《刑法》中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在现在又有非常重大的意义,需要我们格外予以重视。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对金融业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成为了基本导向,其中,穿透性就是一件非常有威力的武器。在刑法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被冠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无论你签了多少份合规合法的合同、合同条款约定的多么明确,都会被认定为不过是合法形式而已。这种主观的事情,被以莫须有的名义扣在头上,那就真是百口莫辩了。
刚才讲的那个案例中,A公司的钱被C公司骗了,当然不想再继续向B公司还钱啦,于是也将B公司一同控告到公安局,声称B公司与C公司一起,串通起来,签定了一个看似合法有效的合同,但实际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他们想骗我钱的非法目的。如果司法机关做出了这样的认定,那么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就自动失效了,A公司也就可以不还B公司的钱了。那么,B公司作为融资租赁机构,就面临着这样一个巨大的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B公司需要解决的第三个问题,就是B公司是否属于C公司合同诈骗的受害人。在刑法中,对于财产类犯罪,有两种普遍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归还被害人,一种是作为违法所得而没收。B公司如果属于C公司合同诈骗的受害人,那么他也可以直接基于被骗而向C公司主张返还财产,如果不是,那他就只能基于合同关系,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以避免自己的损失。其实我们分析到这里,B公司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答案已经非常明显了。我们再来梳理一下:B公司作为融资租赁机构,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把3000万给了A公司,C公司担保,但C公司用一个条款,就把钱从A公司骗到了自己手里。如果B公司跟C公司有共谋,那这份合同就不生效,而且B公司要与C公司一起承担合同诈骗罪共犯的刑事责任;如果B公司跟C公司没有共谋,那么B公司不构成犯罪,合同也不因此而失效,那么A公司就仍然要按照合同约定把钱每月给B公司,A公司的损失只能去找涉嫌犯罪的C公司承担;如果A公司举证证明了融资租赁合同因B公司的原因不生效,那么B公司则无法继续向A主张合同之债,B公司也将成为C公司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与A公司一起,共同要求追究C公司的责任。
第四章:如何在工作中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业务比一般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一些,里面至少存在三方当事人,我们上面举的这个例子还只是冰山一角。说了那么多,最后大家可能就想解决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我知道,你们其实就想要一个明确的答案,想要一个可以马上去执行的方案,但我只能说,确实没有这样一个一劳永逸的方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坐以待毙,对于如果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有这样一些关键词,可以作为一个个的「警钟」,下次再做业务、审合同的时候,把这些关键词拿出来,挨个排查一遍,相信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刚才我们讲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是所有诈骗类犯罪的最核心的表现特征,那么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我们就要想一想了,对方所说的事实,是不是真的事实,对方说的东西,是不是完整。我们还讲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讲了共同犯罪,大家想一下是不是有可能自己陷入了一个多方存在的圈套里,是不是别人已经给自己设好了套路。
大家看PPT,这里还有另外三个关键词,分别是直接责任人、单位犯罪和涉案金额。
直接责任人为什么重要呢?无论是我们融资租赁公司,还是其他的任何企业、单位,都是由一个一个的人组成的,所以,谁是某一笔业务的直接责任人,谁就面临着要在这笔业务中承担巨大的风险,这个风险就包括刑事法律风险。一旦涉嫌犯罪,那么司法机关就会首先找这个直接责任人。因此,意识到自己是某笔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分清楚谁才是业务对手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就是避免刑事法律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环。
而单位犯罪,则是另一种情况,所谓单位犯罪的意志,是说由单位决策程序的集体意志,那么如何区分一个行为是单位责任,还是某个个人的责任,单位的员工个人犯罪,是否会连累到单位、处罚单位,这是单位犯罪要解决的问题。最后的涉案金额,影响是一首一尾,首是说,这个金额是否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尾是说已经认定为犯罪之后的刑期、罚金等问题。
这三个关键词虽然是防范刑事法律风险非常重要的点,但由于并不是合同诈骗罪专有的内容,所以不作为今天讲课的内容具体展开。
今天的讲课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 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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