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基金投资于融资租赁行业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8-08-02 / 阅读:392

一、契约型基金设立流程

 

根据下述法律及基金业协会公布的规定,设立契约型基金的流程如下:

 

1)申请登记:募集资金管理人登陆基金业协会网站,注册填写管理人基本资料信息,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2)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对投资者管理的要求,寻找合格投资者,募集所需的私募资金;

 

3)签订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的投资者以及基金托管人签署基金合同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具体内容;若基金合同约定不进行托管的,由管理人和投资者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事项;

 

4)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5)基金备案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交材料办理基金的账户开立事宜(见下述具体规定)。

 

法律及基金业协会公布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二十条规定:“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规定:“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一、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为私募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应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办理。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三、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为基金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四、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申请开户时,还须提供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基金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再次申请开立此类账户,第(2)、(4)项材料以及基金托管人资格批复文件、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未发生变更的,无须再次提供。

 

五、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登记私募基金存续期。私募基金延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提交延期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契约型基金投资委托租赁业务 

 

根据下述法律及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签订委托租赁协议的方式投资租赁领域,委托租赁的流程如下:

 

1)租赁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委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委托资金,与委托人签订《委托租赁资金协议》,并接受受托资金;

 

2)租赁公司与由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

 

3)承租人根据《委托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出具租赁费发票;

 

4)租赁公司根据《委托租赁资金协议》的约定从租金收入中扣除手续费及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后,将剩余所有租金返还委托人,委托人向租赁公司出具符合税务要求的正式资金往来发票;

 

5)《委托租赁资金协议》及《委托融资租赁合同》执行完毕,租赁资产产权根据双方约定可以转移,亦可以不转移。

 

法律及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第二十七条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调整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政策。简化程序,放开回流限制,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管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

 

契约型基金设立成功案例 

 

“深创1号”科技品牌发展基金是国内首只契约型私募基金,预期年化收益率12%至18%,并按月支付基金持有人收益。

 

“深创1号”科技品牌发展基金的募集规模为3000万元,所募资金将支持“深创智能停车场系统”项目的发展。该基金将采取“债权加股权”的投资方式,持有人在获取稳定债权收益的同时,享有股权浮动收益。此外,与一般私募基金两到三个月的募集期不同,“深创1号”的募集期仅为一个月,且通过不动产抵押、股权100%质押,多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等措施,对投资者的兑付进行保障。

 

与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相比,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特点在于一纸契约联系三方——投资者(也称基金受益人),委托人(也称基金管理人),受托人(也称基金托管人银行或券商)。契约型私募基金依据《信托法》和最新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一般私募基金募集期不超过6个月,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募集期不超过1个月。“深创1号”科技品牌发展基金作为国内首只契约型私募金产品,通过本次产品发行,推动行业信用托管体制发展,真正助力创业创新中小微企业,切实保障所有投资者(基金受益人)利益。

  来源:法律人田静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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