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研究报告》精华放送之二
继我们5月27日推送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研究报告》精华放送之一后,今天,在继续给大家送上满是干货的精华放送之二。
(接上期)
诉讼请求的设计与选择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诉讼请求设计多种多样,不同的诉讼请求将导致完全不同的诉讼结果,出租人应根据租赁物的现状、承租人的履约能力、租赁物的变现难易度等因素设计合理的诉讼请求。通过对实务判例的大数据分析,出租人在诉讼中有如下诉讼请求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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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融资租赁公司为视角的十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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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一
加强对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的资信审查
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前,出租人需要对各方资信及履约能力进行详细的调查。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要求承租人在履行中定期报送。
建议二
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充分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建议三
严格对租赁物进行筛选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租赁物在出租人行使取回权时还起到交易担保效用,出租人确有必要做好租赁物筛选工作。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产权人必须为出租人;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必须为独立物且具备可回收性;特殊动产的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必须进行公示。
建议四
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售后回租模式下,出租人尤其应当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转让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如,租赁物发票原件、采购合同原件、货款支付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对租赁物使用、运行状况以及租赁物上是否存在第三方权利等进行调查。调查租赁物是否有租赁登记、抵押登记信息,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转让手续。
建议五
加强对租赁物的监控
考虑到融资租赁模式下租赁物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建议出租人采取抵押登记、融资租赁系统登记、租赁物上贴附有效标识等多重手段,同时定期查看租赁物实际使用状况,防止出现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的情形。
建议六
重视租赁物交付环节
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出租人应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交付环节应将交接清单作为交易必备文件。交接清单不仅承载租赁物交付功能,还起到验收租赁物数量、质量的功能,避免后期承租人就租赁物的数量、质量提出异议。
建议七
完善融资租赁合同条款
出租人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保证金支付和抵扣顺序、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解除至租赁物返还期间的占用费、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司法文书的送达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义的条款。
建议八
谨慎采用私力救济
由于保全难和执行难,实践中,大量的债权回收都是通过融资公司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公司取回租赁物的,出租人在此时应知晓取回租赁物的私力救济边界,否则可能构成对承租人或第三人的侵权,亦可能构成妨碍司法强制措施。
建议九
建立规范的催收机制,启动司法催收宜早不宜晚
出租人应建立规范的催收机制,在承租人发生违约时应首先调查违约原因,确定合理的催收程序及程序期限,确定合理的催收方法。出租人自行催收无果需要采取司法途径时,应当机立断尽早采取措施,以防债务人财务状况急剧恶化,或被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先行主张权利,导致局面被动。
建议十
聘请专业律师制定最优诉讼方案
依据管辖法院的裁判规则、承租人的经济情况、租赁物的状况、租赁物残值及处置难易程度等因素,融资租赁诉讼中的诉讼请求设计多种多样,不同的诉讼方案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融资租赁纠纷专业性较强,数据显示大部分败诉案件中融资租赁公司并未聘请律师。因此,本着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建议融资租赁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制定诉讼策略代理案件。(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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