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报审计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汇总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8-05-22 / 阅读:1109

发布日期:2018年5月18日

转载自:中注协发布的《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二期)》(节选)

 

截至2018年4月30日,40家事务所共为3503家上市公司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沪市主板1407家,深市主板472家,中小企业板907家,创业板717家。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3450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36家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17家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3450家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中,38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33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相关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截至4月30日,25家事务所对53家上市公司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家事务所对34家上市公司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一、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1.宏达矿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涉及诉讼纠纷案件(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4所述,资产负债表日后宏达矿业已收到法院送达的6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资料。其中4个案件宏达矿业为共同借款人,借款本金共计11,750万元;2个案件宏达矿业为单一借款人,借款本金共计6,450万元。上述6笔借款,借款主体均指定了收款人。经宏达矿业内部自查,公司内部未提交过这些借款协议的用印审批,也未查见用印记录;未发现公司收到上述借款并进行会计处理。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4所述,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浙江法院公开网上查询到的信息显示,资产负债表日后宏达矿业涉及其他6起案件纠纷,宏达矿业表示公司未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资料。

截至审计报告日,上述6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通过网站查询了解到的其他案件信息有限,无法得知其他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相关诉讼纠纷的真实性、准确性,宏达矿业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纠纷,以及前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新日恒力。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新日恒力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公告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博雅干细胞失去控制,未将博雅干细胞纳入2017年合并范围,致使新日恒力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成果未包含对博雅干细胞的投资损益,同时也影响了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准确计价。

3.*ST新亿。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如附注十二、6所述,2017年12月31日,新亿股份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中30,000.00万元系2017年分别与天津启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启运”)、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紫峰”)、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乾坤”)签订采购合同,且分别支付了5,000.00万元、9,000.00万元以及16,00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采购款,由于已预付采购款但长期未执行合同,故期末转至其他应收款所形成;以及2016年度未收回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巴克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付货款合计为3,566.40万元转为其他应收款;上述款项新亿股份公司仅能提供与该等交易相关的合同、付款凭据及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支付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程序。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该等交易的真实性、期末应收票据形成其他应收款可收回性以及该等债权是否构成关联方占用资金。

2)如附注六、注释5、附注十二、6与附注十二、11所述,2017年12月31日,新亿股份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中的53,925.00万元系由应收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聚赫”)、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北商贸”)、乌鲁木齐鹏程旭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旭”)及新疆中酒时代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酒时代”)四家公司的款项构成。根据2017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执行协议书(2017)新31民初50号、(2017)新31民初51号、(2017)新31民初52号、(2017)新31民初53号、(2017)新31民初54号、(2017)新31民初55号以及执行协议书,向新亿股份公司退还款项58,561.63万元,包含53,925.00万元本金以及4,636.63万元利息等,新亿股份公司账面其他应收款中鹏程旭、震北商贸、中酒时代、上海聚赫,合计为53,925.00万元以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韩真源)91.95%股权所对应的资产作为抵偿,以上股权所对应的资产均向金融机构进行了抵押,股权转让前韩真源的债权债务均由被告陶旭、陶勇负责,以上资金支付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程序以及以韩真源91.95%股权对应的资产抵偿公司债权本金及利息共计58,561.63万元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该等交易的真实性、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3)如附注六、注释23所示,2016年度新亿股份公司分别与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因不能执行上述合同,新亿股份以票据等方式收回退还预付货款50,420.00万元,另外收取资金占用补偿费2,800.00万元(含税)计入其他应付款,2017年度将上述款项扣除税费后确认2017年度2,633.18万元的营业外收入。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上述交易的真实性以及该款项是否属于关联方往来。

4.信威集团。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海外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如财务报表附注五、3所述,信威集团公司对与海外项目相关的应收账款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于2017年12月31日,该等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484,945.82万元,计提坏账准备87,254.62万元。该等应收账款形成与买方信贷模式有关,款项的收回取决于信威集团公司的担保能力。我们未能获取管理层对该等款项单项进行减值测试的测试记录及相关资料,无法预估信威集团公司在何时具有买方信贷模式下的担保能力,因此,我们无法确认与海外项目相关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亦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作出调整建议,以及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2)与买方信贷担保相关的或有负债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3所述,信威集团公司为海外项目运营商或其股东提供质押及保证担保,于2017年12月31日,相关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1,409,397.61万元。该等担保与买方信贷模式有关,担保的解除取决于境外贷款方的还贷能力和相关海外项目的盈利能力。我们无法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评价信威集团公司是否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因此,我们无法判断该等或有负债有关的义务是否符合确认负债的条件,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作出调整建议,以及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5.*ST天化。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泸天化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经营亏损,截止2017年12月31日,净资产-136,636.21万元,已资不抵债。泸天化母公司、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3日、2017年12月14日进入重整程序。截至审计报告日,泸天化尚未披露具体的重整计划草案,这种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泸天化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6.全新好。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2(1)所述,全新好公司存在五起重大的未决诉讼与仲裁,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等未决诉讼与仲裁对全新好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7.盈方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3所述,截至2017年12月31日,盈方微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从HIGH SHARP ELECTRONIC LIMITED(以下简称“HIGH SHARP”)收取的应收账款余额为人民币14,211.89万元,计提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余额为人民币13,561.89万元;盈方微考虑了如财务报表附注六3所述相关款项回收的不确定性,判断HIGH SHARP应收款项可收回性低,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财务报表附注四、11所述方法,扣除HIGH SHARP关联公司深圳高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往来款650.00万元后,对该笔应收账款合计计提坏账准备13,561.89万元。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获取的证据无法判断盈方微就上述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是充分、适当的,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对上述坏账准备作出调整。

8.斯太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7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述,斯太尔公司使用1.3亿元购买“方正东亚·天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期,因斯太尔公司对该信托计划不能施加重大影响,故将该项投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斯太尔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投资顾问北京天晟同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出了“关于提请赎回信托计划暨收益分配的申请”并于2017年9月4日取得了投资顾问“同意赎回信托份额及收益支付计划的回复”。斯太尔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收到了该信托计划一年期年化8%收益即104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该项信托投资于2017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上反映的账面价值1.3亿元。截止财务报表报出日尚未收到信托投资款1.3亿元及剩余收益。斯太尔公司没有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也没有提供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收回性评估的充分的证据。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访谈了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经理,但投资顾问北京天晟同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相关负责人未配合我们的访谈,我们无法对该信托计划所投资的项目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无法就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可收回性及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9.神雾节能。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上市公司本年度对印尼大河镍合金有限公司确认海外设备销售收入43,396万元、对大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工程设计收入12,239.50万元。印尼大河镍合金有限公司、大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我们未能获取业主履约能力改善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经济利益能否可靠流入及收入确认的恰当性。

2)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预付款项余额108,327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为预付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22,000万元、上海迅度实业有限公司13,050万元、上海领程贸易有限公司12,900万元、南京恒荣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0,513万元、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7,964万元。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上述预付款项的实际用途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上市公司与该等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10.*ST圣莱。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请参阅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六、注释32,圣莱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投资”)2017年度投资收益-2,015.65万元,无法获取投资可研报告、投资损益决算报告、投资损失分配决议。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损失确认的准确性。

请参阅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九、注释5、(7)其他关联交易,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星美影业有限公司联合影视投资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为1,322.00万元,上述联合影视投资项目正在进行中,我们无法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等交易减值情况的准确性。

11.晨鑫科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信托计划投资如财务报表附注五、17所述,2017年10月18日,晨鑫科技公司的子公司壕鑫互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壕鑫互联公司”)和壕鑫互联公司的子公司喀什壕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壕鑫公司”)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公司”)签订《国通信托-聚恒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分别认购6,000万元和10,000万元信托产品,在合并财务报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该信托计划全部由壕鑫互联公司、喀什壕鑫公司认购,计划期限为24个月,信托资金用于向力中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中租赁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该项贷款未设置抵押或担保条款。晨鑫科技公司对该笔投资未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上述信托计划投资,虽然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资金流水、函证、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等审计程序,但是由于不能取得国通信托公司相关贷款合同及力中租赁公司相关财务资料,我们无法确定该信托计划投资会计处理的恰当性以及款项的可收回性。

2)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应收款项如财务报表附注五、9和附注十三、1所述,2017年9月5日,晨鑫科技公司与控股股东刘德群签订《资产出售协议》,晨鑫科技公司将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出售予刘德群,刘德群以现金作为支付对价。2017年11月17日,晨鑫科技公司收到首期款项80,00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刘德群尚欠晨鑫科技公司资产收购款本息合计折现值72,508.59万元(其中:本金75,641.18万元,折现值70,889.72万元;利息1,776.31万元,折现值1,618.87万元),协议约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2018年3月12日,晨鑫科技公司收到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发给大连证监局的“关于晨鑫科技董监高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通报函”传真件,获悉刘德群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采取强制措施。

因刘德群被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无法对其执行函证和访谈等审计程序,且其所持晨鑫科技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冻结,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了解刘德群的财务现状、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并据此判断应收资产转让款的可收回性。

12.未名医药。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38所述,未名医药持有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科兴”)26.91%的股权,能够对北京科兴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于2017年度确认对北京科兴的投资收益,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显示,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308,577,443.68元。北京科兴主要股东因公司重大发展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层未能按时改选,公司在2018年4月17日出现非正常管理混乱事件,财务资料、财务数据被恶意转移出公司。我们进场审计时只获取了北京科兴的财务报表及部分电子财务数据,基于此情况,我们执行了以下程序:对报表和财务数据进行了分析性复核,并通过上年度北京科兴的财务报表未审金额与审定金额的差异比较,根据上年审计时了解的北京科兴会计人员的核算水平以及财务管理水平,判断本年度财务报表的差错可能性大小。我们与北京科兴本年度审计机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执行了银行询证审计程序、与北京科兴董事长进了当面沟通、与北京科兴财务经理进行了当面沟通、与北京科兴本年度审计机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项目人员通过电话进行了沟通,均未获取北京科兴财务报表有重大不真实迹象的信息。北京科兴的审计报告在本报告报出日尚未出具,我们未能全面充分接触北京科兴的财务资料,我们无法就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未名医药确认的2017年度对北京科兴的投资收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13.民盛金科。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民盛金科公司2016年度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金融公司),形成商誉119,389.24万元,民盛金科公司2016年末对该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结论认为无需计提商誉减值。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我们无法对民盛金科公司2016年末商誉减值测试结论的适当性作出准确判断。因此,我们对民盛金科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该事项对本期数据和上期对应数据的可比性可能存在影响。

2)民盛金科公司2017年度与山西龙跃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矿业公司)、山西易佳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佳易贸易公司)开展供应链业务和保理业务,其中:对龙跃矿业公司的营业收入为4,090万元,毛利908万元,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15万元;对易佳易贸易公司的营业收入为1,521万元,毛利1,078万元,期末应收账款余额1,250万元。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就民盛金科公司与龙跃矿业公司、易佳易贸易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由此可能对民盛金科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4.鸿特精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鸿特精密分别于2017年3月和4月设立全资子公司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特普惠)、广东鸿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特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鸿特普惠、鸿特信息绝大部分撮合的业务通过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团贷网)(关联方)平台实现。鸿特普惠、鸿特信息与东莞团贷网一起为借款人与投资人提供完整的互联网金融中介服务,包括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由于东莞团贷网尚未完成备案,没有纳入到鸿特精密,业务具有不完整性。

鸿特信息2017年通过现金方式收到的税后收入92,123,054.77元(其中:线上收入53,261,180.62元,线下收入38,861,874.15元),占鸿特精密2017年度营业收入的3.14%。针对此部分收入,我们通过核对合同台账、现金日记账;抽样核对服务费合同、期后盘点现金等方式,证实收款金额与账面记录一致,但无法准确判断所收款项是否来源于借款客户。

15.*ST准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上市公司2015年度因时任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未经审批将公章带出用印,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违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已对外披露并经法院一审判决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共计2,603万元(详见附注十一(一))。我们无法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因上述原因还存在其他未经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16.中润资源。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三)1所述,截至2017年12月31日,应收山东安盛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资产)股权及债权转让款人民币36,930.00万元,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人民币14,772.00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2,158.00万元。安盛资产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7年10月24日,经中润资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中润资源公司与安盛资产签署《商业物业抵顶转让价款意向书》,安盛资产拟以其所属公司持有的商业物业抵顶所欠公司款项。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尚未与安盛资产签署商业物业抵顶债权正式协议。我们无法就上述应收安盛资产款项的可回收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应收安盛资产款项余额及坏账准备做出调整。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三)2所述,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润资源公司应收齐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置业)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2,932.23万元,按照账龄计提坏账损失人民币22,932.23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0元。齐鲁置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已经司法查封担保方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部分房产,但受异议的提出情况、相关不动产的实际归属等情况制约,尚无法合理预计可收回的债权金额。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就应收齐鲁置业款项的可回收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应收齐鲁置业款项余额及坏账准备做出调整。

3)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三)3所述,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润资源公司应收李晓明诚意金债权8,00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2,273.60万元,按照账龄计提坏账损失人民币5,227.36万元。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就应收李晓明诚意金债权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获取充分、适当等审计证据,如函证、李晓明资产偿付能力、偿还计划可执行性的相关资料等,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应收李晓明诚意金债权余额及坏账准备做出调整。

17.中弘股份。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我们对中弘股份公司四家重要联营企业Asiatravel.com Holdings Ltd、天津世隆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中商研如意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深华腾十五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由于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导致中弘股份在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支付给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61.5亿元股权转让款,我们对该项交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对该事项对应的预付账款进行调整。

3)2017年10月中弘股份公司旗下NEO DYNASTY LIMITED承债式收购ABERCROMBIE & KENT GROUP OF COMPANIES, S.A.,收购成本为2,784,334,853.46元,持股比例为90.5%,合并成本大于所享有该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形成商誉2,161,742,627.23元;中弘股份公司无法就AK公司合并形成商誉,提供估值测算依据,我们无法获取关于商誉减值获取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8.獐子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獐子岛公司2017年发生净亏损7.26亿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15.73亿元,资产负债率达89.78%,流动资产低于流动负债,按速动资产口径计算营运资金缺口12.12亿元,消耗性生物资产大量核销,期末结存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净值较上期末下降64.94%,每股净资产仅有0.49元。獐子岛公司已经在财务报表附注三(二)中披露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情况或事项,以及獐子岛公司管理层针对这些事项和情况的应对计划。我们认为,连同财务报表附注十五所示的其他事项,仍然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獐子岛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的财务报表对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及应对计划未充分披露。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所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獐子岛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连调查字[2018]001号),决定对獐子岛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獐子岛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19.凯瑞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如凯瑞德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五(四)所述,截至2017年12月31日凯瑞德公司应收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置出纺织资产包款项32,724.61万元,凯瑞德公司按照账龄组合对其计提坏账1,636.23万元。为保证凯瑞德公司利益不受损害,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凯瑞德公司董事长张培峰先生先后对收回置出纺织资产包款项做了担保,但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实际履行其承诺;我们实施了函证、访谈、与管理层沟通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尚未收到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对此应收事项的回函确认;2018年4月25日,凯瑞德公司董事长张培峰先生以凯瑞德公司债权抵顶方式和现金方式代为支付承诺担保款项合计5,001.00万元,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应收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置出纺织资产包款项27,723.61万元;我们未能获取凯瑞德公司管理层就剩余应收款项未来可收回性的评估依据,我们也未能对上述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因此我们未能合理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的应收款项余额及坏账准备项目作出调整。

2)如凯瑞德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五(十)所述,截至2017年12月31日凯瑞德公司商誉账面原值19,920.15万元,商誉减值2,376.88万元。凯瑞德公司商誉账面原值中有19,807.37万元系购买北京屹立由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立由”)100%股权而形成,我们对该部分商誉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了充分的关注。2017年度屹立由未完成业绩承诺。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凯瑞德公司管理层没有提供对屹立由未来业务净现金流评估的充分证据,因此我们未能合理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商誉减值准备项目做出调整。

3)我们对凯瑞德公司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前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诉讼和索赔等事项实施了检查、函证、与管理层沟通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我们尚未取得凯瑞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询证函回函。由于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凯瑞德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十二、2中披露的或有事项及预计负债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20.云投生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云投生态公司南充分公司财务报表反映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93,700,539.13元、负债总额138,256,631.24元,2017年度亏损-3,455,557.89元。由于南充诉讼案件的影响,云投生态公司南充分公司截至审计报告日未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我们无法对其财务报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实施替代程序,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21.超华科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如超华科技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六、10所述,超华科技对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信”)的长期股权投资2017年年末余额为1.96亿元。因贝尔信2017年度经营业绩大幅下滑,高层管理人员不稳定,我们对其未来能否持续经营难以判断,无法合理确定上述事项对超华科技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影响。

22.蓝丰生化。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可收回风险

如财务报表附注5-05所述,蓝丰生化持股5%以上股东、蓝丰生化全资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原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王宇,违规将方舟制药银行资金划转至与王宇相关的单位或自然人账户,形成对蓝丰生化资金的违规占用。截止2017年12月31日,违规占用资金余额为35,685.63万元。2018年3月下旬,蓝丰生化发现了上述事实后,正采取包括对王宇及其亲属名下资产进行股权质押担保、资产抵押担保,以及要求王宇配偶和王宇控制的企业代偿、承诺、保证担保等措施追讨王宇违规占用资金。经蓝丰生化粗略评估,有关追讨措施涉及的资产变现后可以基本覆盖王宇违规占用的资金。蓝丰生化预计相关资金追回的可能性较大,对王宇违规占用资金按照违规占用资金的账龄计提坏账准备1,784.28万元。

由于王宇自2018年1月中旬起至目前因配合有关部门对其个人其他不相关事项的调查而无法联系,其本人及亲属名下资产质量有待核查认定,且资产能否快速变现及变现金额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我们无法就蓝丰生化应收王宇违规占用资金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以对其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该项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作出调整。

2)闲置固定资产的减值

如财务报表附注5-12所述,蓝丰生化的全资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蓝丰”)因环保整改、产品销路等原因,原生产DCB产品的生产设备闲置。该等闲置生产设备存在减值迹象,宁夏蓝丰拟进行技术改造以减少闲置损失。截止2017年末,该等生产设备账面价值4,192.44万元,蓝丰生化未对该等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蓝丰生化提供了对宁夏蓝丰闲置的固定资产拟进行技术改造的初步方案,但尚未能提供技术改造的具体计划、预算和实施方案,亦未对技术改造可能涉及的淘汰设备进行清查认定,因此,我们无法就宁夏蓝丰闲置固定资产的可收回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对该等固定资产需要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

 

23.加加食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2所述,加加食品公司存在未履行正常内部审批决策流程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其中,2017年度公司未履行正常内部审批决策流程对外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55,010.0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未通过公司已承兑金额26,000.00万元,尚未承兑金额29,010.00万元;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根据相关经办人员及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说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履行正常内部审批决策流程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金额约8,800万元。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无法就加加食品公司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的具体金额以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24.盛运环保。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

如附注十一、5其他重要事项所述,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关联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盛运环保公司资金21.59亿元,盛运环保公司对此款项计提了2.34亿元坏账准备。2018年4月2日,盛运环保公司控股股东开晓胜与新苏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苏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开晓胜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盛运环保公司全部股份给新苏集团,转让价格拟定为13元/股。2018年4月23日,开晓胜签署承诺,“将转让盛运环保公司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盛运环保公司被关联方公司占用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开晓胜实际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企业资产或股权处置所得弥补。”2018年4月23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开晓胜签署《关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重组合作框架协议》,“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根据盛运环保及乙方(开晓胜)控制的其他企业资产重组及债务重组的需要,与包括但不限于新苏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机构合作,为合作方提供资金支持,推进本次重组进程。”根据上述协议及承诺,开晓胜所持盛运环保公司股份180,738,400股按协议转让价格13元/股计算并扣除转让税费、质押担保款项后,预计将获得11.85亿元资金用于偿还关联方占用资金,剩余的9.74亿元,开晓胜承诺由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企业资产或股权处置所得弥补。

截止报告日,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开晓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企业资产或股权做出合理的估值,目前无法判断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9.74亿元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进而无法确定盛运环保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足,因此我们无法对相关的坏账准备作出调整。

2)对外担保损失

如附注十一、6 其他重要事项所述,截止2017年12月31日, 盛运环保公司为关联方借款担保22.81亿元,为其他单位借款担保1亿元,共计23.81亿元,(其中:承担回购义务7.40亿元,保理业务1.12亿元,担保15.29亿元),截止本报告日,上述担保债权人已起诉要求盛运环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为2.28亿元,已逾期未起诉的担保金额为7.70亿元。根据谨慎性原则,盛运环保公司在2017年度对债权人已起诉的担保借款计提预计负债2.28亿元。开晓胜承诺“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企业资产或股权处置所得弥补盛运环保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剩余部分,先行赔付由于盛运环保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截止本报告日,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已逾期未起诉的担保借款7.70亿元对盛运环保公司可能造成损失的金额进行合理估计,也无法对实际发生担保损失后,开晓胜承诺的用于先行赔付由于上述担保对盛运环保公司造成损失的金额进行合理估计,因而我们无法对截止本报告日已逾期尚未发生诉讼的担保是否会发生损失而需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作出调整。

25.坚瑞沃能。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我们注意到,截止2017年12月31日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沃特玛公司”)预付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材料款余额为416,482,713.17元,预付安徽博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余额为498,274,680.00元,对这两笔预付款项,我们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确定资金支付的商业合理性。

26.神雾环保。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预付款项余额155,215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为预付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62,158万元、湖北大道天成商贸有限公司54,530万元、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7,300万元。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上述预付款项的实际用途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上市公司与该等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27.联建光电。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2017年12月7日,联建光电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深证调查通字[2017]11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由于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确定立案调查结果对联建光电2017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2)个别子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其影响难以量化

联建光电对部分并购子公司的管理偏弱,在实际执行层面存在偏差。我们对联建光电之全资子公司精准分众实施了IT审计,发现其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精准分众财务部门收入确认不完全依赖业务系统数据,毛利率高于集团内类似同行业。精准分众2017年度收入金额为12,444.17万元,较上年增长66.4%,应收账款余额为7,617.88万元,较上年增长191%,实现净利润3,215.21万元。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无法就上述相关交易流程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难以对相关的重要账户金额(或余额)作出恰当的调整。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精准分众在合并层面对应的商誉减值准备为3,626.81万元。商誉减值测试是基于公司历史数据进行的,如上所述事项,我们无法确定由于精准分众重大错报风险导致其对应商誉减值的影响金额,也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保证其商誉减值是否充分。

  

3)Artixium投资损失事项

如附注十五、5所述,联建光电之全资子公司联建有限在法律上仍是Artixium Display LTD持股60%的股东,且派驻3/5的董事,在法律上拥有对该公司的权力。截至2017年12月31日,联建有限对Artixium Display LTD仍具有控制权。但实质上联建有限一直未能对其实施有效控制,也无法了解到Artixium Display LTD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联建有限未将其纳入2017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并对其投资款4,146.77万元全额计提了减值。

从合并报表视角来看,我们无法合理预计Artixium Display LTD是否存在超额亏损及其对联建光电2017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28.农发种业。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如财务报表“十三、2.出售河南农化股权事项”所述,农发种业公司2017年12月筹划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子公司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农化)67%股权,因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未能顺利完成出售事宜,农发种业公司改变了在此之前评估河南农化公司相关资产减值的基础,对其2017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补充计提坏账准备17,970.32万元,对其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补充计提减值准备8,034.70万元。在农发种业调整其针对河南农化相关资产估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我们无法针对农发种业的该项资产减值估计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9.宏达股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所述,宏达股份公司涉及的云南金鼎股权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宏达股份公司败诉,宏达股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已于2018年1月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二审尚未终审判决。

宏达股份公司及其聘请的律师认为该诉讼案情复杂,涉及时间长,金额巨大、影响重大,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宏达股份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因二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对该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的结果及对宏达股份公司的影响难以作出预判。

由于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宏达股份公司未对上述诉讼案件的结果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进行估计,也未确认预计负债,对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宏达股份公司是否需要计提和确认相关损失及损失金额。

30.*ST吉恩。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合并口径,公司2017、2016和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亏损分别为236,336.05万元、218,598.01万元和286,952.00万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亏损691,378.0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9,832.83万元,资产负债率100.70%;截止2017年12月31日,流动资产为人民币292,576.67万元,流动负债为人民币1,077,764.26万元,营运资本为人民币-785,187.59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712,237.78万元银行借款已经逾期,逾期借款中185,543.82万元已经被债权人起诉,诉讼涉及本息金额合计231,250.77万元,账面价值44,244.24万元资产已经被冻结。母公司口径,公司2017、2016和2015年度净亏损分别为285,512.89 万元、386,413.09万元和188,132.99万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累计亏损785,348.96万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流动资产为人民币137,822.56万元,流动负债为人民币948,270.55 万元,营运资本为人民币-810,447.99万元,资产负债率93.76%;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有689,929.07万元银行借款已经逾期,逾期借款中165,065.10万元已经被债权人起诉,诉讼涉及本息金额合计207,945.34万元,账面价值33,530.89万元资产已经被冻结。吉恩镍业持续经营假设主要基于吉恩镍业可以与债权人就逾期债务的偿还达成和解以及镍、铜的未来价格走势,以及其他整改措施是否达到预期做出的判断。

上述这些事项或情况,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三(二)所示的其他事项所述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吉恩镍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财务报表对这一事项并未作出充分披露。

31.*ST大控。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预付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账款

如大连控股合并财务报表附注4、附注十三、1所述,大连控股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贵金属”)与关联方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通”)于2016 年5 月签订《电解铜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30亿元,合同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2017年5月8日,上述合同即将到期,双方签订《电解铜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40亿元,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截止2017年12月31日,福美贵金属预付天津大通的货款1,745,862,854.53元账龄已经超过一年。

上述两合同期间,大连控股虽已进行了日常关联交易预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双方未基于福美贵金属预计的交易额度签署合同且实际亦未发生任何交易。

2018年4月24日,福美贵金属与天津大通签订《电解铜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确认原合同中的贸易额度由40亿元调整为15亿元。截止审计报告报出日,福美贵金属已经收回原预付天津大通的货款130,439.85万元,剩余44,146.44万元。其中,2018年4月23日,根据协议安排天津大通代大连控股支付80,439.85万元股权转让款视为其已向福美贵金属归还与股权转让价款等额原预付的贸易货款;2018年4月23日,天津大通归还50,000.00万元原预付的贸易货款。

我们检查了资产负债表日后大连控股、福美贵金属、天津大通等签订的《电解铜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关于委托付款及相关事项的法律安排》,并对交易各方进行了现场访谈;检查了期后收回的50,000.00万元款项的银行回单及对账单,并执行了函证程序,但由于上述《电解铜买卖合同》一直未实际履行,而是在期后逐渐收回预付款,我们无法判断合同的有效性及预付账款余款对应的交易能否履行、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也无法确定余款能否收回及是否需要调整坏账准备。

2)投资者诉讼案件仍然存在法院判决结果与预测金额的不一致性

如附注十二、2、(3)、2)所述,大连控股涉及多起投资者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原告诉求金额合计120,523,425.21元,尚未开庭审理。大连控股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经委托专业机构对所有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及其股票交易情况进行了逐个详细分析,结合司法实践,通过整体分析、论证与个案计算相结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确认了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8,276,512.68元。针对管理层计提的预计负债,我们与管理层进行了沟通,分析管理层确定预计负债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否合理,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获取法律意见书,事务所专家复核的专业法律意见。但由于管理层对诉讼的预计负债与上述原告诉求差异较大,且尚未开庭审理,预计负债是否需要调整存在不确定性。

32.*ST中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由于应收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货款坏账准备计提发表保留意见中银绒业公司应收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货款27,476万元,已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127万元,双方签订合同以对方开发的商品房抵账。但因土地手续问题,使商品房的交付具有不确定性,如不能交付则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足。

2)由于年末大额预付款项已超过约定的交货期限而发表保留意见中银绒业公司2017年末预付款项中的宁夏昱辉绒业有限公司14,334万元、灵武市俊峰绒业有限责任公司13,772万元、吴忠市忠兴绒业有限公司11,310万元、宁夏盛龙羊绒制品有限公司10,725万元、宁夏双维绒制品有限公司6,218万元,合计56,359万元,截至审计报告日收到货物14,488万元,其余部分已超过约定的一个月交货期限,导致我们对预付款项的真实商业目的存疑。

33.黄河旋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匠),截止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69,505.84万元、负债总额125,370.48万元、所有者权益44,135.36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15.32%、21.28%、8.53%;2017年度,上海明匠营业收入50,559.77万元,净利润9,872.27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15.97%、29.07%。由于上海明匠未能提供会计账簿及凭证等财务资料,我们无法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因而无法判断上海明匠财务报表的公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合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同时,上市公司收购上海明匠时形成商誉29,550.38万元,因前述原因,我们无法实施商誉减值测试,以判断是否存在商誉减值。

34.远大控股。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如财务报表十五、2之(1)所述,远大控股之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操纵期货市场案,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控股70%的子公司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已将5.60亿元扣押款划至有关部门指定账户。因案件尚在调查中,无法判断可能产生的影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暂按扣押款金额计提预计损失。我们无法就该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此进行调整。

35.舜喆B。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广东舜喆公司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69,998,221.71元,具体情况为:①对深圳深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账面价值为149,998,221.71元,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就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金额进行调整。②对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账面价值为120,000,000.00元。由于2017年度该被投资合伙企业与广东舜喆公司关联方发生股权交易,报告期内未见广东舜喆公司相关公告信息,且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就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金额进行调整。

2)广东舜喆公司分别为普宁市华丰强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榕城支行借款、普宁市莱利盛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根据公司分别与普宁市华丰强贸易有限公司和普宁市莱利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协议,普宁市华丰强贸易有限公司和普宁市莱利盛贸易有限公司应该以借入的款项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截止2017年12月31日上述公司未按协议执行,将向银行借入款项转入广东舜喆公司,详见附注十一、2、(1)。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就该预计负债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其他应收款中普宁市燕利来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广东舜喆公司关联方,期末余额为1,200.00万元,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详见附注六、5。报告期内未见广东舜喆公司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及时披露。

 

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1.*ST信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如财务报表附注五、24和十、2所述,亿阳信通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该等债务已涉诉而因此确认预计负债16.63亿元。我们未能获取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或资料,包括对外担保清单、担保合同或协议、法院诉讼文书等,因此,我们无法确认亿阳信通对外担保的担保范围、担保金额及其担保方式,亦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营业外支出、预计负债、或有事项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的列报或附注的披露作出调整建议,以及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或内容。

2)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亿阳信通于2017年1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调查字[2017]26号”《调查通知书》,因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亿阳信通进行立案调查。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调查正在进行中。由于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的结果及其对亿阳信通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3)对北京五洲博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的性质及减值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亿阳信通其他应收款中包括北京五洲博通科技有限公司4.77亿元,并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我们未能获取与该款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发出的询证函未收到回函且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无法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以确定亿阳信通是否恰当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因此,我们无法确认该款项的性质及可收回性,亦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资产减值损失、其他应收款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作出调整建议,以及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4)智能交通业务收入的确认如财务报表附注五、30所述,亿阳信通2017年度按照完工进度确认了智能交通业务营业收入2.99亿元、营业成本2.37亿元。我们未能获取与该收入及成本确认相关的信息与资料,包括完整反映实际工程进度的验工计价单、工程结算书等,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认亿阳信通是否恰当估计该等工程的完工进度、合同收入及合同费用,亦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往来款项、存货以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作出调整建议,以及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5)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如财务报表附注五、11所述,亿阳信通本期对无形资产计提了1.51亿元的资产减值准备。我们未能获取与该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相关的信息与资料,包括对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明细测算表等,导致无法执行重新计算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认该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亦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资产减值损失、无形资产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作出调整建议,以及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6)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多项重大不确定性亿阳信通2017年度亏损24.8亿元,期末净资产为7.06亿元。且由于诉讼事项导致亿阳信通包括基本户在内的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所持子公司股权、多处房产被冻结。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上述事项表明,亿阳信通存在多项对财务报表整体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不确定性,虽然亿阳信通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二中充分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我们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亿阳信通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2.富控互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涉及诉讼纠纷案件

①如本节/十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4、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所述,资产负债表日后富控互动已收到法院送达的9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个企业借贷纠纷案件、1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资料及1份民事裁定书。9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5个案件富控互动为共同借款人,借款本金共计13,750.00万元;4个案件富控互动为单一借款人,借款本金共计4,450万元。上述9笔借款,借款主体均指定了收款人。经富控互动内部自查,公司与各借款人之间不存在上述借款事项,公司内部未提交过这些借款协议的用印审批,也未查见用印记录;未发现公司收到上述借款并进行会计处理。

②如本节/十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4、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所述,从人民法院公告网网站上查询到的信息显示,资产负债表日后富控互动涉及另1起案件纠纷,富控互动表示公司未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资料。

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上述富控互动已收到诉讼资料的9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个企业借贷纠纷案件以及1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公司收到的1份民事裁定书及通过网站查询了解到的另1起案件信息有限,无法得知其他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相关诉讼纠纷的真实性、准确性,富控互动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纠纷,以及前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涉及大额资金往来的事项

①如本节/十六、其他重要事项/8、其他所述,2017年度富控互动及原下属子公司上海中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投资管理”)、原下属子公司上海海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鸟建设”)、下属子公司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申商贸”)以及下属孙公司宏投(香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投香港”)与10家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资金流出累计163,416.22万元,富控互动未将该10家公司识别为关联方。

上述大额资金往来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1)签订借款合同并收取利息的大额资金往来共计110,250.00万元;(2)签订协议款项支付后又取消协议的资金往来共计32,666.22万元,其中1,666.22万元期末尚未收回,该类业务不具交易实质;(3)未签订协议发生的款项支付,共计18,500.00万元。

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富控互动及其下属公司与上述10家公司之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目的和性质、富控互动与上述10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前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②如本节/十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4、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所述,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富控互动下属子公司的部分定期存款在期后存在大额资金划出,涉及金额5.50亿元;部分定期存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未办理解活,涉及金额1.40亿元;富控互动及下属子公司的部分银行活期存款在期后存在大额资金划出,涉及金额约4.90亿元。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大额资金划出的真实用途、性质及上述定期存款在资产负债表日的状态,以及上述情况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3)对关联企业的担保

如本节/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事项所述,从富控互动获悉,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富控互动对关联企业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桩业”)的借款担保尚未到期的借款余额为9.43亿元。

我们无法获取相关资料以判断中技桩业的偿债能力、富控互动可能承担的担保义务,以及对富控互动的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3.天业股份。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天业股份公司2017年度开展保理业务对外借款259,300.00万元,天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借款8,352.00万元,我们虽然实施了检查,函证等程序,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上述保理业务的真实性及对外借款的资金去向。

2)天业股份公司2017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余额中包括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余额139,564.06万元。我们虽然实施了分析、检查、函证等审计程序,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我们无法判断天业股份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对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应借款费用确认及列报的完整性。

3)截至2017年12月31日,天业股份公司对外担保金额116,700.00万元,我们虽然实施了检查、分析等程序,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我们无法判断天业股份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对财务报表负债、损益及列报的相关影响。

4. *ST华信。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之3、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所述,华信国际存在大量逾期应收账款及逾期债务事项:

①截止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由于公司存在大量逾期的应收款项,因此华信国际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

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华信国际合并应收账款余额人民币44.71亿元,合并应收利息余额人民币0.57亿元。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华信国际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逾期余额为人民币14.68亿元,转口业务应收账款逾期余额为人民币10.19亿元,保理业务应收利息逾期余额约为人民币0.18亿元。上述逾期应收款项占合并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为55.63%,逾期应收利息占合并应收利息余额的比例为31.58%;

③截至2017年12月31日,华信国际合并流动负债余额人民币33.32亿元。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由于华信国际资金紧张,无力兑付到期债务。华信国际逾期债务中包含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金额人民币2.94亿元,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发行的定向融资金额人民币0.85亿元;应付供应商上海益电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余额人民币0.55亿元;应付供应商MEIDUENERGY(SINGAPORE)PTELTD、珠海海峡石油有限公司和天津国贸石化有限公司的应付账款余额人民币3.60亿元。上述逾期债务占合并流动负债余额的比例为23.83%;

④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华信国际虽已对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定了相关措施,但我们未能就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华信国际自报告期末起未来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明确判断。

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华信国际应收保理款余额人民币19.36亿元,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人民币1,936万元。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之3、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所述,截止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华信国际应收保理业务逾期金额为人民币14.68亿元。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华信国际转口业务应收账款余额人民币25亿元,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大单业务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不计提坏账准备,华信国际未计提坏账准备。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之3、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所述,截止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华信国际转口业务逾期金额为人民币10.19亿元。对于上述应收款项的减值准备计提,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上述逾期的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以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做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3)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的完整性。在审计中,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华信国际的全部关联方,我们无法合理保证华信国际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及这些交易可能对华信国际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5.乐视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涉及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事项。如“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5、应收账款”及附注“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9、其他应收款”所述,公司对预计无法偿还的除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单项金额重大及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没有提供其计提比例的具体依据,亦没有提供上述剩余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评估的充分的证据。

期末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广告款余额42,780.63万元,公司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无法就上述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通过实施函证程序获取有效的证据,也无法对上述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的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余额及坏账准备项目做出调整。

2)涉及无形资产减值的事项。公司期末对无形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见“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25、无形资产”。在审计的过程中,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证据对减值迹象出现的时点做出判断。此外,由于如“四、财务报表编制基础2、持续经营”所述公司的一系列方案正在推进和实施中,尚未完成,因此我们无法对其中涉及的收入预测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3)涉及应付账款的事项。如“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37、应付账款”所述,公司期末应付账款-服务商余额中包含已发生未结算的成本费用的暂估金额。公司未能就这些成本费用的暂估依据提供充分的证据。我们也未能通过实施函证、截止测试等程序获取到充分、适当的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的应付账款和成本费用项目做出调整。

6.天龙集团。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天龙集团之子公司北京品众互动网络营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众互动”)2017 年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433,872,732.73 元、子公司北京吉狮互动网络营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狮互动”)2017 年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316,419,935.58 元。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我们尚未收到应收账款的回函,也无法对上述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鉴于对该等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公司上述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准确性,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调整。

2)天龙集团之子公司品众互动存在通过媒体代理商向媒体投放广告收入 104,196,997.51 元、媒体采买成本 118,855,268.38元、代理商返利收入 19,362,631.83 元。该项业务的返利比例及毛利率高于公司同期直接向同一媒体投放广告获取的的返利比例及毛利率,对该项事项的异常毛利率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3)天龙集团之子公司北京煜唐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唐联创”)、子公司品众互动、子公司吉狮互动未能提供资产负债日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我们无法对上述公司 2017 年度的营业成本、期间费用是否存在跨期以及 2017 年度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的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4)由于上述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 1-3 项所述问题,导致煜唐联创是否达到业绩承诺以及根据天龙集团与程宇等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的超额业绩奖励条款计提的超额业绩奖励的准确性无法判断,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5)天龙集团账面对煜唐联创核算的商誉金额 1,147,992,960.52 元、期末煜唐联创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554,916,907.30元,天龙集团进行了期末商誉减值测试,结论认为上述煜唐联创包含分摊商誉的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为 1,389,486,806.45 元,经测算上述商誉应计提减值准备 313,423,061.37 元。我们对天龙集团提供的商誉减值测试的相关资料执行了复核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但无法对商誉减值测试所依据的业绩增长假设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商誉减值测试结论的适当性,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7.*ST巴士。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我们在对巴士在线公司全资子公司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科技公司)审计过程中,所实施的函证、访谈等程序未能获取满意的审计证据,涉及应收账款37,639.06万元、营业收入45,137.45万元。由于巴士科技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资料,我们无法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或者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应收账款、营业收入以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2)因本报告三所述的关于巴士科技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项,其未来主营业务发展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导致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巴士科技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减值以及具体的减值金额。

8.ST龙力。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财务自查调整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八47及附注十四、(一)所述,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龙力生物公司开展财务自查工作,并根据自查结果调整本期财务报表,自查调整本期资产总额调整增加424,992,966.41元,负债总额调整增加3,399,391,301.91元,净资产调整减少2,974,398,335.50元,未分配利润调整减少2,973,913,794.54元(其中: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2,727,061,133.88元)。因龙力生物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导致我们无法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此次自查调整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八19、29所述,借款开始日发生在2016年度的负债,龙力生物公司尚未进行追溯调整。由于龙力生物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我们无法判断该等事项对期初余额的影响程度,无法确认会计报表期初数或上期数。

2)内部控制失效

我们在了解与龙力生物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时,发现多项内部控制失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而且具有广泛性,详见亚会A专审字(2018)002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以抽样为基础,在内部控制失效的情况下,通过执行抽样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如财务报表附注八19、29所述,借款开始日发生在2016年度的负债,龙力生物公司尚未进行追溯调整。由于龙力生物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我们无法判断该等事项对期初余额的影响程度,无法确认会计报表期初数或上期数。

3)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①在审计中,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龙力生物公司的全部关联方,我们无法合理保证龙力生物公司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及这些交易、资金往来可能对龙力生物公司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②公司部分资产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其他应收款等,未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且无法实施必要的替代审计程序,对上述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认定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③公司长短期借款、应付票据等负债类科目,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认定龙力生物公司负债的完整性,我们无法合理保证龙力生物公司所有负债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

4)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二)及附注八1、19、27、37、52所述:公司面临较多诉讼及担保事项;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短缺,且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经自查调整后导致本期巨额亏损。

基于以上情况,龙力生物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审计报告日,龙力生物公司尚未能就与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龙力生物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龙力生物公司本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5,106,558.19元,如(二)4、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所述原因,我们无法判断本部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无法认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准确性。

6)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字[2018]1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由于该立案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9.*ST烯碳。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烯碳新材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连续三年亏损,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烯碳新材短期借款余额 79,112.40万元,其中 44,973.05 万元已逾期;应付利息余额 13,696.56 万元,其中 12,951.49 万元已逾期;应交税费余额 28,728.04万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中公司借款本息合计 25,083.06 万元已逾期;因诉讼、税收滞纳金等原因形成的预计负债 9,342.90万元,随着 2018 年借款到期、支付利息、税费缴纳以及预计负债的支付将减少公司可供支配的现金。同时,如烯碳新材财务报表附注之“十三、承诺及或有事项”之“2、或有事项”所述,烯碳新材涉及或有事项尚未解决,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此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综上所述,烯碳新材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虽然烯碳新材在 2018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之“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之“2、持续经营”中提出了改善措施,但可能导致对烯碳新材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影响依然存在。

2)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的相关事项

2017 年烯碳新材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且由于烯碳新材与关联方相关的内部控制出现的重大缺陷, 存在无法被烯碳新材识别的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交易。因此,在审计中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识别烯碳新材的全部关联方,我们无法合理保证烯碳新材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得到恰当的记录和充分的披露,以及这些交易可能对烯碳新材的报表存在重大影响。

3)如烯碳新材财务报表附注之“十五、其他重要事项”之“7、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所述,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止烯碳新材仍为 2015 年度以资产包的方式转让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港公司”)40%股权的工商登记股东。我们无法判断股权未过户对烯碳新材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4)烯碳新材孙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新增贵金属工艺品业务销售收入33,181.87万元、对应成本14,807.34万元。烯碳新材子公司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2017 年12月新增车位销售收入5,929.90万元,对应成本2,455.21万元。上述交易均采取经销方式,我们虽然执行了检查合同、发票、交接单并执行了函证和走访等审计程序,依然无法对上述交易的真实性、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烯碳新材孙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应收投资金条销售款为17,455.96万元。烯碳新材孙公司江苏银基烯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收锂电池云平台软件销售款为 1,315.00万元。针对上述款项,我们实施了检查、函证、查询工商查档和后期回款、走访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但仍无法确认上述应收账款期末的可收回性和对应收入的真实性, 以及对烯碳新材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10.工大高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我们无法对工大高新以下事项通过实施函证或其他满意的程序,以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期末余额的列报予以确认,具体如下:

1)关于预付账款中下列款项的交易实质

①工大高新之分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大植物蛋白分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支付给上海湛丰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大豆款的履约保证金2亿元,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我们收到了上海湛丰贸易有限公司的回函,但截止本报告签发日,合同尚未履行;

②工大高新之子公司上海哈青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支付给上海熙祥泉实业有限公司1亿元,形成预付账款余额1亿元,截止本报告签发日,我们未能取得相关合同,也未收到上海熙祥泉实业有限公司的回函。

2)其他非流动资产中的下列款项的交易实质

工大高新之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预付给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云数据中心项目工程款的余额2亿元,截止本报告签发日,我们未收到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回函,亦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下列款项的交易实质

工大高新于2017年12月19日转出2亿元投资成立北京瑞鑫嘉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同日从北京瑞鑫嘉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转出2亿元,根据北京瑞鑫嘉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规定,新入伙的四个合伙人为工大高新、烟台博泰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博建经贸有限公司、开元工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认缴出资额为20100万元、35000万元、23900万元、1000万元,合计80000万元,工大高新于2017年12月实际货币出资20,000万元。截止本报告签发日,其他合伙人并未出资。

4)工大高新其他应付款中于2017年2月13日收到个人借款1.2亿,于2017年5月16日收到个人借款8000万元,截止本报告签发日,均逾期尚未偿还,由于属于个人借款工大高新未提供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我们无法对其发函及实施其他替代程序予以确认。

2)如附注十、或有事项及附注五、(一)货币资金所述,审计中,我们发现工大高新存在未履行决策程序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并有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或查封。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程序确认已获悉工大高新所有对外担保和法律诉讼等所有的或有事项,亦无法确认其对工大高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已公允列报。

由于上述事项的存在,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工大高新财务报表的相关账户作出调整,亦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11.东凌国际。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2017年度,上市公司对子公司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国际)下属中农钾肥有限公司老挝35平方公里钾盐矿采矿权计提减值准备259,262.52万元人民币,系基于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该矿产经营权的估值作出的判断,估值报告结果为“矿业经营权指示价值”,同时,估值报告对估算时假定和受制条件提示“并无对客户提供的扩产计划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也未与中农国际现在的营运管理层就东凌国际提供的扩产计划及财务预测进行过任何讨论”。我们无法判断估值报告中资产估值假设条件及财务预测的恰当性,亦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市公司上述无形资产采矿权减值计提的合理性。

12.*ST众和。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众和股份已连续亏损三个会计年度,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期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53,268.59万元,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04,005.66万元;截止 2017年12月31日公司有大量无法偿付的到期债务,包括金融机构借款、货款及税费款项;2017年11月公司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重整事项尚未经批复受理,重整事项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虽然众和股份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二、(二)中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我们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应对计划相关的充分、适当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公司基于持续经营基本假设编制的财务报告是否适当。

2)报告期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因个人事件履职受限,公司两名副总裁、独立董事、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先后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此外,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离职者较多,对公司治理及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造成诸多不利影响。由于公司缺乏完整的组织架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而内部控制失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而且具有广泛性。

鉴于公司内部控制失效,可能存在舞弊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对此我们设计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包括执行了更多的从众和股份外部直接提供的审计证据(如询证函)、对存货实施较大比例的监盘等审计程序作为重要余额或发生额认定的判断基础。截至报告日,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达到我们设定的期望值。公司内部控制的失效及我们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结果不足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3)众和股份对纺织印染板块相关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分别计提减值准备49,706.14万元、计提员工安置费用2,901.74万元。相关处理是以公司剥离纺织印染板块资产的计划为基础的,由于公司已于2018年3月通过公开方式挂牌转让,连续三次挂牌均未征集到购买意向方,资产处理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该事项处理是否适当。

13.天马股份。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

如附注四(4)所述,于2017年12月末,天马股份与深圳东方博裕贸易有限公司(“东方博裕”)签订了一系列合同采购钢材及机器设备,并于采购合同签订后的三天内全额支付预付款项共计人民币5.666亿元,其中预付钢材款人民币4.6亿元,预付机器设备款人民币1.066亿元,采购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时间。管理层后又提供了天马股份与东方博裕于2018年2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交货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前。东方博裕为天马股份2017年度新增供应商,此前与天马股份没有发生过任何交易。此外,天马股份以往与其他供货商采购时,一般按照货物的到货情况分期付款,且交货期一般为3个月,与东方博裕的上述采购合同约定明显不同。我们对比了天马股份下属轴承生产厂家及机床生产厂家(即于2017年12月31日天马股份处置其他轴承生产厂家之后现存采用钢材作为生产原料的子公司)于2017年度全年的钢材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1.99亿元,远低于上述预付给东方博裕的钢材采购金额人民币4.6亿元。截至本报告日止,天马股份采购的钢材及机器设备尚未到货。此外,于2018年1月2日,天马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喀什耀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耀灼”)又向东方博裕支付了1亿元,计入“预付款项”科目。

截至本报告日止,管理层尚未对下述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以说明预付东方博裕款项的商业实质:

  

①向东方博裕预付的钢材采购款远大于天马股份2017年度全年实际钢材采购额的理由,而管理层亦未有提供能支持上述钢材采购额的、经适当管理层批准的相关产品的未来生产及销售计划;

②向东方博裕采购钢材和机器设备约定9个月的交货期,远长于与天马股份与其他供货商约定3个月交货期、且在货物约定交付前9个月已经全额预付货款的理由;

③对于东方博裕这一本年度新增供应商,管理层在签订采购合同并全额预付共计人民币6.666亿元货款前,没有对其背景情况、财务状况、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以评估其信用风险的理由;

④管理层没有提供2018年1月2日支付的人民币1亿元预付款项的付款审批文件。

由于受到上述范围限制,就以下各项我们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①于2017年12月31日及截至该日上年度上述交易及预付款项及于2018年1月2日支付的额外预付款项的商业理由及商业实质,以及采购交易和预付款项余额的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及可回收性;

②上述交易的影响是否已于合并财务报表中适当记录并予以披露,包括对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预付款项的账面值、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潜在影响。

2)对投资基金的合并的相关审计工作

2017年12月31日及截至该日止年度,天马股份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包括了一家子公司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马诚合”)的合并财务报表,其反映在天马股份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与损益包括货币资金人民币0.03亿元、预付款项人民币0.12亿元、其他应收款人民币0.01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人民币15.47亿元(详见下文)、其他非流动资产人民币0.23亿元、其他应付款人民币0.21亿元、其他非流动负债人民币11.63亿元、管理费用人民币0.14亿元、财务费用人民币0.44亿元、资产减值损失人民币0.36亿元、以及净亏损人民币0.93亿元和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人民币1.45亿元。

管理层于2018年4月25日(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两天)确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将天马诚合纳入天马股份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因此未及时向我们提供天马诚合及其下属子公司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基石”)财务报表的明细账目及大部分相关的会计资料,导致我们无法对天马诚合的合并财务报表执行相关的审计工作。另外,天马诚合于2017年5月以现金人民币16.61亿元收购了喀什基石99.99%的股份。喀什基石有56家被投资企业,在其以及天马股份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均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收购前,喀什基石由天马股份第一大股东徐茂栋控制。管理层提供了喀什基石与其中53家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协议,其中51家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协议规定喀什基石有权向被投资企业派驻董事。管理层解释喀什基石实际未对该51家被投资企业派驻董事,因而未对该51家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故不把该51家被投资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以权益法进行核算。

针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于2017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评估,我们抽选了其中14家比较重大的被投资企业(全部为上述51家中的企业),以公允价值核算的账面余额合计人民币13.55亿元,占天马股份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的88%,其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反映在2017年度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共计人民币1.38亿元。我们对管理层提供的这14家被投资企业账面余额合计为人民币13.55亿元(其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反映在2017年度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共计人民币1.38亿元)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中所使用的相关参数提出质疑,但未取得管理层的合理解释。

截至本报告日止,管理层尚未提供以下资料:

①天马诚合及喀什基石相关的会计资料;

②根据投资协议喀什基石有权对其名下51家被投资企业派驻董事而实际未派驻董事的原因及支持性资料;

③喀什基石名下剩余3家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协议;

④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上述14家企业公允价值评估中所使用的相关参数的合理解释。

由于受到上述范围限制,就以下各项我们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①反映在天马股份合并财务报表中有关天马诚合(含喀什基石)财务报表项目的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及可回收性,以及相关财务报表科目是否已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适当披露;

②对51家喀什基石有权派驻董事的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法进行核算还是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

③未提供投资协议的3家喀什基石名下的被投资企业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法进行核算还是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

④如上述2与3段中所述共54家被投资企业应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其中14家账面价值合共为人民币13.55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反映在2017年度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共计人民币1.38亿元)的公允价值评估的合理性。

3)投资款的商业实质

根据喀什耀灼与北京朔赢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朔赢”)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合作投资意向书(“投资意向书”),喀什耀灼拟通过向北京朔赢增资的方式,以北京朔赢作为投资平台,再行投资于某商业银行,从而达到喀什耀灼间接投资某商业银行的目的。2017年12月,喀什耀灼向北京朔赢合计支付了投资款人民币1.1亿元,计入“其他应收款”。根据投资意向书约定,如在投资意向书签订90日内未能增资,北京朔赢向喀什耀灼全额返还人民币1.1亿元。截至本报告日止,该增资尚未完成,人民币1.1亿元投资款已逾期但尚未收回,喀什耀灼与北京朔赢也没有签署还款协议。我们发现,北京朔赢的公司电子邮箱后缀与天马股份第一大股东徐茂栋所控制的一家注册在北京的公司一致。尽管如此,管理层确认天马股份与北京朔赢并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日止,管理层尚未对下述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以说明上述投资款的商业实质:

①该投资事项及该笔投资款的商业理由及商业实质,以及对该逾期未收回投资款的可收回性评估;

②若北京朔赢与天马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北京朔赢的公司电子邮箱后缀与天马股份第一大股东的关联公司存在上述关联情况的合理解释。

由于受到上述范围限制,就以下各项我们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①于2017年12月31日及截至该日止年度上述交易及其他应收款余额的商业理由及商业实质、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及可回收性;

②上述交易的影响是否已于合并财务报表中适当记录并予以披露,包括对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的账面值、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潜在影响,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及余额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4)已撤销并收回的投资款的商业实质

根据天马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喀什耀灼与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瑞霞光”)签订的增资协议,于2017年8月31日,喀什耀灼向天瑞霞光支付投资款人民币1亿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2017年9月28日天瑞霞光与喀什耀灼又签订了撤资协议,并于2017年9月29日返还喀什耀灼人民币1亿元。根据撤资协议,撤资原因为签订合同后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目的无法达到,继续履行已无必要。我们进行的背景调查结果显示,天瑞霞光的注册地址与天马股份在北京的办公地址一致。天瑞霞光的公司电子邮箱后缀与天马股份第一大股东徐茂栋所控制的一家注册在北京的公司一致。尽管如此,管理层确认天马股份与天瑞霞光并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日止,管理层尚未对下述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以说明上述已撤销并收回的投资款的商业实质:

①该笔投资款在一个月内撤资的商业理由;及

②若天瑞霞光与天马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天瑞霞光的办公地址及其公司电子邮箱后缀与天马股份及其第一大股东的关联公司存在上述关联情况的合理解释。

由于受到上述范围限制,就以下各项我们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①该笔已撤销并收回的投资款的商业理由及商业实质;及

②上述交易的影响是否已于合并财务报表中适当记录并予以披露,包括关联方交易的完整性及准确性以及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潜在影响。

14.ST尤夫。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涉及诉讼纠纷案件

①如财务报表附注11.4所述,资产负债表日后尤夫股份已收到法院送达的16起案件的诉讼资料。包括12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诉讼本金54,320.0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单独借款人被起诉案件3起,涉及诉讼本金3,000.00万元、作为共同借款人被起诉案件7起,涉及诉讼本金20,820.00万元,作为担保人被起诉案件1起,涉及诉讼本金27,500.00万元,作为商票出票人被起诉案件1起,涉及诉讼本金3,000.00万元;4起为金融借款纠纷,涉及诉讼本金30,041.40万元。经公司内部核查,法院送达的12件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的协议、合同均未查询到相关用印流程、记录,公司印章保管人未在所涉合同签署时间段在相关合同上盖章。除(2018)沪01民初288号中作为原告的丁红的5,000.00万元借款本金于2018年1月2日进入尤夫股份银行账户,其他涉诉民间借贷资金均未进入尤夫股份银行账户。

②如财务报表附注11.4所述,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等网上查询到的公开信息显示,资产负债表日后尤夫股份涉及另外9起案件纠纷,尤夫股份表示公司未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资料。

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上述16起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通过网站查询了解到的其他案件信息有限,无法得知其他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相关诉讼纠纷的真实性、准确性,尤夫股份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纠纷,以及前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涉及大宗贸易及资金往来的事项

①如财务报表附注12.2所述,尤夫股份2017年度与5家公司发生大宗贸易确认销售收入44,767.31万元、确认销售成本44,651.28万元;2017年度尤夫股份及原下属子公司江苏尤夫新能源有限公司2017年度与4家公司共发生资金流出8.27亿元,期末已收回;尤夫股份未将前述公司识别为关联方。

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交易的真实目的和性质、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前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②如财务报表附注12.3所述,尤夫股份因与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祈尊)发生大宗贸易业务开具给上海祈尊商业承兑汇票37,761.90万元。之后,双方变更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形成应收上海祈尊37,761.90万元。截至本审计报告签发日,上海祈尊尚未将商业承兑汇票返还给尤夫股份。

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交易的真实目的和性质、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前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③如财务报表附注11.7所述,资产负债表日后,尤夫股份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的活期存款60,000.00万元发生对外划款,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定期存款3亿元在2018年1月24日解活后即发生对外划款。

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资金支付的真实用途及性质,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如财务报表附注11.6所述,尤夫股份于2018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264]),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至财务报告签发日,该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性意见。

15.宝德股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未决诉讼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二)1”所述,宝德股份子公司庆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汇租赁)存在重大未决诉讼事项。我们未能对上述未决诉讼事项应计提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因上述未决诉讼事项对财务报表做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2)风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事项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庆汇租赁风险资产原值金额为559,980.57万元,风险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8,669.15万元,风险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占风险资产原值金额的比例为1.55%。我们未能对上述风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因风险资产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对财务报表做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16.*ST保千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保千里目前大部分银行账户及重要资产被司法冻结,银行借款、公司债券及供应商欠款等均出现逾期,员工大量离职并已拖欠工资,生产经营停滞。以上情况表明保千里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我们无法判断保千里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17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2)内控失效,无法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保千里前实际控制人、前董事长庄敏主导的对外投资、付款、违规担保等事项,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之上,致使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失效,公司产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停滞,大量员工离职或缺岗,较多关键内控职能缺位,组织机构不能有效运行,控制环境恶化,公司内部控制失效。由于以上事项影响广泛,我们虽然部分实施了检查、函证等审计程序,但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公司财务报表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3)无法判断重大或有负债及或有对价的影响

保千里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及立案,很可能持续面临较多诉讼或仲裁,包括债权人诉讼和员工、投资者索赔等事项,这些诉讼或仲裁的结果不明,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难以确定;另外,因前实际控制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提供虚假协议导致公司向上述相关方多发行12,895.75万股公司股票,以及因保千里电子未完成重组业绩或因减值测试结果,重组方需要按照约定进行股份补偿,但所涉及的公司股份几乎全部质押及被司法冻结,回购股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财务报表对上述事项未予计量。以上或有事项影响重大,我们无法判断这些或有事项对保千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17.*ST海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如附注四、2所述,海润光伏公司因资金短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并涉及大额诉讼,不能维持正常生产,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管理层计划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是,这些措施可能无法解决公司持续经营的问题,公司的持续经营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海润光伏公司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是否合理发表意见。

海润光伏公司在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管理层无法合理估计账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无法合理确定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母公司财务报表层面,管理层无法合理估计对子公司投资和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无法合理估计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海润光伏公司涉诉事项众多,管理层无法合理判断因涉诉事项可能形成的损失是否已完整确认。

海润光伏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查字2018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由于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管理层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海润光伏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

在管理层无法做出合理估计和判断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以上事项发表意见。

 原文链接:http://www.cicpa.org.cn/news/201805/t20180518_50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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