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1号文剑指无牌融资担保 弥补监管短板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双霞)银保监会的第一道监管文件指向了融资担保行业。4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其中提到,银行不得与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分析人士认为,银保监会新规主要针对近年来担保公司违规担保、无照经营的现象进行清理整顿,弥补了监管短板。
据悉,根据《条例》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从融资担保业务资质要求来看,《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银保监会表示,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指出,银保监会新规主要针对近年来担保公司违规担保、无照经营的现象进行清理整顿,明确要求融资担保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此外,为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指出,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业务权重为100%。对此,银保监会称,《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黄志龙表示,新规进一步明确了ABS、债券等担保业务的风险权重,而且这些权重有进一步收紧趋势。
《通知》的主要看点:
1细化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
在去年颁布的《条例》中明确指出,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此次配套文件中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相关规则,并对每家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实行编号终身制。
2确定不同融资担保业务的权重
从对不同融资担保业务所确定的权重可以反映出监管的政策导向,如对小微企业、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较低,为75%;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担保权重较高,为100%。
《通知》还特别指出,对于2017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3细化对同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集中度要求
担保责任余额集中度与净资产挂钩,融资担保公司计算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时,应当在净资产中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4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分三级计算,并设定各级资产的最低或最高比例要求
融资担保公司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属于III级资产,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通知》实施后,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
所谓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其中,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从对不同融资担保业务所确定权重可以反映出监管的政策导向,具体来说:
1、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其余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100%。
2、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80%。其他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100%。
3、其他融资担保业务权重为100%。
所谓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指各项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按照规定的对应权重加权之和。按照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不过,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特别指出,对于2017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债券担保业务实行新老划断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中也确定了集中度相关要求。具体来说,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计算前款规定的集中度时,责任余额按在保余额的60%计算。
《办法》还强调,在计算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时,应当在净资产中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此外,《办法》也设置新老划断,对于 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继续执行原有监管制度有关规定;之后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则按照新办法执行。
投资资管产品等规模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
《通知》的另一个重头戏在于配套文件《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中,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按照流动性和安全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3类,并设定各级资产的最低或最高比例要求,这一要求有点类似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监管再次明确了担保业务杆杠率只能有10倍,强化了担保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此次新规指出,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工程系主任刘澄还指出,融资担保行业盈利模式单一,担保产品的类型有限,导致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不好,这一结果使有的担保公司放弃担保业务,可能就会走一些所谓的歪门邪道,继而又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很多担保公司被迫倒闭。
分析人士指出,四项配套制度是对《条例》的有效补充,对融资担保业务持牌经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融资担保公司代偿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等具体方面做了规范,补足了监管短板。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去年4月,原银监会印发《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主动披露弥补监管制度短板的26个项目,其中就包括融资担保行业监管。
有分析人士指出,融资性担保业务由于高风险、高资本要求的业务属性,监管部门对其监管力度较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更为严格。近年来,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迅速,但同时超额担保、自担保等问题仍较突出。事实上,伴随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网贷平台提供担保成为担保公司一块重要的业务。然而网贷行业近两年风险高发,融资担保公司也难免受到牵连。一位互金人士表示,网贷不良借款的风险,正在由网贷行业本身向担保公司传导。有些网贷平台和担保公司为“一家人”,涉嫌关联担保。
黄志龙直言,融资担保如果监管不到位,或者违规现象严重,或者杆杠率过高,会进一步放大金融风险。本来担保是防控金融风险的关键环节,却因为违规反而放大了风险。
针对新规的落地,银保监会明确表示,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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