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核要点
2018年2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旨在规范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同样对于融资租赁债权ABS业务的挂牌条件及有关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
经比对上交所、深交所、报价系统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以下统称:《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三项业务规则均为三个章节及二十五条条文,各条文内容基本一致。上交所、深交所、报价系统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以下统称:《信息披露指南》),三项业务规则均为四个章节及十六条条文,各条文内容基本一致。
《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及《信息披露指南》中融资租赁债权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债务人(承租人)享有的租金债权、附属担保权益及其他权利。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有外商和内资试点两种: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现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
风险管理部主要对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控要求、审核要点、信息披露等审查重点进行提炼和解读,对公司规范开展相关业务给予实操指导。
一、基础资产相关审核
(一)明确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审核
1、基础资产涉及的融资租赁债权应穿透后不涉及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承租人不直接或间接涉及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存在违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2、基础资产及租赁物均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如果是已经存在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当能通过专项计划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予以解除。在专项计划成立前基础资产及租赁物可存在权利负担,但在成立后必须要通过一定的安排解除权利限制及负担。
3、基础资产涉及的租赁物及对应租金应当可特定化,并明确租金的数额和支付的时间。
4、基础资产的融资租赁债权是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需要核查交易对价的公允性及交易背景的商业合理性。
5、基础资产交易合同的合法有效性。租赁合同已经生效,出租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相关租赁物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承租人,出卖人不存在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给出租人的抗辩事由;出租人应当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租金支付条件已满足,承租人履行其租金支付义务不存在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
6、基础资产权属登记及其公示要求。(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原始权益人须已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2)虽然租赁物不属于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但如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有相关的登记系统,原始权益人须在相应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公示租赁物所有权;(3)如不存在相关登记系统,原始权益人应当在出租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公示融资租赁物的性质和所有权。
7、基础资产池应当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基础资产池中的债务人需设置至少10个无关联关系的债务人,单个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不超过50%,且前5大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不得超过70%。
如果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的资信状况良好,且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或者基础资产对应的还款来源可以锁定到底层现金流且债务人资信状况良好,可以免除基础资产池分散性的要求,但管理人应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基础资产集中度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风险,设置一定的风险缓释措施。
8、专项计划应设置相应的不合格基础资产处置机制,在专项计划文件中披露不合格基础资产处置的触发条件、处置流程、信息披露要求及处置不合格基础资产的处置人能力。
(二)基础资产转让的完整性、有效性、手续齐备性
1、确保基础资产完整性,基础资产包含附属担保权益及其他权利(如有)的,附属担保权益及其他权利应同时转让至专项计划。如果某些附属担保权益在专项计划设立日未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的,应当在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相关权益的管理方式及运作方式,并设置一定的权利完善措施进行风险缓释,并充分揭示风险。其中权利完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资产服务机构解任、原始权益人长期信用主体评级下调、原始权益人丧失清偿能力、基础资产违约等事件。
2、基础资产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及附属担保权益义务人,并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如未进行债权转让通知或未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无法通知或办理转让登记的原因,充分揭示该风险并设置相应的权利完善措施缓释风险。
二、原始权益人的审核要点
(一)原始权益人标准
1、原始权益人应为正式营运满2年、具备风险控制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
(1)境内外上市公司或者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为境内外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其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净资产等指标占上市公司的比重应当超过30%;
(2)主体评级达AA级及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原始权益人可以为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以外的融资租赁公司:
(1)入池资产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资产未偿还本金余额对优先级本金覆盖倍数大于100%,且入池资产对应的租赁物为能产生持续稳定的经营性收益、处置时易于变现的租赁物;
(2)入池资产为汽车融资租赁债权,承租人高度分散,单笔入池资产占比均不超过0.1%,基础资产相关业务的逾期率、违约率等风控指标处于较低水平,且原始权益人最近一年末净资产超过人民币2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
(3)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且提供担保、差额支付等增信机构的主体评级为AA+级及以上。
(二)原始权益人信用要求
1、原始权益人最近两年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需要核查原始权益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等。
2、原始权益人及关联方应当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其持有总比例不得低于整个发行规模的5%(可持有最低档次或同比例持有非最低档次的各档次证券),并持续到期不得转让。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良好,且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可豁免,但豁免风险自留要求的,计划管理人应当充分披露未进行风险自留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充分说明该风险。
三、现金流相关审核
(一)现金流归集
1、账户设置要求:基础资产现金流应当由债务人直接回款至专项计划账户,如果未直接回款至专项计划账户的,应当直接回款至专项监管账户。专项计划监管账户应当与原始权益人自有资金进行有效隔离,不得有资金混同或挪用。
如果特殊情形下,基础资产现金流未直接回款至专项计划账户或者专项监管账户,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特殊设置的原因及必要性,揭示其风险及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
2、归集频率要求:(1)基础资产现金流未直接回款至专项计划账户,归集周期应当不超过1个月。(2)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良好的,且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措施的,现金流归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也不得超过3个月。
(二)现金流分配
专项计划应当设置合理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分配流程和分配顺序。
(三)现金流预测及压力测试分析
1、核查现金流预测因素是否包含基础资产违约率、提前退租率、展期率和预期收益率等变动因素。
2、管理人和现金流预测机构在计划说明书和现金流预测报告应披露预测假设因素、预测方法和预测结论,并结合基础资产相关历史数据说明预测方法和相关指标设置的合理性。
3、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在计划说明书中应披露现金流压力测试的假设条件、压力因素、压力情形覆盖情况,压力因素包括基础资产违约率、违约回收率、提前退租率、展期率及预期收益率等指标。
四、循环购买和合格投资
(一)循环购买
1、关注后续资产情况。循环结构中,计划管理人是否通过管理流程安排对每一期后续购买的资产清单进行事前审查和执行确认,并定期进行信息披露。
2、关注合格标准。循环结构中,在后续购买同类基础资产时,是否设置了适当的入池标准,资产筛选及确认流程、确认资产符合入池标准的主体、沟通频率、资金与资交割方式、循环购买账户设置、可供购买的资产规模与循环购买额度匹配性、购买定价的公允性等。
3、循环购买通过原始权益人信息化系统进行的,需审核信息化系统对接的稳定性、有效性、可靠性、系统应急机制和备选方案等。
4、循环购买通常应在专项计划账户进行,如果难以实现也应在专项监管账户进行,并对专项账户资金与原始权益人的自有资金进行隔离,定期对监管账户进行信息披露。
(二)合格投资
1、合格投资仅限在专项账户进行。
2、合格投资不得投资权益类产品,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应当防范投资标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相关风险。
五、管理人尽职调查及存续期管理职责
(一)尽职调查
1、基础资产池的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租赁业务形式占比情况、原始权益人在获取租赁物时的付款情况、租赁物交付情况、债务人行业及地区分布等,新规下对基础资产池基本情况有以下三点是需要特别关注并披露的:
(1)管理人需要在计划说明书中附件列表形式披露基础资产未偿本金余额占比最大的20笔基础资产的所有基本情况;
(2)租赁合同存在采用浮动利率计息方式的,管理人需调查披露浮动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关系,并说明利率浮动是否会对专项计划的超额利差增信方式产生影响;
(3)关注提前退租的约定情况,包括且不限于提前退租的条件,提前退租是否可以减免租赁利息和相关费用等。
2、入池融资租赁债权及对应租赁物的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3、基础资产所对应重要债务人的主营业务、评级情况、财务数据、信用情况、偿债能力及资信情况。即使未达到重要债务人要求但单笔未偿还本金金额占比较大的,管理人也应当结合对专项计划现金流影响情况,对该债务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进行一定信息披露,并说明对非重要债务人但占比较大的债务人的尽调方式;
4、原始权益人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业务概况、业务开展的时间、经营模式、承租人集中度、行业分布、期限分布、盈利和现金流的稳定性、业务开展的资金来源、风险资产规模等;
5、原始权益人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包括分类管理标准、定义、方式等)、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风险准备金计提情况;
6、原始权益人及重要债务人的失信记录的核查情况;
7、资产服务机构融资租赁相关的业务管理能力核查;
8、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分析;
9、现金流预测及压力测试的分析;
10、增信方式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分析,如果增信机构为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或重要债务人的,管理人需要对增信效果及风险进行充分披露。
(二)存续期管理要求
1、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披露的要求:
(1)细化基础资产的运营情况要求,包括入池早偿、逾期、违约和不良运行表现、各预测周期基础资产实际现金流与预测比较情况,融资租赁款的归集、划转、价值变动,以及基础资产相关的争议、纠纷、诉讼等;
(2)报告期内除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经营情况外,增加对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财务情况、资信情况及相关重大变化;
(3)增信机构的核查与原始权益人核查点相同: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情况及相关重大变化;
(4)专项计划不合格基础资产处置、权利完善事件、增信措施等相关投资者保护条款的触发与执行情况;
(5)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及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分配收益情况;
(6)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
(7)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和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兑付情况;
(8)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2、临时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条只要求管理人及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新规明确了信息披露人应在相关事件或事项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临时信息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点中重大事件包括的内容;
(2)新增对重要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3)基础资产池的信用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如发生违约率、逾期率等指标大幅提升。
(4)触发权利完善事件、加速清偿事件、提前终止事件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六、中介机构职责
(一)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基础资产界定的具体范围和法律依据;
2、基础资产涉及交易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有效性;
3、律师应当核查债务人的分散度,对于租赁物涉及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及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不动产类的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核查内容涵盖租赁物的性质、价值、基础资产的构成、租赁本金及利率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入池资产对应的租赁物买卖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的商业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评估价值、租赁物买卖合同的交易对价、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财产作为租赁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基础资产涉及关联交易的交易背景真实性、交易对价公允性;
5、原始权益人及重要债务人的失信记录特别核查;
6、原始权益人、增信主体相关主体的内部授权。
7、抽样调查方法、抽样标准设置的合理性及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等。
(二)资信评级机构(资信评级报告)
1、评级基本观点、评级意见及参考因素;
2、基础资产池情况;
3、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及法律风险分析;
4、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分析,并对信用增级方式的信用效果分析;
5、披露影子评级分布及加权影子评级;
6、现金流归集路径、监管措施、资金混同及挪用的风险分析;
7、现金流分析及压力测试情况;
8、跟踪评级安排。如果设置循环购买的交易,还需要对基础资产的历史表现尽量量化分析。
作者:小天 来源:券商合规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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