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设备租赁收入如何纳税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7-08-10 / 阅读:515

  “营改增”后设备租赁收入如何纳税?
  
  1、什么叫营改增?´
  
  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其目的就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减税的政策
  
  2、为什么要营改增?
  
  ´现行征收范围易造成对增值税的侵蚀:同样的项目缴纳的税负不同;易造成增值税的偷漏税´营业税和增值税课税对象存在着交叉重复征收现象,加重了营业税纳税人的负担´应税行为境内的判断易产生境外劳务重复征税
  
  3、什么是租赁业?
  
  ´租赁一直被人们认为是服务行业,其基本概念是有偿使用他人物品。´即在约定的时间内,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他人资产(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期权、股票等)。´现在一般将其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4、什么是有形动产租赁业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2.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2、经营性租赁业(税率改革)?
  
  ´税率。一般纳税人17%,小规模纳税人3%´2.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经营性租赁业案例
  
  ´某建筑设备租赁企业年营业额138万元,新购进设备原值782万元。计算该企业营改增前后应纳税费。´1.营改增前,该企业应缴纳营业税,税率5%,无抵扣,则:
  
  应营业税额为138*5%=6.9万
  
  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总额为6.9*7%+6.9*3%=0.69万元
  
  共交纳6.9+0.69=7.59万元
  
  ´营改增后´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无抵扣,则:
  
  应纳增值税额为138*3%=4.14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为4.14*7%+4.14*3%=0.414万元
  
  共交纳4.14+0.414=4.554万元
  
  ´若为一般纳税人,对应的增值税税率17%,可以抵扣,则:
  
  应纳增值税额为138*17%-782*17%=-109.48<0
  
  无需交税
  
  分析:
  
  从上一个案例的计算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
  
  1.从税负上来说:营改增后经营性租赁业的税负明显下降,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税负减少近乎一半,而为一般纳税人的话,在本案例中该企业更是无需交税。
  
  2.从企业利润上来说:营改增前,企业按营业税纳税人设备购置782万元,全额计入固定资产 如按折旧年限10年提取折旧,每年提折旧计入成本78.2万元;营改增后,企业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设备价税分离,计入设备原值782/(1+17%)=668.38万元,如按折旧年限10年提取折旧,每年提取折旧计入成本66.838万元,营改增前后企业每年增加利润11.4万元(忽略其他费用)。
  
  结论:
  
  总而言之,对经营性租赁企业,特别是进项税额比较多的企业来说,营改增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水平,避免了重复征税,更增加了企业的利润。
  
  融资租赁业(改革前后对比)
  
  ´纳税人:´税改前融资租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税改后为增值税纳税人,同样对融资租赁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不过和以前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同的是,财税[2011]110号文件中规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是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为500万´ 课税对象:´税改前是对所有的融资租赁业务;税改后只是针对租赁服务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不动产租赁并未在这次税改中提及
  
  融资租赁业(改革前后对比)
  
  ´税率变化:
  
  税改前融资租赁业属于金融保险业适用的营业税5%税率;税改后融资租赁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17%税率。
  
  ´优惠政策:
  
  同时,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就说明融资租赁企业最高税率是不会超过3%的
  
  融资租赁业(改革前后对比)
  
  ´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同:
  
  1.税改前融资租赁采用差额计税
  
  应纳营业税额=[(应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出租物的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5%
  
  这里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2.税改后按照增值税计税方法: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融资租赁业(改革前后对比)
  
  ´票据开具不同:´税改前融资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开具的是服务业发票,而承租人取得的服务业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所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是不能抵扣的,只能计入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税改后融资租赁企业按收取的租金向承租人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承租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根据融资租赁企业分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
  
  某融资租赁公司(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 务)应甲公司的要求于2012年6月30日购入A型机器设备,取得增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支付运输费保险费等费用2万元,款项一次性支付。
  
  同时该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签订租赁合同,将A 型机器设备租赁给甲公司,租赁期为2012年71日至2016年7月1日,每半年等额支付租金100万元,A型生产设备为全新设备,预计可使用寿命为5年承租方向融资租赁公司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为租金总额的5%。双方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在每次收到租金时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
  
  ´1)判断该租赁的性质 :首先甲公司的租赁期为4年,大于该设备使用寿命(5年)的75%,满足融资租赁判定标准的第3条,其次租赁的是机器设备属于有形动产,因而判断该业务为融资租赁有形动产。´(2)租赁物实际成本=500+85+2=587(万元)
  
  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0*8+800*5%=840(万元)
  
  分析:
  
  ´税改前融资租赁企业相关税额计算如下:
  
  每年应纳营业税=(840-587)/4*5%=3.162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3.1625*7%+3.1625*3%=0.31625(万元)
  
  ´税改后融资租赁企业相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840/1.17*17%-85=37.05(万元)
  
  每年应纳增值税=37.05/4=9.262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9.2625*7%+9.2625*3%=0.92625(元)
  
  ´表面看来,改革后企业税负增加,但是改革后根据优惠政策´增值税实际负税率=本期融资租赁业务应纳增值税/本期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
  
  ´本案例中,增值税实际负税率=9.2625/[(840-587 )/4]=14.64%>3%´所以应该享受 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应该退还增值税为7.3625万元[9.2625-(840-587 )/4*3%]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为1.8975万元,比税改前交纳营业税3.1625万元少交了1.265万元,实际税负降低了。
  
  结论
  
  通过案例分析从多角度对改革前后的税收政策进行对比。这次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实质上只是名称的改变和税率的降低,应属利好政策。核心问题是该政策强调“有形动产租赁”对行业未来的发展和已经完成租赁“创新”交易的租赁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来源:信捷代理记账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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