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金融租赁从业者的职业操守及法律风险警示
1、问题引入
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人员,肩负着对内对外的重要职责,其所承担的法律风险也相对较大,有时甚至面临刑事风险:一方面要保证个人的履职行为恰当、合规,不损害公司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要保证其所代表的公司行为规范、合法,不触碰法律的“红线”。同时,他们更是企业形象的重要体现和企业文化的重要建设者,品行端良、正直守法的业务人员,不仅能为公司树立健康向上的企业形象,还能在无形中引导其他员工的廉洁自律建设 ,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案情概览
1、汪某系A公司(某金融租赁公司)专职项目部高级经理。
2、周某欲以其控制的B公司向A公司申请融资3000万元,因B公司不符合融资要求,周某指使他人将净值严重不足的设备发票金额篡改、伪造,增加至3000余万元,并伪造财务报表。
3、就该融资租赁项目,A公司对B公司的资产进行回租买卖和回租租赁,由汪某负责该项目。
4、在办理该项融资业务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汪某接受吃请、收受礼金,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未尽审查义务。
5、A公司将融资款汇入B公司账户后,该款被转移至周某个人账户,周某支付租金600万元后,拒不支付剩余融资租赁租金。
6、由于汪某严重不负责任致A公司被骗,A公司财产损失1950万元。A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扣划担保人银行存款。其后,担保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对周某等人以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立案。
7、经查,汪某还分两次收受中间人董某以承租人B公司的名义送出的现金共45万元。
3、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汪某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最终判决汪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件改编自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铜中刑终字第00093号】
4、经验总结
1、商业贿赂是困扰企业管理的一大难题,本期案例令人警醒,给予金融租赁从业者深刻的警示,应始终廉洁自律,坚定方向,坚持信仰,抵制住诱惑和腐蚀,时刻牢记勿轻小事,小隙沉舟;勿轻小物,小虫毒身;勿轻小人,小人贼国。
2、项目业务人员应重视尽职调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情形,通常发生在初次合作或合作时间不长的商业伙伴之间。因此,对于来历不明的新伙伴需要进行充分、深入的考察,在签订、履行合同前,我司的业务人员应对合作伙伴的经营发展状况进行多方了解,三思而后行。而对于通过熟人、朋友或其他合作企业介绍的商业伙伴,由于有第三方作保,往往更容易产生信赖感,在合作过程中降低风险意识,疏于防范。但事实上,介绍人可能出于朋友帮忙或自身利益考虑而介绍双方认识,对于对方的情况也并不一定十分了解,因此对于合作过程中的风险仍然要谨慎把握。
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链接: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第14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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