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对当事人有什么要求,融资租赁的注意事项
导读:
融资租赁在企业中还是比较常见的。融资租赁对当事人有什么要求?融资租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方面是有要求的,融资租赁的注意事项还有哪些?读完本文,您就明白了。
前言
融资租赁对当事人的要求和当事人方面的注意事项主要体现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方面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两个方面。
一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方面
(一)切记要核实出租人有无合法的资格,写进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出租人一定要写其全称,并签字盖章,同时审查盖章单位与出租人是否一致。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如果对方是法人企业,则要审查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即是否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对方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与之签约,但一定要慎重,要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其资格。实践中,要防备某些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人却以合法的身份进行诈骗。
(二)要注意审查当事人,特别是出租人的经营范围。
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无效。所以,承租人一定要认真审查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行为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
(三)必须注意了解承租人的资信、为人,遵纪守法程度。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出租人来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签约和履约能力即能否按期支付租金,直接关系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获得相应的利润。因此,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赁申请时,应要求承租人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收入等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来判断承租人的资信情况。对那些为人不正,违法乱纪的人和单位,最好不要同其签订合同,尤其出租物价值高,技术复杂,仪器精密的,不仅要了解承租人之资信,更要了解其操作出租物的技术熟练程度,然后才决定是否出租该物,并签订合同。同样,承租人也必须对出租人进行资信调查,选择合适的出租人,以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四)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有代理人的,应注意审查其代理资格,以防止发生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情况。
审查方法主要是看对方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是否过期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
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自愿。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等方式使对方作出不符合内心意思的表示而签订合同,这都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亦规定: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一旦一方当事人发现自己在签合同时由于上述原因而导致意思表示并不真实,从而使自己在合同中的利益受到伤害时,都应及时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然,合同是否无效,是否应予以撤销,其确认权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行使,它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独享。
以上就是对融资租赁对当事人有什么要求,融资租赁的注意事项问题的解答。融资租赁本身比较复杂,涉及的金额比较大,希望当事人在办理时要谨慎,对文中提到的注意事项一定要牢记在心,这样才能避免吃亏上当。如果当事人在遇到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等情况时,也不要过于慌张,要及时向有相关经验的律师请教,律师有丰富的经验,可以帮助您解决您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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