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签约、谈判及相关业务流程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7-02-05 / 阅读:512

  一、付款审核
  
  合同签订并办好各类手续后,业务拓展部向计划财会部提交《用款计划表》,并备齐所需的业务材料,填写《项目付款审批表》发起对外付款申请,交由风险管理部门审查付款条件,审核通过后向计划财会部发送《付款通知书》,同时通知业务拓展部。
  
  计划财会部接到风险管理部发送的《付款通知书》后,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完成对外支付工作,并通知业务部。
  
  二、对外支付
  
  1、一次性付款,没有宽限期
  
  1)信用证(LC)
  
  按购货合同规定的开征日期开信用证,将开证日期定为起租日,如果银行要求提前押付开证资金时,起租日定为动用公司款项日。
  
  2)托收(DP)
  
  当收到供货商发出的装船通知及相关运输单据时,在审核各种单据无误的情况下确定对外付款,同时把起租日定为托收日。
  
  3)电汇(T/T)
  
  当收到供货商发出的装船通知及相关运输单据时,在审核各种单据无误的情况下对外付款,同时把起租日定为付款日。
  
  2、分期、分批付款和交货或有宽限期
  
  1)可以首期动用公司资金为起租日;
  
  2)可以最后一期动用公司资金为起租日,但必须把前几期的利息支付给公司或摊入租赁成本。
  
  3、预付货款和尾款
  
  1)原则上必须由公司认可的银行提供担保,才能支付给供货商预付货款。若承租人要求在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条件下预付货款,则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偿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责任;
  
  2)必须有承租人申请提供的设备安装、调试合格证明‘;才能支付给供货商尾款。
  
  三、运输、保险
  
  1)FOB条款在购货合同签订之后,由租赁公司办理租赁物件的运输和运输保险事宜,也可以委托承租人选择公司认可的相关机构办理;
  
  2)C&I条款在购货条款签订之后,由供货商办理租赁物件的运输事宜,公司办理运输保险;
  
  3)C.I.F条款在购货合同签订之后,由供货商办理运输和运输保险事宜。
  
  四、交货
  
  当供货商安排完装船,运单、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有关单据可交付租赁公司,也可以交付承租人。交付承租人时,承租人应将加盖公章的相关票据复印件交付公司。
  
  五、报关、商检、提货
  
  如果租赁物件从国外进口,租赁公司应将有关提货单据连同进口许可证交给承租申请人,由公司协助承租申请人在当地口岸办理进口报关、商检手续。承租申请人负责提货和到租赁物件安置地的内陆运输。
  
  六、安装、调试、验收
  
  由租赁物件供应商按合同规定时间,现场帮助承租申请人安装调试租赁物件。合格后承租人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给供货商,并向公司出具《租赁物件接收书》。经办客户经理按合同约定可在此时、首次付款或交货时向承租人发送《起租通知书》。
  
  七、索赔
  
  当承租申请人发现租赁物件有瑕疵或安装、调试、质量标准等达不到购货合同规定的要求,立即通知租赁公司。租赁公司转让索赔权后由承租申请人直接对供货商索赔。
  
  八、资产保险
  
  在交货前根据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或承租人以租赁公司为第一受益人对租赁物件投保财产险、内陆运输险、安装险、机器毁坏等租赁合同规定的险种。
  
  九、资产标识
  
  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租赁物件所有权登记手续(如有),原则上应在所有租赁设备明显处标明“此设备所有权人为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置”的铭牌。
  
  当供货合同执行完毕各项费用确认后,调整原概算成本为实际成本,作为计算租金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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