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资产的定义、原理及实务案例
以下根据珠江金融租赁副总裁杨博钦出席第十三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演讲内容节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用、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交易的金融属性,使得应收租金或应付租金即融资租赁资产(以下简称“租赁资产”)或债权一定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租赁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融资租赁交易形成的应收债权,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主要指应收债权。
租赁基础资产分类是怎么样的?通俗地讲,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所涉及的行业多为基础设施、交通物流、公用事业、医疗教育、旅游消费、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
下面,我们仔细的看一下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及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步骤是怎么样的?
一般而言,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包括:原始债务人、原始债权人、特殊目的公司(SPV)、信托机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承销商、投资人。
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分为九步:
第一步,原始权益人确定拟进行ABS的基础租赁资产。
第二步,计划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聘请托管银行(托管人)负责开立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全程托管专项计划的资金。
第三步,基础资产权属由原始权益人转移至SPV。
第
四步,担保机构(如有)对该资产进行信用增级。
第五步,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预测机构分别将对专项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信用评级报告、会计意见书(如需)和现金流预测报告(如需)。
第六步,发售证券。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
第七步,SPV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
第八步,发行完毕后,在证券存续期间,专项计划专用账户按照一定的频率收取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计划管理人按约定在合格投资范围内负责管理计划专用账户内的留存现金,并于每个还本付息日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兑付本金利息。
第九步,到期清偿。
我们再看看租赁资产证券化应该遵循的规则规范在法律方面,银行间市场发行的金融租赁证券化产品与企业贷款类证券化产品类似,产品结构较稳定,参与主体信用资质较好履约能力强,因此法律风险和参与机构风险相对较小。交易所发行的融资租赁证券化产品,由于参与主体范围广泛,产品结构更为丰富,因此也面临更多的法律和参与主体风险,需要细致排查。租赁基础资产应该符合如下要求:基础资产的真实、合法、有效、可转让;基础资产不属于监管负面清单;租赁物是否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或履行通知义务等等。
在监管方面,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分为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与之相对应,金融租赁公司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ABS),在银行间市场流通,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的ABS在交易所挂牌。
在会计方面,最重要的是如何确定租赁资产的出表还是不出表。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的会计确认与计量,主要适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核心问题是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是否能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是看资产是否真实销售,真实销售的要进行表外处理,如果不是真实销售,那么就按照担保融资,也就是表内处理方式记录。具体来说,当真实销售发生时,资产应当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而在利润表中列入相关项目,对于证券化资产获得的收益或损失要确认当期损益,其中交易成本计入当期成本。如果没有真实销售,那么资产还是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证券化的损失列为负债,其中交易成本作为资本化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资产是否按照表外还是按照表内处理主要是看风险和报酬是否真正转移,如果转移程度达到整体转移的范围那么就要视为销售,会计处理进行表外处理。如果是部分转移,那么真实转移的部分要终止确认,而自持的部分资产要进行继续涉入处理,也就是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资产的收益列入负债。
此外,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法则,只有当发起人保留了被转移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才完全无法出表,而在其他情形下,仍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出表。其中,当发起人既未转移也未保留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时,会计准则要求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举例而言,如果该继续涉入产生于一项限额财务担保,发起人通常按照担保限额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金融资产,这就是说,假设该担保限额占被转移资产的比例较低(例如5%),发起人仍可能实现较大程度的资产出表。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几乎所有”呢?由于国内和国际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规定,国际会计界在相关讨论中倾向于将“几乎所有”理解为“90%左右”,也有一些会计师本着更加谨慎的态度倾向采用略低的比例。这个比例的高低认定,极大程度上影响着出表与否的结论。
在税务方面涉及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用、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交易的金融属性,使得应收租金或应付租金即融资租赁资产(以下简称“租赁资产”)或债权一定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租赁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融资租赁交易形成的应收债权,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主要指应收债权。
租赁基础资产分类是怎么样的?通俗地讲,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所涉及的行业多为基础设施、交通物流、公用事业、医疗教育、旅游消费、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
下面,我们仔细的看一下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及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步骤是怎么样的?
一般而言,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包括:原始债务人、原始债权人、特殊目的公司(SPV)、信托机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承销商、投资人。
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分为九步:
第一步,原始权益人确定拟进行ABS的基础租赁资产。
第二步,计划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聘请托管银行(托管人)负责开立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全程托管专项计划的资金。
第三步,基础资产权属由原始权益人转移至SPV。
第
四步,担保机构(如有)对该资产进行信用增级。
第五步,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预测机构分别将对专项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信用评级报告、会计意见书(如需)和现金流预测报告(如需)。
第六步,发售证券。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
第七步,SPV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
第八步,发行完毕后,在证券存续期间,专项计划专用账户按照一定的频率收取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计划管理人按约定在合格投资范围内负责管理计划专用账户内的留存现金,并于每个还本付息日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兑付本金利息。
第九步,到期清偿。
我们再看看租赁资产证券化应该遵循的规则规范在法律方面,银行间市场发行的金融租赁证券化产品与企业贷款类证券化产品类似,产品结构较稳定,参与主体信用资质较好履约能力强,因此法律风险和参与机构风险相对较小。交易所发行的融资租赁证券化产品,由于参与主体范围广泛,产品结构更为丰富,因此也面临更多的法律和参与主体风险,需要细致排查。租赁基础资产应该符合如下要求:基础资产的真实、合法、有效、可转让;基础资产不属于监管负面清单;租赁物是否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或履行通知义务等等。
在监管方面,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分为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与之相对应,金融租赁公司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ABS),在银行间市场流通,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的ABS在交易所挂牌。
在会计方面,最重要的是如何确定租赁资产的出表还是不出表。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的会计确认与计量,主要适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核心问题是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是否能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是看资产是否真实销售,真实销售的要进行表外处理,如果不是真实销售,那么就按照担保融资,也就是表内处理方式记录。具体来说,当真实销售发生时,资产应当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而在利润表中列入相关项目,对于证券化资产获得的收益或损失要确认当期损益,其中交易成本计入当期成本。如果没有真实销售,那么资产还是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证券化的损失列为负债,其中交易成本作为资本化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资产是否按照表外还是按照表内处理主要是看风险和报酬是否真正转移,如果转移程度达到整体转移的范围那么就要视为销售,会计处理进行表外处理。如果是部分转移,那么真实转移的部分要终止确认,而自持的部分资产要进行继续涉入处理,也就是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资产的收益列入负债。
此外,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法则,只有当发起人保留了被转移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才完全无法出表,而在其他情形下,仍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出表。其中,当发起人既未转移也未保留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时,会计准则要求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举例而言,如果该继续涉入产生于一项限额财务担保,发起人通常按照担保限额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金融资产,这就是说,假设该担保限额占被转移资产的比例较低(例如5%),发起人仍可能实现较大程度的资产出表。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几乎所有”呢?由于国内和国际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规定,国际会计界在相关讨论中倾向于将“几乎所有”理解为“90%左右”,也有一些会计师本着更加谨慎的态度倾向采用略低的比例。这个比例的高低认定,极大程度上影响着出表与否的结论。
在税务方面涉及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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