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增值税实际税负的分母是否含本金
从上海试点融资租赁营改增以来,计算增值税实际税负的分母是否包括本金就备受争议,主要是分母应为应税收入,大家对应税收入的理解不同所致。
财税2012 86统一了增值税实际税负的分母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分母包含本金。
截止财税2016 36号颁布前,相关政策规定:无论融资租赁还是售后回租,销售额都包括本金,所以增值税增值税实际税负的分母都包含本金。
财税2016 36号文规定售后回租适用金融业贷款税目,销售额为收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动产回租享受超3%即征即退优惠。
按理说5月1日后新动产回租在计算增值税增值税实际税负的分母时就不应包含本金。
上述推理逐渐得到证实:
重庆国税8月4日指引二
7.增值税即征即退口径。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售后回租合同,如在全面营改增后继续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率1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执行即征即退政策时,计算税负的分母(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包含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回复:
(1)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未执行完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继续选择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在计算享受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实际税负时,计算税负的分母(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包含融资租赁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缴纳增值税,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在计算享受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实际税负时,计算税负的分母(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融资租赁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除了上述情况外,其他满足条件的业务还是包括本金的,要求融资租赁业务核算需要细化。
作者:王尤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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