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系列问答——租赁篇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5-17 / 阅读:418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 2016年 4月 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能不能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 2016年 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能不能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文章来源:安徽日报
培训公告
 全面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税收难点筹划与多元化资金筹措实务操作高级培训班 6月17-18日 北京—永兴花园饭店
欢迎垂询 133-3106-9587   杨志军
或登陆http://www.rzzlpx.com了解课程详情。



上一篇:聚焦营改增 |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的演进过程及影响
下一篇:营改增影响几何?融资租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