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涉税事项——融资租赁出租方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3-30 / 阅读:392

  1、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适用税目: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赁。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适用税率: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销售额确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企业所得税
  
  收入确认时点: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相当于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本金,贷给承租方取得的利息作为收入。因此,在按租赁费总额作为计税收入的同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成本扣除。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可以在发生的当期一次性扣除,如果金额较大,也可以根据配比原则,在租金收入确认的各期配比扣除。由于融资租赁的计税收入通常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分期平均收取的,因此,初始直接费用采用分期扣除办法时,也应当于确认计税收入的当期平均扣除。相应地,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也应采取平均扣除的办法。纳税年度应确认的所得额=本期应收租赁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租赁期或初始直接费用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3、印花税
  
  根据国税地字1988年30号文及国税函2000年154号文针对融资租赁业务实质的判定,可以推断出针对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对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实质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那么应该依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2)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经营租赁行为,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那么应该依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3)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销售货物,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那么应该依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具体缴纳情形还是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
  
  来源: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李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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