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36号文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3-30 / 阅读:1116

  国家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共同颁布了财税[2016]第36号文,规定了营改增扩围剩余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以及相关增值税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对比106号文关键变化
  • 租赁服务上游的贷款服务纳入增值税范围,税率定为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归入贷款服务
  
  • 融资租赁服务的税务范围被收窄为直租,包括有形动产及不动产,保留了借款利息扣减销售额的计税方式,继续体现了以税盾红利引导融资租赁行业服务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政策含义
  
  • 租赁服务下游剩余行业全面纳入增值税范围,税收抵扣链条全面搭建完整,其中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11%缴纳,下游可获得抵扣,减税力度极大
  
  • 出口租赁服务免税范围扩大至全部“有形动产”标的物并有望退税
  
  • 融资租赁企业的即征即退政策获得延续,明确了实缴资本达到1.7亿的要求及过渡期政策
  
  • 重申了90号文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本金不征税的规定
  
  题外话:保理业务中账户管理、资金结算、财务担保业务按贷款服务全额征税,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按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正式明确了“差额纳税”的税收政策。
  

  租赁业务分类规定

  
  • 融资性售后回租

税目

税率

计税销售额确认方式

能否作为下游客户进项抵扣

贷款服务

6%

扣除本金、利息、车辆购置税后差额

不能

 
 
  原文链接: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款第(五)项第1点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款第(三)项第5点对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政策解读:
  
  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规定,一方面还原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作为资金融通业务的商业实质,保留了106号文、90号文对本金、利息不计入销售额的处理,另一方面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归为贷款服务税率统一为6%,下游统一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消除了融资租赁企业之间因举债能力不同以及与其他机构一样从事“贷款”业务之间税负不等的差异,体现了实质课税及税负公平原则。
  
  同时,政策制定者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特别针对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制订了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原有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不受影响,体现了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税目

税率

计税销售额确认方式

能否作为下游客户进项抵扣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扣除利息、车辆购置税后差额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政策除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排除以外,其他规定基本平移了了106号文的内容。
  
  • 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税目

税率

计税销售额确认方式

能否作为下游客户进项抵扣

不动产租赁服务

11%

扣除利息、车辆购置税后差额

               

 
  原文链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款销售服务第(六)项现代服务第5点租赁服务(1)融资租赁服务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项第5点的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含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解读:
  
  本次营改增扩围最大的减税亮点就在于不动产业务可抵扣的税制设计,不动产租赁服务的政策规定完善了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抵扣的链条,有利于融资租赁开拓不动产业务市场。
  
  • 出口租赁免税可退税
  
  原文链接: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6点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同文第四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解读:
  
  此前财税[2014]62号文对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以融资租赁方式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企业比照外贸企业规定执行退税,本次36号文在对出口租赁免税的同时将货物贸易的退税政策扩大至服务及无形资产,退税的标的范围大为扩展,符合融资租赁助力中国制造走出去的政策定位。

  
  对前期政策的修补
  
  • 即征即退政策
  
  原文链接: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款第(二)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项“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政策解读:
  
  将原本2015年12月31日已到期的“超三返还”政策延续至“营改增试点期间”,此政策没有将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包含在内。此外,对“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延续了106号文的规定将租赁本金包含分母在内,明信对享受退还的业务门槛做了测算,单笔业务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需达到20.65%的息差率,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需达到53%的息差率方可达到退税门槛,均已超过最长期限贷款利率的4倍,即征即退只能说是保留了最初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平稳承接,很难说是对融资租赁行业是一个实质性利好。
  
  • 融资租赁企业资本金问题
  
  原文链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款第(三)项第5点(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款第(二)项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106号文原规定为“注册资本1.7亿元”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本次文件更改为“实收资本”此前各地税务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已按实收资本口径执行,本次修改仅仅是从文件上严谨化,同时对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的租赁企业规定了从2016年5月1日到2016年7月31日的政策过渡期,对行业实质性影响不大。
 
 
  好啦,严肃讨论部分结束啦,有没有眼花缭乱的感觉?别怕,同学们,我们划重点啦!看这里!敲黑板!!
  
  一图看懂租赁服务的分类及适用增值税处理
  
  根据36号文附件1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租赁服务,根据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根据租赁标的物的不同,进一步区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按其资金融通业务的本质归为贷款服务,融资售后回租与有形动产/不动产融资租赁税务处理的核心区别在于出租人在购进租赁物时以及计算销售额时本金部分的差别以及租金专用发票能否作为承租人进项抵扣的规定;有形动产与不动产融资租赁税务处理的核心区别在于税率的不同及不动产融资租赁未获得超三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口气写完上面一段明信君已头晕眼花,咱们直接看图吧:
  
  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有利于直租业务的发展36号文保留了直租业务的税盾红利,有利于以融资租赁方式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采购提供支持,在供给侧改革的大潮中融资租赁的小伙伴们发挥去库存、促投资神功的时候到了!
  
  有利于拓展不动产及建筑业租赁市场以往政策规定不明确难以拓展的不动产租赁业务本次减税力度最大,所以租赁小伙伴们还等什么呢?
  
  有利于出口租赁的发展退税范围扩大至服务及无形资产,总理带头为走出去营销,国家发红包促进走出去,租赁行业的国际化是国家对你们的期待哦
  
  以下三种租赁小伙伴最落寞
  
  • 单纯从事集团内部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公司


  • 模式单一的租赁公司
  
  • 团队缺乏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租赁公司
  
  保理融资业务蓬勃发展可期保理融资业务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税率为6%;依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3点的规定,将按照差额缴纳增值税,保理业务的税赋较之前全额征税的税负有大幅度的下降。
  

 

  结语:
  
  确定营改增五一全面扩围以来,期间无数被纷纷谣言吓坏的银行、租赁小伙伴们拿着的各路小道消息来找明信君求证,千呼万唤的政策本宗36号文终于重磅出台,通读全文,36号文充分体现了总理要求的税负只减不增、平稳过渡的原则,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设计一方面完善了不同类型租赁业务抵扣链条税率的一贯性,另一方面保留了直租业务的税盾红利,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对融资租赁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助力中国制造的深切期待,文间处处闪现实质课税、税赋公平、税收中性等等立法原则。读过那么多税法文件,吓人砖家说的话明信君从来不信!
  
  另外,由于贷款服务税率上升、进项不能抵扣等原因税负暂时稍有增加的其他金融行业的小伙伴们还得等一等,也得给政策制定者一点时间嘛~


上一篇:融资租赁合同十大风险案例
下一篇:融资租赁公司风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