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前景怎样?
去年11月19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这一套文件,可以看作是监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鼓励政策。
业界一度认为租赁公司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在交易所挂牌的标准化产品成本普遍较低,并且可以引入低成本的险资),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
首先,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应当是基础资产的“独立性”或“破产隔离”、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以及“真实出售”。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公司法层面上是否可以设立SPV,破产法范畴内如何真正实现破产隔离,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范畴内对真实出售债权资产如何界定都处于一个比较模棱两可的境地。同时对于资产转让以后的登记和公示程序,目前的相关配套制度和程序都存在着很大的缺失,这对SPV和投资者权益的保障上存在着较大的隐患。上述问题其实不光存在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当中,国内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其实普遍受制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滞后。
其次,税收问题。营改增之后有形动产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缴纳范畴当中,利息差部分税率为17%。但是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SPV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不具备开票的资格,如果让租赁公司继续代为开票,又存在法律逻辑上的混乱和税收义务承担的错位。同时,根据我们和天津、上海等融资租赁业务较为发达地区的税务部门沟通之后得到的反馈来看,若以租赁公司未来应收租金收益权做基础资产,以租赁为原始权益人的情况下,租赁公司因支付每期资产管理计划所获得息单无法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依据,这就意味着租赁公司需要承担17%的税收方面的成本!这一点目前还没办法解决,要么就学工银租赁那一单证券化,基础资产全挑的是不动产或构筑物这些开营业税发票的资产。
最后,市场认可度的问题。在天朝融资租赁行业基本上是作为一个跟在银行信贷后面做补充的角色,因此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的承租人质量普遍不如银行信贷当中的借款人,这也就造成构成基础资产质量参差不齐,从而非常影响证券化产品的评级。如果增加评级那么只能通过增强内部、外部增信措施的方法来进行。证券化本身流程就非常复杂,又牵涉到很多参与方:投资者、发行人、承租人、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交易所等等等等,现在又需要用强担保的方式来增强评级以便顺利发行交易,这繁杂的过程和多方的沟通成本反而不如银行信贷来的简便。
其实,我个人认为租赁资产是非常适合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现金流稳定,基础资产颗粒度比较大,风险可以做到大面积的分散。但是鉴于配套的制度和政策建设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滞后,因此目前制约这部分业务发展起来的障碍还是比较大的。不过,对于这部分业务的发展趋势,我相信会越来越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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