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三防杜绝融资租赁中股权质押的风险
股权质押是融资租赁交易中比较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在实践中常会出现股权质押不能办理设立登记、股权不能办理转移登记、股权价值缩水等股权质押目的落空的风险。本文旨在揭示并规避前述风险,帮助融资租赁公司更好的实现股权质押的目的。具体措施为三查三防:
一查,公司章程,提前采取措施,扫除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和股权转移登记障碍,保护出租人的债权。
核查公司章程是首要程序,作为融资租赁专业律师必须审慎细致做好这一工作。
公司章程是悬于公司股东、股东会、董事会、高管头上的“宪法性至高准则”。虽然《公司法》第16条是限定股东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很多公司为了保障公司运营不受个别股东意志影响,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一步限定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和质押,并将之载入公司章程。核查公司章程的重点是其中关于公司股权的特别约定条款,重点关注股权质押和股权转让的限制及债转股的限制,包括:质押数量限质、出质对象和出质用途限制、受让主体限制、转让价格限制、转让期限限制、分红限制等。
预先修正公司章程,制备股东会决议,切实防范股权质押设立登记不能和股权转移登记不能的事实发生。
质押权进行设立登记使股权不能任意变动,是股权质押合同得以实行的基本保障。作为债权担保的而出质的股权,必须能够变现或者直接抵偿债务,才能实现出租人的债权,而股权转移登记是股权变现或抵债的必备条件,所以能够办理股权转移登记的股权才能符合股权质押合同条件的股权,才能保障出租人的债权。为此,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之时,应当根据核查公司章程的结果,采取适当措施,比如:提前修改公司章程,并达成股权转移登记的股东会决议。切实扫除质押权设立登记和股权转移登记障碍,保障出租人的预期债权。
二查,股权登记和出资性质,合理选择交易主体并提前办理审批手续,避免股权质押因违反相应规定而未能办理设立登记和转移登记。
核查股权登记的主体和出资的性质亦尤为重要。实践中经常存在因主体或出资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和股权转移登记的案例。
我国公司法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和不同的出资主体在股权转让时分别有不同的限制性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转让股权时应当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司法》第139条第2款又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还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且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买卖股票),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的规定。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且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由上所述,作为融资租赁律师,应当依据法律,严格核查出质人的身份、股权持有人身份、股权对应的出资性质。
出租人在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时,应当采取以下防范措施:要求相对方预先办理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注意质押期间和限售期的结合,规避公司高管限售制度;最后,对于已经冻结的股权要果断拒绝以股权质押的形式提供担保。
三查,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财务资料,防范虚假出资和股权价值缩水,切实保障股权质押的目的落空。
审查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财务资料,准确判断公司股权价值。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经验,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财务账目三项资料,综合对照,可以判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和和与出资有关的资产情况;从而可以确定股东出资的额度、真实性、股东权益对应的净资产价值。所以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前要全面审查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财务资料以确定股东的实际出资及股权价值,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中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财务资料动态,灵活判断股权和股权价值变动情况,根据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及时锁定公司的不正常交易,避免股权净值减损。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设立后最大的风险是因股票价值不稳定所带来的风险。股票的价值与出质公司的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营业能力、信誉状况等密切相关;还受金融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针对上述风险,在股权质押设立前要通过查询公司财务状况等,对公司的现金流、管理制度、经营能力做出明确判断,以防止股权质押设立后因该公司经营不善致该出质股权价值受损;同时,质押合同应当根据股票波动幅度设定合理的融资额度和质押权限和质押率。在股权质押设立后,出租人要密切关注着股权价值的波动,与出质人共同设定股权价值的评级体系,设立警戒值和平仓线,避免因出质股权价值缩水损害出租人利益的可能。
(来源: 融资租赁专业律师 朱庆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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