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融资租赁的模式与风险防范
引言
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行业实力不断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不断提升。
一、公路融资租赁的可行性分析
(一)融资租赁政策环境和法律分析。
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法尚未出台,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合同法》、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及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等规范性文件。以上规范性文件对设备等租赁进行了规定,均未对公路资产类融资租赁予以禁止。
《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银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业务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二)公路行业特点分析。
融资租赁模式适用于纯经营性基础设施中能独立发挥效益并且在财务上能够独立核算的项目。作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公路行业是一个弱周期行业,具有投资规模大、现金流稳定、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小、投资回收期长、服务全社会等特点。从理论上说,公路建设资金大部分应来自国家投入,但由于公路建设资金需求巨大,中央和地方财力有限,不可能将公路作为公益性项目完全由政府投资建设,从完成国家和地方公路规划建设任务乃至更长远的设想来看,我国的公路建设需要一种能够滚动发展的融资政策。我国公路建设投资继续较快增长,通过融资租赁解决当前公路建设资金紧张,盘活公路存量资产,是较好的出路。同时也避免为了短期建设资金筹集需要,将一些效益好的收费公路项目转让给私人投资者经营,而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发生。
(三)公路融资租赁的优势分析。
1.盘活现有资产,增加资金来源。
公路行业承租人可以利用已建成公路资产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既保持公路的使用权,又获得公路新建及改扩建所需的资金,将存量公路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盘活资产、增加资金来源,保证公司正常流动资金需求,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通过分期付款的支付租金方式,降低财务费用。目前,盘活公路存量资产和实现资产重组远比扩大资产规模重要得多。
2.创造资产信用的新型理念。
融资租赁超越过去专注于企业信用的传统理念,将企业部分运营的公路存量资产独立出来,创造了公路存量资产信用的新型理念,并运用技术工具,增加了公路企业的投融资能力,有利于企业推行资产轻量化生产经营方式,改善资产负债比,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内部”资产和最大限度地集中使用外部资产,以降低经营风险和实现企业核心控制力。
3.促进金融与公路行业的沟通融合。
融资租赁业有利于促进公路行业发展与金融业的结合,避免金融业发展被虚拟化,从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融资租赁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机构多种金融业务的相互配合,有利于带动相关金融机构发展。融资租赁机构可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有效链接,为后者提供有所有权保障的新资金配置渠道和投资品种,如债权保理、信托计划、私募基金和租赁资产证券化等。
4.完善金融结构。
中国金融结构长期来保持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格局,而股权类资金供应严重不足。我国公路企业资产负债和地方政府资产负债都出现了一些恶化或紧张迹象,如果融资结构不能较快得到改善的话,金融杠杆率过高势必成为潜在的、巨大的风险。融资租赁是以物、资产为载体的新兴资本流动的方式,具有平衡资本与投资供需矛盾、促进资本理性选择的特殊功能;从整体上提高经济的融资效率,为解决金融发展对实体经济“疏远化”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
二、公路行业融资租赁模式分析
目前公路行业运用较广泛的是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并有少量的公路路面资产融资租赁。
(一)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集销售和融资为一体的特殊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
(二)公路系统机械设备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方式是融资租赁的一种业务模式,主要运作过程是企业作为出卖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企业将其所有的公路系统机械设备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同时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再以买卖合同标的物作为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企业以公路收费权益提供质押,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企业利用每年的利润和折旧支持租金的偿还,并用变现所得支持新的公路建设,使企业增加发展后劲。其基本交易结构如下:
(三) 公路路面资产售后回租。
回租式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又将该项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来使用。在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存在双方当事人,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卖方即承租人在保留对其原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而租金的支付则是分期的,从而获得一笔急需的流动资金,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而买方即出租人则通过售后回租行为,获得了一个有利可图的、可靠的投资机会。
三、公路融资租赁风险分析
融资租赁项目具有融资和融物、金融和贸易相结合的特点,使得其业务涉及投资人、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金融机构等多方当事人,任何环节上的风险都可能导致项目资金不能安全回收。
(一)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配套制度很不健全。
国内仍尚未制定出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融资租赁法》虽普遍寄予厚望但仍没有出台。现有直接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法律规范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少数几个相关法规,但各法规、文件间衔接不够紧密,相关规定不够完善的缺憾一直困扰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稳步发展。
(二)公路收费标准调整的风险。
公路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车辆通行费收入,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必须由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听证。因此,收费价格的调整趋势以及未来收费价格在物价水平及总体成本上升时能否相应调整,仍取决于国家相关政策及政府部门的审批。如节假日小客车免收通行费的调整,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路的通行费收入。
(三)经营性风险。
经营性风险是指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由于经营管理因素而造成的对当事人经济效益的可能性影响。这一风险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影响,但对出租人的利益影响更大。一是承租人的违约风险。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承租人或担保人不履约,导致租金拖欠所造成的信用风险较大。二是公路运营风险。由于公路行业的特点,在公路建设前期的征地费用、建设期间的筑路成本、工程质量的优劣均会直接影响未来的经营状况。公路建成通车后,定期对路面的日常养护会影响公路的正常通行,影响交通流量;养护设备、设施、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都会对公路运营造成一定的风险。三是经济周期风险。公路行业对经济周期的敏感性一般比其他行业低。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其影响将逐渐表现明显。对收费公路而言,经济周期的变化会直接导致经济活动对交通运输要求的变化,从而导致公路交通流量及收费总量的变化,对公路的经营业绩将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资本融资,期限通常为3年至10年,资金的周转期较长,资金来源的期限结构若不能与之相匹配或资金供应上的不充足,就会形成流动性风险。由于近几年我国高等级公路通车里程的迅速增加,网络水平也迅速提高,新线路的通车势必分流周边原有公路的车流量,影响相应路段的通行费收入。
四、融资租赁风险防范措施
(一)加紧出台和完善金融租赁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际上,法律、会计、税收和监管并称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虽然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会计准则就融资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融资租赁物权的原则、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确认与计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环境,尽快审议颁布《融资租赁法》,理清税收关系,明确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中的适用。这是规范融资租赁交易主体行为、培育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实施行业的有效监管的前提与基础。
(二)加强融资租赁登记以及质押登记落实。
一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融资租赁登记机关的法律规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对租赁状况进行登记,公示租赁物上的权利状况,消除融资租赁业务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出租人风险,维护交易安全,从而实现融资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平等交易地位。二是对采用公路收费权质押担保的进行“双登记”。租赁公司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分别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除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外,为避免法律冲突造成的风险,应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的规定,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在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三)突破融资困境,探索多元化融资。
为了解决租赁公司融资渠道的单一,资产负债期限结构要错配,防范流动性风险。一是公路租赁资产证券化。公路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风险相对较小,正常情况下具有持续的资金来源,收益稳定且相对可靠。二是信托及理财产品。信托公司可以向其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也可以与银行合作包装成理财产品;银行也可以直接与租赁公司合作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用于融资租赁项目。
(来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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