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所有权一定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1-11 / 阅读:479

  ——从一则重审变更判决谈谈出租人所有权被侵害的救济方式
  
  【摘要】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的所有权法定,但是由于租赁物往往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出租人的所有权就极易受到侵害。尤其在租赁物已经被其他债务人查封、执行的情况下,出租人提起的确权之诉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只能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方式排除查封、执行,但是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进行,出租人的所有权往往很难得到支持。因此,为了避免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侵害导致租金债权失去保障,原则上必须办理租赁物的抵押登记,同时加强对于租赁物运营的过程管理,严格监控租赁物的权属状况,并及时采取救济措施。
  
  对于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合同法》及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按照行业惯例为了方便租赁物的运营管理,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或者承租人指定的挂靠公司名下。那么由于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一旦承租人或者挂靠公司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可能导致租赁物车辆权属变动的情况,出租人对租赁物车辆的所有权就极易被侵犯。
  
  现有某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与林某、李某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中,租赁物被挂靠公司的债权人在债权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进行处置,出租人在其所在地法院取得确权判决后,该法院又主动发起再审程序对原判决中已经确认的租赁物所有权进行变更。
  
  本期将结合该案例,对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所有权被侵犯的救济措施进行分析,并对实际业务操作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林某、李某案件简介
  
  某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与承租人林某、李某及挂靠公司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由出租人购买车辆出租给林某、李某使用,同时将租赁物登记在挂靠公司名下运营。《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承租人为车辆使用权人,挂靠公司仅承担挂靠职能,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
  
  2012年挂靠公司与自然人卢某发生债权纠纷,卢某根据双方的调解书申请铁岭市银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委托兴城区法院查封、查扣了出租人挂靠在挂靠公司名下的5台租赁物。
  
  在得知上述情况后,为确认租赁物所有权并追讨逾期租金,出租人以承租人及挂靠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并要求承租人清偿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福田区人民法院判令租赁物所有权人属于出租人并由承租人清偿租赁债务。
  
  同时,出租人向兴城区人民法院就对租赁物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该院驳回了出租人的诉请。后出租人上诉至葫芦岛中院,但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8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李某及林某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依法提起再审程序,经开庭审理,法院对原确权判决进行变更,撤销了对于兴城区法院已经查封、执行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对于未被查封、执行的租赁物所有权确认为出租人享有。
  
  最终,由于出租人未能及时向执行法院提起确权之诉,且该案件中被兴城法院查封的租赁物已经被执行完毕,出租人无法行使物权,只能向承租人进行租金债权的追偿。
  
  二、该案例涉及的相关问题分析
  
  1、出租人虽然享有法定的所有权,但该租赁物在被兴城法院查封后,出租人的确权诉讼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在上述案件中,兴城区法院查封、查扣租赁物在先,出租人在得知该情况后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确权诉讼以确认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及《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同时,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受理。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
  
  因此,福田区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该租赁物已经被兴城区法院查封,福田区法院在未对租赁物权属进行查询的情况下作出了确权判决,后经葫芦岛市中院致函了解到该情况后,福田区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对原确权判决进行撤销。
  
  2、出租人在租赁物权属受到侵害后可以采取的措施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出租人发现其所有权被侵犯后,应当根据侵害程度及阶段等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1)在承租人与第三人的纠纷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时,第三人自行对租赁物采取占用措施等的,出租人应当以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侵权人返还租赁物并进行损害赔偿。
  
  (2)在就租赁物的纠纷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出租人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参与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同时,对于租赁物已经被诉讼保全的,出租人可以作为案外人对查封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或者提出书面异议,但只能择一行使。
  
  (3)在法院已就承租人与第三人关于租赁物的纠纷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出租人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应当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有权受到损害之日起6月内提起。
  
  同时,出租人也可以作为第三人,直接就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但需注意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出租人申请再审程序不得并用,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反悔。
  
  (4)在对租赁物的纠纷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的,且执行法院对租赁物作出执行决定的,出租人可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需注意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不具有中断执行的法律后果,但不同法院的处理方式存在不同,出租人可以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取得立案通知书后申请执行法院中止执行。若租赁物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未被受理之前或者执行法院不同意中止执行的,仍然需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结合该案件对融资租赁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一些建议
  
  综上,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是虽然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所有权一旦被侵害,出租人的租金债权便会失去保障。因此,为了避免上述案件中情形的发生,建议在操作融资租赁业务时,提前做好风险防控措施:
  
  1、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以出租人为抵押权人进行租赁物抵押登记,并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公示登记等做好租赁物的权属公示。
  
  2、对于受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抵押的,可增加其他资产抵押、质押或者第三方保证等,虽然增加其他担保措施能够降低业务风险,但仍需要严格监控租赁物的使用情况及权属情况,及时了解租赁物车辆在车辆登记部门的权属状况,如是否存在被转移或者司法机关查封等情形。
  
  3、一旦发现承租人或挂靠公司出现与第三人的纠纷可能导致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被侵害的,出租人应当及时落实确认具体情况,并与法务部门一并制定解决方案,根据侵害程度以及租赁物纠纷的具体情况,迅速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以避免最终租赁物被处置,导致出租人的租金债权失去保障。
  
  (来源:法律零距离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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