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新三板挂牌实务操作(总结版)
金融类挂牌企业专题总结系列融资租赁公司
目前金融类企业挂牌新三板已成为常态,除信托机构、P2P小贷金融等金融类机构暂无挂牌案例外,城商行、私募、证券公司、农信社、小贷公司、咨询公司、期货、担保、资产管理甚至金控集团鑫融基都已顺利挂牌,私募投资挂牌公司有代表性企业九鼎投资,证券公司已有湘财证券、联讯证券,农信社有琼中农信社,小贷公司有恒晟农贷、天元小贷、通利农贷等,咨询公司有天信投资等。正在申请筹备中的还有信托机构等金融挂牌企业。相信未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类企业挂牌新三板,因此如何准确把握金融类挂牌企业的挂牌审核要点对于相关中介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期将专题总结所有已挂牌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案例,探求其中共性之处,以供各位参考!若有不妥之处,还望不吝指正!
融资租赁公司规范要点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东海租赁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至此,新三板市场涉足租赁业务的上市企业达到11家。
东海租赁前身是2011年12月15日成立的山东东海石油装备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亿,以石油装备、工业生产设备、基础设施、环保设备、医疗设备及工程机械的融资租赁为主要业务。
融信租赁是我国新三板市场第一家融资租赁企业,于2014年12月4日正式上市;渤海租赁旗下皖江金租是新三板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挂牌。
此外,福能租赁、利驰租赁和平安租赁是其他三家专注融资租赁业务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由此计算,目前新三板上划归租赁业的公司为6家。
紫竹桩基、宇宏新科、通莞股份、中国康富及弘陆股份则是另外5家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新三板上市企业。
据悉,康安租赁也已于12月17日获得股转系统同意挂牌的函,待手续完成后,即可上市。
另外,被证监会划归租赁业的在审企业还有8家,分别是海航思福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元天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富银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道生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讯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逸百年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扬德股份有限公司及广东粤合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一、总结上述案例:
目前已挂牌的融资租赁公司仅有两家,股转公司在审核中反馈的特有问题并不多。目前与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都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融资租赁公司也具有显著地域性特征,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是融资租赁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和行业政策制定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日常直接监管部门。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中央层级的监管文件主要是《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的通知》,具体的监管政策如下:
业务方面 | 具体政策 |
1、业务类型 |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2、禁止从事业务 |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
3、内部风险控制 |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
4、尽职调查 |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
5、关联交易 |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
6、按业务管理资产 |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
7、重点承租人管理 |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
8、租赁物的权属登记 |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
9、售后回租标的物的选择 |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
10、风险资产 |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
二、股转系统常见的审核反馈问题
1.股东适格
审核要点: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登记备案程序。
2.同意挂牌
审核要点:核查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是否需要取得公司设立批准部门的批复;是否符合商务部门对公司的日常监管要求,以及商务部门是否同意挂牌。
3.风险排查
审核要点:核查相关部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的通知》对公司进行核查的情况和意见,是否通过核查并取得确定意见。
4.合法合规
审核要点:核查公司的业务、经营、人员的情况是否符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行业情况
审核要点:核查公司业务是否符合现行的规定和监管;行业、公司未来发展的情况;公司核准开展业务的区域与实际展业区域是否一致;业务的风险控制是否健全,并切实可行。
6.业务监督
审核要点:核查公司的监管安排是否合规,日常监管是否到位、有效;公司属地政策与中央监管政策是否一致。
7.成本费用
审核要点:核查成本费用的划分和归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特点。
8.会计处理
审核要点:核查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三、常见的说明书风险提示点
1.宏观调控政策风险
风险要点: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动将直接导致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波动。而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是以固定资产为主,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需求的波动,必将直接影响到融资租赁的投放量。
2.市场利率风险
风险要点:市场利率的变动会对公司融资租赁成本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3.行业风险
风险要点:未来,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政策可能会发生调整,在业务范围、投融资渠道、风险防范、信息报备等方面可能会有更高的要求和更严格的监管措施。如果公司无法适应未来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不能积极主动调整战略规划,可能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税收政策风险
风险要点: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还存在调整优化的需求,不排除未来税收政策调整会对行业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也不排除税收政策调整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终止,可能会推高公司的业务成本,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5.信用风险
风险要点:由于融资租赁的租金回收期一般较长,承租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或履行其义务将导致出租人面临损失的风险。
6.流动性风险
风险要点:租赁项目租金回收期与该项目借款偿还期在时间和金额方面不匹配而导致出租人遭受损失的风险。
7.人才与业务操作风险
风险要点:现代融资租赁业务是资本密集型,也是智力和知识密集型行业,业务涉及金融、会计、国际贸易、保险、法律等专业知识,因此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素质和高度责任心。公司若不能持续完善各类人才激励机制,将可能导致核心团队人员的流失,会对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8.应收融资租赁款质量下降的风险
风险要点:随着公司经营时间的增加、客户数量的增加和业务覆盖的行业领域增加,公司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质量可能因为多种原因而恶化,因此坏账准备率和不良资产率都有可能上升,会对公司的业务开拓、银行授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9.租赁物处置风险
风险要点:融资租赁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存在由于承租方违约而导致的租赁物处置的情况,租赁物处置过程中会由于市场行情、设备流通性、设备的运营状况导致的可能无法或者延迟进行的风险。
综上所述,金融类企业中融资租赁公司挂牌新三板相关从业人员有其特别需要关注的点:
1、重点核查公司是否符合所属地方的监管政策,是否取得相关审批;
2、重点核查公司的业务、经营、人员的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3、重点核查公司核准开展业务的区域与实际展业区域是否一致;
4、重点核查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5、重点核查公司的关联交易的问题。
6、重点核查租赁物处置的情况。
四、挂牌新三板拓宽融资渠道
从融资渠道来看,租赁公司主要融资来源为银行贷款,但受制于银行的放款额度、审批流程等因素,租赁公司每年在业务放款中实际均未能足额使用授信。
去年,国家发布了资产证券化新规,这为融资租赁公司打开了新的大门。新规发布后,不少租赁公司就开始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推出产品,并将租赁合同打包融资,资产证券化项目未来也将成为租赁行业的重要资金配给渠道。
而随着市场规模的壮大和租赁行业发展越发成熟,越来越多的租赁公司更想尝鲜资本市场,以拓宽新的资本创新和融资渠道,这也是为什么众多租赁企业争相挂牌新三板的原因。
以融信租赁为例,公司董事长王丁辉便曾向新三板论坛表示,借助新三板平台,公司可陆续增加定增、收益权转让、优先股、私募债这些资金配给手段。
除了多方式的融资手段,新三板或还能为租赁企业的资本创新提供土壤。今年3月,融信租赁披露定增方案,公司原本预尝鲜暂无市场先例的储架发行方式,向投资人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股票。虽然此事后来因多方面原因而搁浅,但随着新三板市场的开放和租赁行业的发展,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租赁公司在新三板尝试创新资本运作。
国企民企各顶半边天
从目前国内融资租赁的生存现状来看,存在这样一个现象:国有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基本业务不愁,而民营公司则良莠不齐。
据统计发现,目前,包括已挂牌和拟挂牌的租赁公司,国企和民企各顶半边天。
已经挂牌的融信租赁和福能租赁就是很好的代表,如融信租赁就是深耕在工程设备领域的民营租赁公司,而福能租赁则背靠福建最大省属国企福能集团,在当地水电开发领域占据领先市场。
穿越周期的租赁行业
在宏观经济协调发展的形势下,融资租赁业的增长获得巨大的空间和潜力;国内流动性过剩的格局仍将长期延续,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形成强大的资金支撑。
平安证券发布的非银金融行业专题报告称,即使是在经济下行时期,融资租赁行业仍然会维持较快的增长。依照国际经验,融资租赁行业的增速并不随着经济增长率的下行而下行,原因是经济下行时期,企业获得资金会比较困难。而此时融资租赁有利于产品销售、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
五、新三板解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成本难题
融资的利息费用是融资祖灵公司成本的主要构成。资料显示,福能融资2014年度公司利息及相关手续服务费支出,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接近100%!挂牌新三板将有效解决融资租赁公司成本问题。
福能(平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能融资”)拟挂牌新三板,“我们挂牌打算进行一笔数额不菲的融资,这次股权融资对我们很重要,”公司相关负责人在电话中告诉笔者。
此前融信租赁(831379)2014年12月5日成为登陆新三板的第一家融资租赁企业。几天前,2015年5月29日,国家核电控股的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康富”)也申报挂牌新三板。
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2014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4〕26号《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将融资租赁作为我国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发展行业之一。
福能融资是一家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为有资金需求的客户提供售后回租服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将自有设备或资产出卖给福能租赁,同时与福能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设备或资产从福能租赁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该类融资租赁方式,不导致对该设备或资产实际占有和使用的状况改变,仅改变承租人资产结构,提高其资产的流动性。
租金收入是福能融资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现金流的主要来源,融资的利息费用是公司成本的主要构成,租金利率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
据《公开转让说明书》,福能融资营业总成本主要为借款利息支出和相关手续费用,截至2014年末,公司借款合计10.8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66.56%;2014年度公司利息及相关手续服务费支出6,836.63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为98.91%(接近100%)。
2014年福能融资营业收入1.58亿元,净利润6912万元。
沛泓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汪学发告诉笔者,融资的来源是租赁公司生存的关键。挂牌之后租赁公司可以大幅减少利息及相关手续费支出,不断获得资金来源,增强公司实力,对公司意义重大。
2013年统计数据显示,通过银行进行融资仍是融资租赁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2013年曾进行过融资的企业中,70.95%的企业是从银行融资,其次是股东增加注册资本金,有5.04%的企业选择这种方式。除银行贷款和股东增资外,信托、基金、资产证券化、上市和发债也逐步为企业采用。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仍较为单一。
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福能租赁15,300万股股份,占福能租赁总股本的51%,为福能租赁控股股东。
福能集团为福建省国资委下属全资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福建省国资委。
公司在业界的地位是依托福能集团等股东行业实力,立足福建,专注于煤炭、电力、建材、港口物流、建工房地产等领域。
六、新三板挂牌上市条件详解
第一是存续期满两个会计年度。
比如企业是2015年4月份成立,那他2015年就不算,因为是年中成立的,不算完整的会计年度报表,用不了,所以要从2016年开始算,2018年才可以上市。
所谓的会计年度不是2张年报,比如成立时间是13年的1月2号(不是1月1号),那么13年就不能算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特别注意的是,有很多企业会存在改制,从有限责任公司到股份制有限公司改制,这时候会遇到这个问题。
案例一:
某自然人2013年依次取得A公司和B公司控股权,其中A公司设立于2003年,但截至2013年6月末公司几乎无实际经营,而B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业绩较好。该自然人拟选取A公司或B公司作为主体申请挂牌,但截至B公司设立未满两个会计年度,于是以A公司为拟挂牌主体。
在具体操作中,由A公司收购B公司全部股权进行控股合并,并将A和B解释为一开始就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即股份代持),将A公司作为拟挂牌主体,以201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股改,并将A和B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进行追溯调整。
在本案例中,B设立不满两个会计年度,但急于申请挂牌,找了一个壳公司对其进行收购,并解释为股份代持和同一控制,但终因证据不充分、刻意规避“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条件而遭劝退。
第二是持续经营能力。
企业需要有独立性能,持续经营能力,不能是一个空头公司,如果大股东跑掉了,供应商不继续合作了,企业就无法生存下去。例如,企业存在过多关联交易,客户过度集中,供应商太集中等等。
案例二:
某生物医药类挂牌公司A,该公司自申请挂牌报告期期初至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为止,持续进行生物医药研发,但尚未进行量化生产。因医药要经过临床前实验、制剂稳定性、生物利用度实验和临床实验等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公司申请挂牌时,研发项目尚处于临床阶段,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技术转让。A公司最终成功挂牌。
另一公司B报告期内最后一期收入6000多万元,净利润2700多万元,其产品主要包括C设备和D产品,其中C设备用途为生产D产品,C设备销售收入占比达90%以上,C设备单台设备标的金额较高,主要销售给关联方用于生产D产品,而报告期内D产品毛利率较低。B公司最终被劝退。
第三是主营业务突出。
在中国的上市公司先例来说,最多允许2个主营业务。而且两个主营业务里每个的营收都要占总营收比例的1/3以上。如果是一个主营业务,就要求该业务营收占总营收的65%以上。这个数据就是主营业务突出,而不是自己说自己主营业务很突出,我们看报表显示的。
第四是治理结构规范、运营规范。
每家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之后,都有一套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律师帮他们起草、认证的,这就是董监高的运行机制。
第五是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这点的含义就是说,如果我们在新三板上市,必须通过中介机构辅导,而不是自己给自己保荐。因为你不能说明你自己的股票发行转让是合法合规的。我们上市辅导需要一券三师:券商、会计师、律师、融资顾问,这是在香港和欧美的概念。在中国是什么呢?没有融资顾问,换成了“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是一家人。这是在行业内既得利益者的定义,抛开融资顾问。券商、会计师、律师是上市必备的标配,融资顾问是高配。就像你开车,你要不要倒车雷达?你的发动机,你用不用TDA的。不过根据新三板最新的政策,如果投资公司、专业服务公司注册资本实缴一个亿,这类机构也可以成为推荐机构为企业做推荐,所以在新三板里,达到条件的融资顾问公司也可以做推荐。不过在A股还是券商来做。
第六就是主管部门认为的其他条件。
这个是说了等于没有说的条件。就是说主管部门随时保留一票否决权。以上是看得见的条件,好像大家都是OK的,可以挂的。
第七就是重大违法违规
这条主要针对农业企业、中西部企业。对农业用地,林业用地规划过于草率,这种情况上海比较少见。
案例三:
某化工类A企业,由集体企业改制设立,因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导致未办理环评手续,尽管当地环保部门为其出具了合法合规证明文件,但最终因为未办理环评手续而被劝退。
某农林类B企业和C企业,其中B租用基本农田种植果树和苗木,且面积较大,移植后可能存活率较低,终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而被劝退。
C企业租赁集体土地未按照《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农村土地流转没有逐一签署授权委托书,涉及人数较多而被劝退。
第七就是股份代持。
股份代持尽管要求如实披露,但不会构成实质性的障碍。但如果大股东有过多的代持,将会导致控股权不稳定。若是股东背后有代持的话,请一定要如实披露。
对于拟挂牌公司小股东的股份代持,在不影响拟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和股权稳定性的情况下,即便挂牌前未经还原可能也不构成障碍,但是建议充分披露;而对于大股东的股份代持,一旦发现权属纠纷,将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和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拟挂牌公司不可心存侥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曾劝退过一个外商投资企业,被劝退的原因并非其股东性质,而是股份代持。
对于曾在区域性股权挂牌的企业,股转公司会重点关注其股票发行和股份转让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的情形,一家曾在区域股权挂牌的企业,因最近36个月内存在违规股票发行和股票转让情况而被劝退。
第八就是行业限制。
P2P行业像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有相当一部分P2P企业他有丰富的自身资源,模式新颖独特。比如有些P2P企业背靠了一个省的所有小贷公司,也有P2P企业的母公司是做连锁家具大卖场的把所有的装修贷放在一起,这类背靠资源的P2P这些公司模式有创新有亮点,但是由于P2P市场过于火热,处于风口浪尖上,如果申报一个P2P行业企业会非常非常谨慎。
案例四:
某券商申报了一个P2P行业公司,但P2P行业存在诸多风险,风险较高,涉及面广,且缺乏监管,鱼龙混杂,问题频出,最终因行业特殊、敏感、监管政策不明朗而被劝退。
第九就是会计基础薄弱。
很多公司都会存在这个问题。企业成立初期财务混乱,公私账户使用不规范。券商服务企业,企业一定要开诚布公的把所有的问题坦白,对于券商充分信任,券商也是站在企业角度解决问题的,券商更害怕从企业处不同口径的财务数据。中国的商业环境造就了企业有各种各样的财务问题,但是企业一旦上市成为一个公众企业,财务的正规化是必须的。
案例五:
某水果种植企业,会计基础及其薄弱,报告期内无专职会计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几乎全部为自然人,未签订合同,未开具发票,主要采用现金收付款,尽管其账面盈利能力较强,但终因内部控制缺失、会计基础薄弱而被劝退。
案例六:
另一汽车运输企业,报告期内成本、费用核算及其不规范,大量虚购没有经济实质的发票,报告期内单位能耗远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且无法合理解释,最终也因会计基础薄弱而被劝退。
第十就是重大纠纷。
在专利上或者有企业有重大官司,这会造成重大法律瑕疵。
案例七:
在某研发和生产医疗器械的A案例中,企业产品所需要的核心技术被其他方提起了专利诉讼,要求认定挂牌企业的专利无效,并且一审已经作出判决认定专利无效。尽管挂牌企业提起了上诉并且正在审理过程中,但是企业的核心技术还是会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中,企业的生产经营存在不确定性。
案例八:
B企业中,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为经济犯罪的问题被隔离审查,虽然这件事情是否真正会被批捕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但是由于公司核心的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存在不确定性,从而也会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会存在重大风险。
8.创业资质经营或者行业资质管理不明朗
部分企业必须按照行业资质许可证经营,但申报的内容过分夸大。这就是重大瑕疵。
案例九:
某企业是进行余热发电合同管理的企业,企业取得的资质是只能为50万千瓦时的发电机组服务,结果企业在报告期服务的发电机组均是100万千万时以上的,属于严重的超越资质经营的行为。尽管企业盈利状况良好且生产经营没有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还是处于很大的不确定性中。
案例十:
某企业是进行电动三轮车生产的企业,由于国家对于这个行业的监管处于一个模糊的灰色地带,行业监管资质也不是很明朗,同时这个行业的产品因为安全问题经常受到媒体的质疑,尽管企业盈利能力不错,但是也不符合挂牌企业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就是出资不实。
大股东在出资的时候出逃,或者抽资挪为他用。
案例十一:
某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中非专利技术占比达到78%,不满足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最终该企业做出(1)合理解释原因,并如实披露;(2)作重大事项提示,才得以挂牌。
第十二就是占用公司资金。
独立股东公司,上市财务规范以后公帐和私帐必须全部分开,历史遗留财务问题,需要及时解决。
案例十二:
L总任A公司副总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B有限公司(L总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构成关联方。B公司曾因资金周转紧张向A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拆借资金,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
L总于挂牌前归还借款,A公司未要求收取资金占用费; A公司说明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的情况。A公司挂牌成功。
成功解决了以上所有问题,企业将实现挂牌上市,之后券商介入做市。那么做市的意义和标准是什么?做市和企业实现融资的密切关系又是怎么样的呢?
大通证券目前已挂牌25家企业,在审的企业11家我们大通也在努力发展中,目前正在做市的企业是一家智能家居企业——求实智能,第一次定增做到6.5元/股,现在做市价格在20元/股左右,效果理想,企业也非常满意。当然智能家居这两年也是比较热门的行当,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良好、渠道建设完善等都在同业中占有了很大的优势,资本市场上想投新三板的投资者也认可此类企业。
但是现在的投资者有个误区——认为“新三板原始股一定赚钱”,这不是一定的。现在有很多传统企业踏入新三板市场,我们应该客观的认识到,有一些传统企业哪怕是互联网+也不一定能加的上去。新三板借壳上市也是不合适的,原因在于新三板申报本身没有太大的成本,流程也不算长。
如果大家要做新三板还是需要视自身的行业属性和行业地位而定,企业未来有没有爆发性的增长点?是否能符合高增长的特征?如果能达到这些要求,那么券商也是愿意为企业做市的,只有企业的成长故事能够吸引到我们券商,券商才会愿意去为企业做挂牌和做市。券商更关注的是企业后续的增长机会,继而参与定增、引进投资者以及后续做市。新三板毕竟只是挂牌,不是真正的上市,券商需要看到更长远的利益。
在这里我也为大家介绍两个不成功的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主要开发山核桃仁,以及开心果、腰果、杏仁等其他坚果类食品。公司于2014年10月新三板挂牌,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挂牌后公司欲将交易方式转为做市交易。
(1)股改前PE价格过高:由于挂牌之前入股该公司的战略投资者股价为11元/股,因此券商的坐市价格至少要12元/股,无意做市,风险太高,券商热情不足;
(2)业绩增长不显著:企业14年自营电商花费1000多万,导致亏损,后续由于行业特性,难以有足够的爆发性增长。
案例二:
某有限公司拟于年内挂牌新三板。企业主要产品为高压电容器,年营业收入为1.4亿元人民币。该企业属于传统制造型行业,虽然在体量上满足新三板的挂牌要求,但其收入缺乏显著成长性,券商缺乏做市动力。
一是虽然不限地域行业,但国家宏观调控重点监管的行业是难挂牌的。比如说婴幼儿食品和奶粉的、房地产的。这是重点监控。他们的考核标准比其他企业更严厉一些。
二是不限所有制,但外商投资的企业需要国家主管商务部门审批。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有两种情况:
1)外籍自然人投资的企业,现在国内的假洋鬼子是很多的,很多企业家都拿了外国的国籍。要么你把国籍变回来,要么你占有这家要上市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25%。
2)境外的法人投资的拟上市公司,占股份也要求不超过25%。这些不是政策明确说的,是一次次闯关总结出来的。基本上国内的上市公司,可以有一定的外资背景,但不会出现有外资控股的情况。
三是要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虽然现在放开了,一些专业中介公司可以推荐,但持续督导和做市要券商来做。
四是允许一定的瑕疵挂牌,但必须限期整改。在A股上,要求企业是非常清爽的、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新三板针对的主要就是中小型企业。中小民营企业以往总是会存在这些那些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有的还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比如有的老板当年收购了一家国有企业,但在处理产权的时候处理不干净。或者其实是处理干净了,但因为发改委政策的更改,又变得不合格、不规范了。这个政策更新又不会一对一通知企业,你自己发现的时候可能过了两三年了,改就不好改了。就造成了企业存在瑕疵问题。那么现在是允许企业有一些瑕疵,由律师向公众披露,企业承诺限期整改。还有就是关联交易的条件是放宽了,但同业竞争方面,目前从2300多家挂牌企业情况来看,同业竞争,还是一票否决的。
第五是改制为股份公司,36个月内没有非法发行证券。这个就分为两类,一是发行股票,二是发行债券,很多公司在这方面跌了跟头。后面会谈到民间借贷和众筹的风险。普遍存在的是有一些隐名股东代持的形式,这是一定要清理的。很多企业家自己搞股权激励、众筹,就留下了很多疮疤,什么时候揭开什么时候出事。当然很多时候是企业家不懂,非法集资了也不知道,民不举官不报,就嘿嘿心里还挺高兴。轻则退市,重则进监狱。
七、如何理解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出资不实的问题
股东出资是企业运行的基础和根本,不论是什么原因或者什么政策背景,股东出资都必须是真实和充实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不仅代表了股东的诚信问题,也代表了企业的运行是否合理问题。
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对企业有更高的容忍度,但是对于出资问题也必须要满足“两性”。如果企业存在出资方面的问题,也需要整改,不然也是不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的。
当然,这里需要首先重点强调的一点就是:新三板企业出资问题解决之后没有必然的运行时间的要求,这样的理解是非常正确的,至于原因在批判交易所上市运行时间问题方面已经有过论述。
基本原则我们都已经了解了,但是在实践中我们有一些具体业务性的细节问题还是需要我们好好把握,以免错误理解了问题,从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1、首先,我们要判断好什么情况属于出资不实的情形。在实践中,我们看到了一些并不合理的情况:①对出资不实的本质没有把握清楚,将企业正常的出资行为误诊为出资不实。②对问题核查研究不够细致,对企业出资不实的性质和程度没有准确的界定。既然我们做项目是奔着解决问题来的,那么我们首要的前提和工作自然是要找出问题并分析清楚问题,如果问题搞不清楚,那么我们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不仅不一定能解决问题甚至有可能适得其反。
2、其次,提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如果出资不实的瑕疵和问题已经明确,那么我们要提出解决方案,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①以现金补足或者置换的解决方式是最佳方案但不一定就是唯一方案。②方案以最根本地解决问题为目的,并不是付出的代价越高越好,也并不是花的钱越多能够兜底的风险也就越多。
3、最后,向投资者提示可能还存在的风险。出资问题属于比较典型的历史问题,那么历史问题解决了也就解决了,但是由于出资问题还可能涉及到股权以及股东之间的纠纷等特定问题,因而还需要关注:①股东曾经的出资不实行为是否会构成对于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是否有股东对该责任提出主张。②股东曾经的出资不实行为是否引起了企业不必要的负债,是否存在因此而利息承担问题上的纠纷或者潜在纠纷。③企业历史上是否存在分红,是否会因股东出资不实问题而引起分红问题的纠纷。④股东曾经的出资不实是否会有其他股东对股东所持有股份存在质疑,认为当年股东的持股就应该是实际出资的部分而不是认缴的部分。
股东出资不实的问题是一个企业参与资本市场过程中非常典型、非常重要也是非常明确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尽管很关键也很重要,但是只要我们认真把握仔细处理,就不应该在实践中出现太大的偏差。
八、处理同业竞争问题的尺度和法律解决方案
对于IPO的企业来讲,同业竞争是红线,不可触碰。但对于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般不会有上市公司那样严苛的要求,在实务中处理的原则是: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尽可能不要有同业竞争,如果有相同或竞争的业务,就要剥离、停止和规范。对于同业竞争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IPO更宽。
一、同业竞争的定义
所谓同业竞争,可借鉴已经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的定义:同业竞争是指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故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二、 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为维护挂牌公司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
企业如进行IPO,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是企业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新三板目前没有严格禁止同业竞争,但相信将来对同业竞争的限制会越来越严格,因此,我们在为企业提供挂牌服务时,也是尽可能要避免同业竞争。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5、《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
1)为挂牌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 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 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挂牌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8、《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申请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申请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作出的承诺。
-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第二十条 调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通过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查阅营业执照,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式,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范围,从业务性质、客户对象、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是否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从而构成同业竞争。
对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公司就其合理性作出解释,并调查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以及作出的承诺。
-10、《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
--同业竞争问题需要公司披露以下事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从事业务,是否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相同、相似业务(如有)的情况及判断依据;(2)该等相同、相似业务(如有)是否存在竞争;(3)同业竞争的合理性解释,同业竞争规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公司作出的承诺情况;(4)同业竞争情况及其规范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5)重大事项提示(如需)。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判断依据是否合理;
(2)同业竞争规范措施是否充分、合理,是否有效执行,是否影响公司经营。
--同业竞争主体审核和披露标准
拟挂牌或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应审核以下主体:
1、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3、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4、其他可认定为公司关联人的关联法人。
(二)监管部门要求
-1、如何认定为同业竞争
从实践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2)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公司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监管部门要求
(1)如上文所述,证券发行监管部门在判断拟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②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拟发行人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③考察发行人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如果同业竞争的发生有着特定历史背景且目前整合很困难,那么在充分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可以尝试承诺上市后解决,但是要详细说明目前整合存在障碍的原因,并对未来整合的可行性和预期有着明确的表述,但该方式是否一定能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存在一定的风险。
由控股股东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①在公司上市后,将优先推动该上市公司业务的发展;
②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限制在一定的规模之内;
③在可能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领域中出现新的发展机会时,给予上市公司优先发展权。
(3)同业竞争问题是一个复杂而较难判断的问题,在分析判断、解决方案设计和选择时要追求“严格和谨慎”,轻率、简单、侥幸的心理都可能是风险的开始。因此,在成本可容忍前提下,判断出现疑问时尽量断定为同业竞争,处理同业竞争时尽量采用更为彻底的方案,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3、律师工作
虽然股转公司提出不搞一刀切,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同业不竞争”的解释很难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除非有强有力的反证,否则往往被视为“同业即存在竞争”。如果确实无法避免,则律师应该提出充分证据说明与竞争方从事的业务有不同的客户对象、不同的市场区域等,并存在明显的细分市场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切实可行的,不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等。但律师更多的工作应该是帮助企业处理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在章程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挂牌前为股份公司制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受前述 IPO 规则要求的影响,有人认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挂牌前必须消除同业竞争,否则无法挂牌。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有关审核监管部门的反馈,实务操作中,转股公司对于同业竞争的审核要求没有IPO 审核标准那么严格,并不要求企业挂牌前必须消除同业竞争,企业只要充分披露,股东作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承诺,就可以挂牌。
需要提请企业及投资者注意的是,新三板只是不强制要求挂牌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但同业竞争问题最终是需要解决的,因此企业应尽可能在挂牌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以避免因此影响挂牌进度以及后续IPO 计划实施。
三、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方案
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具体如下:
-1、收购合并
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
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
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
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也可对产品的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进行划分,或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拟挂牌公司经营等;
-5、多角度详尽解释同业但不竞争,关于这点前面已经提及,不再详述
对于律师来说,只要发现有同业竞争的情况,必须如实披露,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四、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可参考案例
-1、华宿电气(430259):转让股权消除同业竞争
-2、金日创(430247):注销关联公司消除同业竞争
-3、东软慧聚(430227):划分业务专属行业解释不存在同业竞争
-4、乐升科技(430213):通过关联公司的业务定位说明不存在同业竞争
-5、国威机床(430265):相似领域内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
-6、金豹实业(430651):存在同业竞争,划清业务范围,进行业务转移
(文章来源:企业上市)
上一篇:融资租赁印花税新政将比照借款合同且售后回购不征税
下一篇:融资租赁与一般经营性租赁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