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的信贷业务合作模式
一、概述
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合作模式主要集中于两种模式:一是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业务;二是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业务即以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其融资租赁项目固定资产的购置,其还款来源不限于项目所对应应收租金。在这种业务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等同于一般法人客户。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在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融资租赁服务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银行,银行以此为基础,在综合评价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担保安排以及符合本细则规定承租人各项条件后,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融资租赁公司贷款
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固定资产贷款需执行国家有关资本金的相关规定,业务担保方式、期限、还款方式的设置等同一般法人客户。
三、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按业务运作流程具体可划分为普通融资租赁保理、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或称为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保理)和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三种模式。
(一)普通融资租赁保理
是指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租赁公司已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受让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未到期应收租金,并为租赁公司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
普通融资租赁保理的业务流程如下 :
1. 租赁公司与供货方、承租人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且上述合同已生效;
2. 租赁公司将约定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3. 租赁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保理业务;
4. 商业银行为租赁公司核定授信额度;
5. 在明保理中,商业银行和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转让事宜通知承租人;
6. 商业银行受让合格的应收租金后向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7. 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至指定账户;
8. 租赁公司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偿付我行的融资本息。
(二)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
是指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形成融资租赁关系后,商业银行受让上述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未到期应收租金,并为租赁公司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
本细则所称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获得资金融通或改善财务结构,先将自有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再向租赁公司租回该资产使用,直至承租人支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租赁物残值对价后,重新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
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的业务流程如下:
1.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自有资产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2. 租赁公司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3. 租赁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保理业务;
4. 商业银行为租赁公司核定授信额度;
5. 在明保理中,商业银行和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转让事宜通知承租人;
6. 商业银行受让合格的应收租金后向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7. 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至指定账户;
8. 租赁公司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偿付我行的融资本息。
(三)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
是指在租赁公司与供货方、承租人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依据上述融资租赁关系中即将形成的租金为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在取得我行融资后,租赁公司对供货方履行付款义务,促使上述合同生效,租赁公司由此获得租金收取权,并以其应收租金偿还我行的融资本息。
此外,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按商业银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可划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及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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