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模式解析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5-11-27 / 阅读:654

  案例背景
  
  YC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外资系的融资租赁公司,但从实际业务拓展看,是一家综合性类金融公司,业务包括担保、小额贷款、典当等,而作为主营业务的融资租赁,从公司成立之初到目前,一直处于操作模式的探索之中。本项目的主要内容是内部管理提升,而对于刚成立不到2年的公司,管理提升的重点则是内部操作流程、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的完善,由于YC公司大多数的管理人员来自于银行,只有小部分人员有融资租赁的从业背景,因此在制定业务操作流程时,出现了管理层对融资租赁定义和操作模式的大讨论,而讨论的重点则聚焦于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的区别,这二者在操作上到底有何不同,如何实现互相借鉴。
  
  行业背景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
  
  鉴于融资租赁在美国战后发展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其他西方国家迅速引进加以应用,使得西方国家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得以快速发展,并逐渐在世界上确立了领先地位。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渠道。其市场渗透率已达到17%至30%,标的物更是涉及方方面面,大到飞机、轮船,小到汽车、电脑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按照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算,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大约为4.14%,
  
  融资租赁在中国一共有三次投资热潮:第一次是改革开放初期融资租赁引入中国;第二次租赁投资热潮是我国入世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重组热潮;第三次租赁投资热潮起源于2004年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了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
  
  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均来自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 Lease”的翻译。只不过在中国,因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以及对租赁内涵的认识不同,才产生了差异。表面上看其差异不大,但实质上看,不管是经营管理,还是行业监管,区别还是很大的。
  
  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1.法律的定义是一样的
  
  不管是哪种租赁,在法律上是一样的,同属《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出卖人和租赁物件标的物,均由承租人选择,从法理上没有任何区别。
  
  2.业务操作原理是一样的
  
  企业要依法经营,在操作上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虽然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在操作的基本原则上没有什么不同。没有离开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3.会计的定义是一样的
  
  会计注重的是实质胜于形式,因此不管怎么变,叫什么名字,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办。因此也不会有区别。
  
  4.税务部门的定义是一样的
  
  税法的依据来自法律,法律没有不同,税收的征收政策也没有什么不同。不管是“金融”还是“融资”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被划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
  
  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1.监管部门不一样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实际上只能做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虽然有类似资本充足率的1:10借款比例的风险控制限制,但终究是对借款的限制。对于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的租赁公司来说,一个借款单位,真正能借到的资金比例(瞬间除外)一定小于1:10。
  
  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这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因此金融租赁的资金销售,不等于融资租赁的物件销售。于是也解释了租赁额以几何爆炸方式增长那么快,而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却没有太多长进。
  
  2.财税政策不一样
  
  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旦出险“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
  
  3.国家统计口径不一样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金融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J门:金融业—7120大类。融资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L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10大类:机械设备租赁。
  
  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情况”月度统计中,新增固定资产,金融租赁的数据在“金融业”的统计中,融资租赁的数据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统计中。要注意的是上述统计是累计新增固定资产的统计,不是租赁额的统计。不是新增固定资产的出售回租或租赁都不在这个统计范畴。
  
  三、差异化的结果和对策
  
  1.监管不一样,业务主导模式就不一样
  
  不同的监管方式导致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有所不同。如: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在信贷监管体系下注重租赁规模,注重用信贷标准经营租赁,忽视对租赁标的物的重视。融资租赁公司对物的关注远大于金融租赁公司,尤其是厂商租赁,更显突出。
  
  在信贷的监管机制下,金融租赁公司主要的客户群还是在大型国企、央企和政府基本建设上。融资租赁公司受限于融资成本高和融资规模的现实,更多收益来自贸易、服务和资产管理环节,因此主要客户群来自优质的中小企业。
  
  2.真租赁与假租赁
  
  YC公司目前大部分租赁资产属于信贷资产,大部分租赁交易结构是出售回租,因此有“名为租赁实为贷款”的真假租赁的争论。
  
  融资租赁的好处与信贷相比在于:租赁公司同时拥有债权和物权。通过对物权的处置,可以弥补债权方面的损失,从而降低了对承租人信用的过度要求。填补了信贷客户被刷下来的优质客户的市场空白。
  
  租赁公司给出资人提供一个收益和安全都适中的放款平台,租赁公司从中获取做租赁项目的资金来源。融资租赁与信贷本是互补关系,若都把租赁当信贷做,最大的问题就是与银行竞争优质客户。
  
  3.差异需要互补和融合
  
  融资租赁因为用金融手段绑定了物权已经衍生的服务和资产管理。因此融资租赁的收益不仅来自金融,还有贸易、服务、资产管理方面的收入。更重要的是将租赁资产销售出去,用别人的资产获取自己的收益。
  
  我们所说的互补和融合主要在于:“金融租赁”公司除了在金融方面获取收益外,还要争取在贸易、服务和资产管理方面增加收益。“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做更多的优质租赁资产销售给“金融租赁”公司。两类租赁公司都应该争取将租赁资产销售出去,做到增大租赁资产的同时不增加信贷规模。
  
  4.行业整体由信贷推动向资本推动转变
  
  融资租赁在国外是由资本推动的,在中国目前这个阶段是由信贷推动的。资本推动的融资租赁,增加了固定资产的投资,带动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增加了运输车辆和商业房产的需求,增加了税收和就业。
  
  信贷推动的租赁,因为主要客户群还是在大型国企、央企存量资产的租赁和地方政府融资的租赁,民营经济还是没带动起来。融资租赁在促进实体经济投资方面还是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
  
  回顾与结论
  
  从上述定义看,YC公司所讨论的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以外资系的融资公司在做金融租赁的业务,主要集中于未来业务的集中点,是继续走信贷推动放款的模式,还是靠自身能力服务中小企业,依托融资租赁的方式赚取贸易环节、附属服务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收益。
  
  融资租赁要健康发展,应从信贷推动向资本推动转变。租赁公司不是为了扩大信贷规模无限制地扩大资本金,而是如何将存量的租赁资产在资本市场上销售。租赁公司所从事的交易应该与国家宏观调控同步运行,不应为突破信贷规模而做租赁,为突破地方政府融资规模限制做租赁,成为反周期的工具。这样做早晚要受到限制并为此付出代价,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活力。
  
  (来源:北大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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