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泉: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被区分为两个产业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5-09-16 / 阅读:660

  9.3阅兵后,国务院密集出台有关融资租赁的政策文件。据媒体报道“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这是中国融资租赁业有史以来首次由总理主持会议研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问题。在会上已经把融资租赁业分为“融资租赁行业”和“金融租赁行业”。因为两类公司由两个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分开提及并没有引起业界太多的关注。
  
  8月31日针对融资租赁公司发布了6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紧接着9月1日又针对颁发的6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于是人们有理由以为融资租赁业和金融租赁业是两个有相同也有所不同的产业,国家今后在政策扶持上会出现差别。
  
  事实上,这种差别一直就存在。笔者早在2012年9月16日就在《现代租赁网》上撰文《“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内在差别》。2014年7月28日又撰文阐述《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12个差别》这篇文章在多个租赁群里被没有署名地转载,业界应该许多人是清楚他们的差别,并认可笔者的观点才被多次转载。但还是有许多人对国务院这个区分感到诧异。
  
  笔者以为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同属融资租赁业。虽然从交易商、法律上、会计处理上没有任何区别。但在监管上和税收上二者还是存在着差异。
  
  金融租赁公司是被金融监管部门作为出资人进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所做的业务纳入信贷规模管理,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被商务部作为商业企业监管。融资租赁所做业务作为借款人,被出资人纳入授信进行管理。
  
  除了差额纳税,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享受到所有的银行信贷的税收政策。如:海关监管物品的售后回租,税前提取还账准备,最高可达100%。融资租赁公司则享受不到给银行信贷的税收政策。海关监管物品不能做售后回租,不可税前提取坏账准备。
  
  “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参与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三农”、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三农”、小微企业金融债券。适当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租赁业务不良资产容忍度。”的政策,中小企业租赁市场份额最大的融资租赁公司享受不到。
  
  金融租赁的资产和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都不是“金融工具”,否则就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了。但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可以进入只有“金融工具”才能进入的同业市场上销售,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就不能进入同业市场。原因是为了防止公众存款的短期资金被不受信贷规模控制的外界使用,造成金融的系统风险。
  
  这些差别不仅在中国存在,在国外凡是没有把融资租赁纳入金融业严格监管的国家都存在这个问题。因为租赁公司先天的不同,国务院把这两类租赁公司分别出台指导意见并不是国务院的新创,早在2003年国家统计局出台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已经把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划分在不同产业。因为二者有许多相同的地方,因此没有人注意过这种差别,常把二者混同一谈。
  
  国务院分别发文对融资租赁业的同仁心灵多少有些触动,似乎他们离“金融”又远了一点。担心今后融资租赁业不能与金融租赁业为伍,许多金融政策享受不到。实际上一直如此,给金融机构的政策不可能给到非金融机构。只不过这次更明确了。
  
  总的看,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国务院首次以文件形式对融资租赁业的首肯。并给出积极向上的政策指导。应该说是目前融资租赁业发展规划的顶层设计。从文件的内容看,国务院出台指导意见前小范围内对行业做过一些调查。文件总结了2007年融资租赁行业第三次起飞的成功经验和对政策要求改进的渴望。制定的指导意见是要促进融资租赁的加速发展。同时也表明对近几年租赁行业做法的一种认可。
  
  这次政策出台没有见到业界以往那种新政出台的兴奋,似乎“春风”来的稍微晚了一些。恐怕有几个因素造成。
  
  租赁公司关心的一是政策问题,二是市场问题。
  
  政策上,租赁公司关心的事基本上都提及到。如:租赁公司的融资问题,设立子公司的问题,商业保理问题,税收政策问题、物件采购的经营资质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已经解决,有些问题比较容易解决,还有一些问题因为结构因素难以解决。如:售后回租税收政策不合理的问题,不是国务院发文就能立即纠正的。因其涉及到税法的调整问题,不是短期内就能解决。总的看这次出台的政策让租赁公司感到意外惊喜的不多。
  
  市场上,是否能让租赁公司走出不利的现状:过去常态市场进入萎缩,租赁资产质量急剧下降,新兴市场还没找到新的业务模式,中小企业融资欲望超强二投资欲望不足,融资租赁公司自身融资出现问题,银行不良资产剧增,利润跳崖似递减。在经济下行期,依靠银行信贷推动的融资租赁业,不是出台鼓励政策就可以走出上述困境,还希望监管职能部门本着指导意见的精神,能拿出更有效的措施。
  
  从文件的名称上似乎也引不起人们的兴奋点。68号文使用的是“加快融资租赁业的发展”,69号文使用的是“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若反过来解读就是“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不够快”,“金融租赁行业发展不够健康”。
  
  融资租赁业自行业第三次起飞以后租赁规模和租赁公司增长,都是以几何爆炸方式增长。在此情形下,再快能快到哪去?反过来融资租赁业开工率也就是25%。75%没干活的租赁公司要动起来,现在的租赁额至少要翻三倍。遗憾的是融资租赁属于知识经济,若做直租是个小众产业。若做回租因技术含量没有直租高,类信贷的做法使之成为大众产业。关键融资租赁公司首先是借款人。若筹措不到项目资金,大众、小众产业都摸不着边。
  
  融资租赁要健康发展需要解决的矛盾是:高速增长的租赁额与低增长的市场渗透率的矛盾。中国的融资租赁业若想成为世界第一,唯一能拿出去比较的就是市场渗透率。市场渗透率主要是通过直租显现的。让中国的融资租赁走出国门也是直租。1:9的直租回租比,是达不到通过融资租赁刺激投资、带动消费、增加就业和税源的目的。总不能把售后回租做到“一带一路”上。国家是希望通过“一带一路”的租赁把国产设备带出国门。
  
  不管怎么说,国务院出台指导意见毕竟是有史以来第一次。出发点还是希望融资租赁业能健康发展。在国门经济发展中能发挥应有作用。出现什么问题,国家会从上面的角度扶持租赁业的发展,这应该是重大利好。更重要的还要看租赁公司的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这个国务院不能帮着解决,还是要靠企业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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