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业风险管理研究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03 / 阅读:785

  一、金融租赁理论简述
  
  (一)金融租赁的定义
  
  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理念的转变,法律和监管层面对金融租赁业务的定义趋于统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成为首部对“融资租赁”明确定义的法律。按照《合同法》的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由于历史原因和监管部门差异,融资租赁行业出现“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并存的现象,即银监会(原人民银行)监管下的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商务部(原外经贸部)监管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由于监管部门和市场准入的不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范围、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即金融租赁公司享有金融牌照,获准开展金融业务,可经营业务范围更广,但在出资人资格、关联交易、售后回租业务等方面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表1)。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实质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主、享有金融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表1: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监管比较

  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
对融资租赁的定义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出资人资格 主要出资人应为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 限制较少,仅要求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最低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1000万美元。
风险处置 依法托管或督促重组、批准解散或撤销、向法院申请破产等。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可经营业务范围 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等。 限于融资租赁相关业务,不得开展金融业务。
关联交易 建立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和报告制度。 无此类监管要求。
售后回租 要求真正实现合格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及租赁,防止把售后回租业务做成贷款。 无此类监管要求。
监管指标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单一客户关联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集团客户关联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同业拆借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资本充足率: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二)金融租赁的特征
  
  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和监管体系,金融租赁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金融租赁是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作用;二是金融租赁主要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当事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三是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分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四是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三)金融租赁的形式
  
  当前,我国金融租赁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租赁形式较为简单,主要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和杠杆租赁。直接租赁是最基本的租赁形式,指由承租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租赁设备,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购买并出租设备供承租人占有、使用。
  
  (四)金融租赁的发展概况
  
  金融租赁作为设备投资和销售的重要渠道,结合了融资、融物、促销、资产管理等功能,在发达国家已被广泛接受,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融资模式(各国2009年的租赁渗透率见表2和表3)。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例,国际通用的评价租赁业务发展水平的指标来看,2009年,美国、德国的租赁渗透率(租赁额/社会设备投资总额)均在10%以上,而与中国文化相近的日本,租赁渗透率也达到7%,相比而言,中国仅有3.1%。如果以租赁额/GDP来比较各国租赁渗透率的话,2009年德国的租赁渗透率高达1.66%,美国为1.23%,日本也达到了1.05%,中国目前仅有0.82%。中国的租赁渗透率与美国等租赁发达国家存在的显著差距,这既反映出这一新兴业务有待被进一步接受和认同,也预示着中国金融租赁业广阔的发展前景。
  
  表2:2009年各国的租赁渗透率(单位:10亿美元,%)

排名

国家

年租赁额

渗透率

排名

国家

年租赁额

渗透率

1

葡萄牙

4.71

18.6

26

希腊

2.49

5.8

2

英国

14.69

17.6

27

罗马尼亚

1.58

4.9

3

瑞典

8.04

17.5

28

韩国

6.44

4.4

4

美国

173.9

17.1

29

俄罗斯

8.87

4.1

5

挪威

5.38

17.1

30

伊朗

1.4

4

6

斯洛文尼亚

1.26

16

31

土耳其

1.93

3.7

7

丹麦

5.5

15.4

32

西班牙

7.88

3.6

8

摩洛哥

1.58

15.1

33

台湾

0.69

3.5

9

爱沙尼亚

0.57

14.8

34

中国

41.01

3.1

10

加拿大

13.05

14

35

哈萨克斯坦

0.72

2.1

11

德国

55.3

13.9

36

波兰

7.04

0.6

12

意大利

26.78

13.1

37

巴西

23.31

n/a

13

芬兰

2.79

12.8

38

墨西哥

3.83

n/a

14

奥地利

6.34

12.6

39

南非

2.79

n/a

15

匈牙利

2.32

11.6

40

智利

2.55

n/a

16

斯洛伐克

1.21

11.2

41

秘鲁

2.2

n/a

17

瑞士

5.34

10.6

42

哥伦比亚

1.3

n/a

18

捷克

2.49

10.2

43

爱尔兰

1.15

n/a

19

法国

31.84

10

44

埃及

0.66

n/a

20

澳大利亚

6.03

10

45

尼日利亚

0.64

n/a

21

拉脱维亚

0.36

8.1

46

塞尔维亚-黑山

0.49

n/a

22

保加利亚

0.94

7.9

47

阿根廷

0.45

n/a

23

比利时

5.39

7.1

48

新西兰

0.44

n/a

24

日本

53.25

7

49

波多黎各

0.4

n/a

25

荷兰

7.69

6.1

50

菲律宾

0.32

n/a

 
 
  
  注:租赁渗透率等于租赁额/社会设备投资总额
  
  数据来源:世界租赁年鉴2011,安信证券研究中心。
  
  表3:2009年各国的租赁渗透率(单位:%)

排名

国家

2009

2008

2007

排名

国家

2009

2008

2007

1

爱沙尼亚

2.95

7.01

8.66

26

日本

1.05

1.36

1.44

2

斯洛文尼亚

2.59

3.97

5.25

27

罗马尼亚

0.98

3.16

4.6

3

葡萄牙

2.02

2.37

2.77

28

加拿大

0.98

1.23

1.76

4

保加利亚

2

5.69

5.5

29

南非

0.97

n/a

n/a

5

瑞典

1.98

2.18

2.68

30

荷兰

0.97

1.05

1.49

6

匈牙利

1.79

3.58

5.43

31

中国

0.82

0.48

0.18

7

丹麦

1.77

2.47

2.7

32

韩国

0.77

0.85

1.07

8

秘鲁

1.74

1.13

0.9

33

希腊

0.75

1.04

0.66

9

摩洛哥

1.73

1.9

2.01

34

俄罗斯

0.72

1.48

2.64

10

奥地利

1.66

2.11

2.67

35

英国

0.67

0.72

0.87

11

德国

1.66

1.95

2.42

36

哈萨克斯坦

0.67

n/a

n/a

12

波兰

1.63

2.37

3.21

37

澳大利亚

0.61

0.61

1.16

13

智利

1.58

1.41

0.62

38

卢森堡

0.57

0.96

1.13

14

巴西

1.48

2.88

2.18

39

哥伦比亚

0.56

2.37

1.53

15

挪威

1.42

1.64

2.15

40

西班牙

0.54

1.06

2.1

16

拉脱维亚

1.39

4.47

6.26

41

爱尔兰

0.52

0.63

0.67

17

斯洛伐克

1.37

2.57

3.87

42

厄瓜多尔

0.49

n/a

n/a

18

捷克

1.31

2.93

4.28

43

墨西哥

0.44

0.33

0.42

19

意大利

1.26

1.71

2.15

44

伊朗

0.43

n/a

n/a

20

美国

1.23

0.76

1.36

45

尼日利亚

0.38

1.19

1.25

21

法国

1.2

1.4

1.74

46

新西兰

0.37

0.52

0.54

22

芬兰

1.17

1.04

1.24

47

埃及

0.35

0.42

0.42

23

比利时

1.14

1.33

1.58

48

土耳其

0.31

0.65

1.16

24

塞尔维亚-黑山

1.14

3.92

5.17

49

乌克兰

0.26

0.7

1.97

25

瑞士

1.09

2.18

2.69

50

菲律宾

0.2

n/a

n/a

 
 
  
  注:租赁渗透率等于租赁额/GDP
  
  数据来源:世界租赁年鉴2011,安信证券研究中心。
  
  (五)发展金融租赁的意义
  
  宏观层面,金融租赁具有平抑宏观经济波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规避贸易和技术壁垒的作用。而微观层面,金融租赁能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拉动产品销售和扩大市场份额、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促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提升品牌效应和客户满意度、有效控制资金流向。
  
  二、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历程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伴随着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强烈需求,我国的金融租赁业已经起步。30年来,行业经历了从无序发展到严厉整顿、从收缩阵痛再到逐步恢复的过程,金融租赁经营和监管也在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走向成熟。近年来,随着业务需求的不断增长和监管部门的适度放松,整个行业面临又一轮快速发展期。总体而言,行业的历史发展特点可以归纳为:起步较早、发展较快、偏离较远、整顿较严。按阶段划分,主要分为快速成长和发展时期(1981-1987年)、行业整顿和清理时期(1988-1998年)、法制建设和规范时期(1999-2007年)以及再度扩张和迅速发展时期(2007年以后)等四个时期。
  
  金融租赁的曲折发展历程既有来自外部环境的原因,如信用环境较差、法律制度不健全等,也有其自身融资渠道狭窄、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较弱等原因。
  
  (一)外部原因
  
  1、社会信用意识和制度基础薄弱。90年代,在紧缩银根的宏观政策背景下,企业违约现象较为普遍。征信体系不完善加之地方政府为本地企业违约提供保护,对金融租赁业造成很大的打击。
  
  2、监管制度不完善,存在多头监管下的监管竞争和监管套利。由于不同种类的租赁公司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而各主管部门从不同的角度来规定解释租赁公司的行为准则,带有强烈的部门色彩和局限性,而具有倾向性的扶持政策使整个租赁业处于无序竞争状态。
  
  3、法律制度不健全,企业维权成本高。一是混淆融资租赁与贷款行为,认为租赁公司是企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借贷,因此租赁合同属于非法;二是对租赁公司享有的物件所有权保护不力。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模糊不清,在承租企业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过程中,租赁物常被用作偿还债权,出租企业维权难度大、成本高。
  
  (二)内部原因
  
  1、资金实力不足,融资渠道狭窄。商业银行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不仅提供了广泛的资金来源,还能有效降低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20世纪80年代末,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逐步从金融租赁业退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渠道银行贷款和股本金受到抑制,难以获得融资,后续资金难以为继,流动性风险凸显出来。
  
  2、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薄弱。一方面,在行政担保的背景下,租赁公司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行政扶持色彩浓厚。另一方面,企业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薄弱,当时的金融租赁公司普遍缺乏完善的治理结构,多数公司未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租赁项目的决策无需前期风险评估,也没有后期项目跟踪的意识和机制。
  
  3、控股股东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为规避业务风险,尽可能与关系密切的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展业务,造成风险过度集中。另一方面,少数租赁公司被个别企业股东控制,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工具,引发较大的金融风险。
  
  三、我国金融租赁业现状分析
  
  当前,由于历史原因和监管部门差异,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经营主体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金融租赁公司、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其中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而其他两类则由商务部监管。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业的蓬勃发展,三类租赁公司的数目都在快速增长,而金融租赁公司由于具有金融经营权优势,发展态势更为迅猛。根据中国租赁联盟公布的数据,2010年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额为3500亿元,占全国融资租赁额的50%;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额为2200亿元,占比为31%;其余市场份额则为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占据。
  
  (一)租赁形式以售后回租和直接租赁为主
  
  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尚处初级阶段,租赁形式相对国外而言较为单一,以售后回租和直接租赁业务为主,转租赁、杠杆租赁等新型租赁业务在部分公司尚在探索中,业务比重不大。
  
  (二)客户和行业集中度较高,客户质量相对较优
  
  当前,金融租赁公司客户和行业集中度普遍较高,并呈现不断向特定行业、客户集中的趋势,业务投放主要集中在航空、航运、机械设备、公用事业和能源设备等领域,截至2011年末上海三家金融租赁公司(交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1]平均为20.72%,高于商业银行平均水平。
  
  总体上,客户质量相对较优,信用风险控制体系完备,不良资产率控制在低水平。现阶段,以商业银行为主要出资人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客户主要来自母银行推荐,信用风险水平相对较低。
  
  (三)资金来源基本稳定,长期资金来源匮乏
  
  金融租赁公司依托母银行背景,通过母行与他行之间交叉授信的方式,能从其他非股东银行获得稳定的低息贷款,有利于业务规模的逐步扩大。与短期资金的充裕形成对比的是,金融租赁公司长期资金渠道匮乏的问题较为突出,主要受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吸收银行股东存款的限制以及金融债发行资格受限以及审批流程繁琐的制约。
  
  (四)不断开拓创新业务
  
  随着经营实力的不断增强,金融租赁公司加大了产品和业务创新力度,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一是经营性租赁业务取得进展;二是境内SPV业务模式日趋成熟;三是业务向国外拓展;四是与机械制造厂商合作,开拓面向小微企业和个人等终端用户的工程机械厂商直租模式及联合租赁模式。
  
  (五)盈利模式简单,议价能力不强
  
  得益于业务规模的高速扩张,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实现利润快速增长。金融租赁公司的盈利模式基本相同,即主要依靠融资租赁的利差和手续费收入。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定价机制基本参照贷款利率,业务集中在电力、钢铁、基础设施等传统行业,客户以大中型为主,租赁公司议价能力不强,加之资金成本高于银行,盈利能力与银行信贷相比没有太多优势。
  
  (六)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逐步完善
  
  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大都参照银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初步搭建了较为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三会一层”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并在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七)政策环境逐步优化
  
  1、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金融租赁业的监管必须与行业自身的特征和本质属性相适应,才能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自公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来,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监管手段逐步丰富。
  
  2、针对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相对于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一系列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融资租赁法律体系逐步完善。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立法程序正式启动,法案征求意见稿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具体交易行为、行业监督管理及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草案在业内已多次征求意见,具体立法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3、税收改革有利于金融租赁业稳步发展
  
  支持性税收政策对行业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2008年末以来的一系列税改政策为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税收环境,包括取消关于“购进固定资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免除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售设备的有关税负以及《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及上海试点相关政策规定的出台
  
  四、当前我国金融租赁业存在的风险和主要防范措施
  
  (一)信用风险
  
  一是受周期性行业影响大。鉴于金融租赁公司的承租客户多为周期性行业企业,行业和客户集中度高,飞机、船舶、钢铁、水泥等行业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较大,在经济增速放缓下将对金融租赁业的总体资产质量造成较大影响。二是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关系密切。根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结果,截至2010年6月底,全国共有8家金融租赁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租赁业务,合同金额494.23亿元,部分融资平台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三是房地产市场调控影响。部分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保理”形式开展了一定规模的房地产租赁业务,涉及房地产开发、商业物业等领域,其中部分项目缺乏稳定的还款来源和有效的担保措施,部分存在整贷整还现象,成为为房地产公司开发筹集资金、规避监管政策的通道。
  
  信用风险管理是金融租赁公司风险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在吸取20世纪80年代租赁业失败教训的基础上,如今的金融租赁公司在信用风险控制方面更多地借鉴了母银行的经验,在客户和行业选择上更为审慎。主要做法包括:一是客户主要由母银行推荐;二是对行业选择较为慎重;三是充分利用设备供应商的客户资源和专业实力,拓展供应商租赁业务;四是完善租赁物风险管理。
  
  (二)市场风险
  
  行业竞争同质化,竞争压力逐步加大。当前,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比较单一,多以简单的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业务为主,不仅金融租赁公司之间产品同质化,与商业银行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同质化竞争。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规模大幅扩张,客户资源的争夺可能引发以牺牲议价能力和风险控制为代价的短期行为,导致金融租赁业同业竞争压力加剧。
  
  市场风险管理方面,为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拓展小微企业业务,依托供应商租赁模式,专门开发设计出标准化批量审批的供应商租赁小单业务商业模式,并设定了违约触发回购的条件,严格控制小微企业租赁业务的信用风险。
  
  (三)金融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来自资产负债利率重定价期限错配及市场利率的变动。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方(主要是“应收融资租赁款”)与央行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挂钩,而负债方(主要是“银行借款”)则是基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加点确定。鉴于Shibor受市场资金面松紧程度影响较大,波动幅度远高于贷款基准利率,资产负债方资金利率的不同步使公司利润面临很大不确定性。此外,随着对境外租赁项目管制的逐步放松,金融租赁公司外币业务还面临汇率风险。一旦某币种出现长时期的单边走势(如20世纪90年代日元持续升值),会显著增加租赁公司偿债负担或降少租金收入。
  
  (四)操作风险
  
  随着信贷政策的收紧,历史上多次出现的融资租赁“类信贷”现象有所抬头。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存在业务定位不清、审批把关不严等问题,售后回租业务成为帮助企业客户规避贷款规定、降低贷款条件的通道,甚至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工具。突出表现为:对租赁物的选择无系统规划,租赁物不具有通用性,难以在承租人违约时回收处置;以提供的担保物而非租赁项目现金流作为是否开展业务的依据等。
  
  (五)流动性风险
  
  从期限结构看,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业务主要是中长期项目,期限一般在3-5年,而融资来源多为同业借款,期限均在1年以内,中长期金融债发行难度大,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较为严重。从融资来源的稳定性看,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吸收社会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受到监管指标约束(如资本金不能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同业拆入、银行借款等批发性融资,融资稳定性较差,波动性较大。
  
  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通过交叉授信的方式依靠母银行的信誉从其他关联银行短期资金,这种严重依赖同业市场和批发存款的做法在市场资金趋紧、拆借利率高企或金融机构间缺乏信任的危急关头,易出现雷曼兄弟式的风险传染情况。此外,金融租赁公司还通过融资租赁保理将未到期的应收租金转让给商业银行,获得融资支持,从而在扩大融资规模的过程中盘活存量应收账款,加速现金回笼。
  
  (六)资本充足率约束
  
  从资本补充渠道看,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金融租赁公司普遍面临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在发行次级债、上市融资短期内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增资扩股成为其补充资本、扩展业务的唯一途径。2011年以来,已有工银租赁、招银租赁和民生租赁完成增资扩股,而国银租赁等一批金融租赁公司的增资计划正在报批审核。
  
  (七)内部控制风险
  
  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架构已较为完善,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业务流程有待改善。一是部分公司尚未建立风控和内审对董事会的报告机制,风控和内审部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任命,董事会难以全面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高管履职情况。二是独立董事由董事长任命,无法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三是租前调查不充分,出现个别项目在投放不久后便发生租金逾期甚至企业停业整顿的情况。
  
  (八)法律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租赁物所有权的确权上。金融租赁业务开展期间,出租人仅享有合同上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不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放弃了所有权中与租赁物使用价值有关的一切功能,成为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因此,需要以一定的公示方式披露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状况,维护交易安全。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除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外,很多动产租赁物的登记和公示制度尚待完善,租赁公司在资金投放前和投放后均无法从登记公示机关确认和控制租赁物权属的转移。虽然掌握租赁物的购买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但仍难以避免租赁物的权属纠纷。按照物权法,一旦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善意第三方,租赁公司往往难以追回租赁物。
  
  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在有关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为避免权属纠纷,采取的主要做法包括:一是选择设备时注重租赁物的通用性,尽可能避免设备过户。如对工程机械设备不上牌照或要求租赁车辆的公交公司将车辆登记证质押在租赁公司等。二是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平台,如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租赁物是否被抵押。
  
  五、金融租赁业风险防控的国际视角和发展趋势
  
  金融租赁业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柱行业,在西方发达国家深受重视。韩国、日本等国家更是出台专门立法,在规范金融租赁业的同时,从税收等方面为行业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提供多样化融资渠道,防范流动性风险
  
  在金融租赁业成熟的发达国家,租赁公司能通过多种渠道并以优惠条件获得长期资金,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匹配。如在美国,除母公司资金外,租赁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发达的金融市场,通过中介公司发行债券的方式,从投资者筹措资金,对象既包括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而设备所有权作为债券担保。
  
  (二)良好的诚信文化和强大的翻新能力,有效控制信用风险
  
  金融租赁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信用环境作为保障。美国的征信系统非常先进,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的详细资料,均可通过在一定授权下从网络上查询到,并有专门的公司开发相关系统,通过加工、整理承租企业年报、税收数据,形成有说服力的信用评价体系。
  
  完善的租赁物回收制度和强大的翻新能力。国外成熟的租赁公司具有很强的设备翻新意识和能力,一件回收的租赁物件价值约为新设备价值的10%-30%,翻新后可卖到新品的70%,因此积极开展租赁物回收,而当租赁物回收制度化时,租赁公司由于有了物权的保障,承受的信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注重对出租方的设备所有权保护,降低法律风险
  
  按照美国法律,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不但可以取回设备,还可以继续向原承租人或担保人收取所有未付(包括未到期)的租金;如果承租人违约,并且阻碍出租人取回设备,将受到刑事处罚。
  
  (四)针对特定风险的保险制度
  
  部分发达国家对租赁公司所遭遇的某些特定风险,如政治风险、违约风险等实行政策性保险,保障其正常经营。如美国的官方信贷机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跨国租赁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政治风险保险。
  
  (五)项目开发和审查相分离,控制操作风险
  
  租赁项目由代理商开发,进行初步筛选和资信材料收集工作,承租人的信用审核掌握在租赁公司,实现项目开发和项目审核分离。相比金融租赁公司普遍采用的前后台分离的做法,这种由法律上完全分离的实体进行项目审定,有效控制了人情和片面思维,有利于控制操作风险。
  
  六、政策建议
  
  (一)优化金融租赁公司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
  
  一是租赁公司和母银行之间要建立防火墙,确保资金、人员和业务的隔离,防止租赁市场和货币市场风险的相互传导。二是租赁公司与一般控股股东之间要建立防火墙,防止大股东通过不当关联交易损害第三方利益。三是提高前、中、后台操作的独立性,加强租前调查、租中审查和租后管理的全流程管理,通过建立科学的内控机制,增强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培育金融租赁公司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模式
  
  应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在市场研究、客户细分、产品设计等方面下功夫,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产品方案,逐步探索出适合租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业务模式。
  
  (三)建立完善金融租赁的法律体系
  
  鉴于租赁业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应尽快制定出台《融资租赁法》,明确融资租赁的定义、具体交易行为、行业监督管理及各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和纠纷,促进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此外,确认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关于动产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鼓励和引导出租人进行动产租赁登记,以保障其合法权利,规避潜在风险。
  
  (四)加强金融租赁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
  
  鉴于金融租赁公司具有信用转换和期限转换功能,属于影子银行体系范畴,既是对实体经济发展融资需求的有益补充,也由于监管约束较弱而潜藏较大的风险隐患。有关部门应从宏观和微观审慎两方面对该行业加强监管。
  
  (五)探索适当放宽融资渠道
  
  一方面,研究探索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补充渠道,批准其在银行间市场试点发行次级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允许其直接从资本市场融资,提升资本充足水平,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另一方面,应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由政策性银行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中长期低息贷款,制定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债发行管理办法,确定与其资本金相适应的发债规模,在资本市场发育较好的情况下推动租赁资产证券化,加快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周转,降低其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防范系统性风险。
  
  (六)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建设,将全国性租赁登记制度纳入现有征信系统,对金融租赁公司开放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满足其对个体工商户租前审查的需要。另一方面,大力宣传诚信文化,开展征信宣传教育,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七)加大对金融租赁业的财政税收支持力度
  
  吸收发达国家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所采取的支持性优惠政策的经验,例如对租赁公司开展的中小企业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融资租赁业务,财政应给予适当贴息、税收减免或提供全部或部分信用担保的支持等。允许承租企业对租赁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法,以减少其所得税负担。
  
  (八)增强对金融租赁业务的宣传引导
  
  应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金融租赁业务,既要充分发挥金融租赁作用,也应密切防范金融租赁公司偏离主业对其自身经营和金融体系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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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新金融研究院 凌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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