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城投平台的融资渠道
导读:未来的大方向应该是,信托、金租、农村中小银行、问题金融机构以及资管、地方金交所、私募基金、民间借贷等渠道均不得新增对融资平台的债务,融资平台的新增债务只能通过贷款、债券这两个渠道获得且需面临严格的条件要求。
一、近日证券时报等媒体报道称,多家信托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要求其严格落实35号文的要求,对于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平台,相关债务只减不增、降低高息非标融资,引起市场热议。按理来讲,这本不应该成为一个话题,之所以受到关注,大概率是因为过去35号文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或没有吃透35号文的精神和相关要求。 二、就新增融资方面,35号文明确提出要严控融资平台新增非标和其他融资。其中,确有融资需求的,应优先通过贷款、债券融资,严禁通过地方金交所新增融资平台债务,严控通过信托、资管、融资租赁、私募基金、民间借贷等渠道新增融资。 这实际上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即融资平台的新增融资只能通过贷款和债券两种路径实现。 三、对融资平台通过债券这一渠道新增融资的,35号文也有系列要求: (一)债券注册发行额度要有所控制,存量债券规模应逐步调整至与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相匹配的水平上。 (二)严控新增自贸区债券和境外债券。 (三)重点省份融资平台新增发行债券需要有省级政府出具意见、给予背书,严禁赴境外或自贸区发债新增融资(不予履行审批或登记程序)。 四、对融资平台通过贷款这一渠道新增融资的,35号文的要求是: (一)金融机构要自己负责、自担风险,加强资金支付等环节管理,严格审查资金用途,对重点省份融资平台计提拨备(拨贷比)水平不得低于本机构融资平台的平均水平。 (二)金融机构向融资平台新增融资应提级审批,重点省份的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或总部,且原则上农村中小银行不得向融资平台提供新增融资。 (三)融资平台的融资增速原则上不得超过该省份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重点省份还应从严控制融资平台债务增量。 五、综上所述,目前对融资平台新增融资受限的主体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农村中小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资管、融资租赁、地方金交所、私募基金、民间借贷等渠道。这基本意味着,非银金融机构、农村中小银行、问题金融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组织基本均被排除在对融资平台新增债务的渠道之外,而这应该也是大方向。 例如,2024年5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报》官微刊发的《全面提升非银检查质效》《推动非银机构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两篇文章中指出,要推动金融租赁公司积极稳妥退出融资平台业务,严格将不适格租赁物进行重组、续作。 六、除对融资渠道给予约束外,35号文对融资平台获得的高息债务与非标债务提出明确压降要求,这和上面的“压降高息债务”要求相对应。具体看, (一)这里的非标债务是指融资平台通过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银行贷款除外)以及金融租赁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收购及重组借款对应的债务,范围非常广。35号文对融资平台非标债务提出的要求主要包括对存续非标利率适度打折、不得对高息非标债务简单刚兑、稳妥有序压降非标债务规模。 (二)对2024年末以后到期的高息贷款、债券和非标债务,鼓励通过债务重组、债务置换等方式适当降低利率水平。 七、显然,35号文的上述要求会进一步加剧信托、金租、农村中小银行及资管、私募基金、地方金交所、民间借贷等融资平台传统融资渠道的生存压力,同时也极大程度上提升了融资平台通过贷款、债券等新增融资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这意味着,当前及后续一段时期仍能通过贷款、债券这两个渠道新增融资的平台应是相对安全的,其它平台需要更为谨慎。这期间,需要关注贷款与债券这两个渠道对部分平台在政策层面的定向或阶段性放松(现在仍然偏紧),因为在执行35号文的过程中,“堵偏门、开正门”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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