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回应:央企可以为租赁和保理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吗?


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3-10-07 / 阅读:681

来源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供应链行业观察

近期有网友在国务院国资委互动提问:


问:《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2〕1号,以下称《意见》规定“原则上对金融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不得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我们理解上述规定防止金融风险向实业蔓延,但是否允许金融企业对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公司(无金融许可证)是否属于金融企业?


国资委答:根据《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2〕1号),中央企业原则上对金融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不得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金融子企业范围参考中央企业每年度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的金融子企业决算报表库里的企业名单。


结合国资委答复、实务参考、银保监会之前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问询回复及监管精神认为:央企可以向租赁和保理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


商业保理企业目前逐步开始持牌(地方金融组织),但并不属于金融机构。而融资租赁公司也不属于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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