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即日起将开展融资租赁风险排查工作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外资字〔2017〕69号
广东自贸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175号,见附件)要求,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融资租赁行业风险隐患,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组织全市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时间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
二、排查要点
(一)排查对象。
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对象为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1.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关联公司包括股东、股东投资的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所投资的企业。
2.售后回租项目承租人多为关联公司的企业。
3.股东或存在交易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出现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4.业务规模短期内以超常规速度增长,风险资产比例、资产负债率和租金逾期率过高的企业。
5.主营业务占比偏低,存在大量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企业。
6.以工业原材料、贵重金属等限制流通物,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商业地产甚至住宅等作为主要租赁物的企业。
7.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
8.以自然人为承租人或业务合作对象,且近期发生过多次业务纠纷的企业(例如面向个人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9.未按要求及时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企业,或所填报信息明显存在不实、不准确等情况的企业。(包括截止目前尚未按要求登陆系统,填报2016年季报、年报等经营情况)
10.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已无法联系的企业。
11.取得经营资质后长期(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12.注册资本实到率偏低(不足30%)的企业,特别是注册资本实到率低但开展业务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
(二)重点排查内容。
一是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实缴金额、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
2.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承租人、租赁物及其权属状况、融资来源及方式、业务合规性、租金收取情况及逾期率等。
3.境外借款、境外放款等资金跨境流动情况。
二是存在的主要问题:
1.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
2.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3.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
4.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6.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称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
7.是否存在超杠杆经营,即风险资产比例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8.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季度和年度经营情况信息报表,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9.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是否按要求及时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是否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联合年报)工作。
(三)排查责任部门及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自贸区内注册企业的排查责任部门为:广东自贸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在自贸区外注册企业的排查责任部门为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
排查责任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排查工作。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主管部门要互通信息,加强合作,防止出现排查空白。
1.企业自查。各排查责任部门要组织区内企业开展风险自查,通过企业提交自查报告方式,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2.信息化监管。各排查责任部门督促企业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企业上报情况进行统计,对不及时填报、瞒报或虚报信息的企业,要求其立即整改,对于不按要求整改的企业,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并报我委。
3.现场检查。各排查责任部门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并组织专人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融资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实地抽查租赁物及其相关权利凭证确认租赁物及其权属,判断租赁项目的真实性,检查重复抵押、租赁物所有权保护、资金监管等方面是否存在风险隐患。
4.人员约谈。各排查责任部门视情况需要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其他员工,了解经营情况,加强风险教育,查找违法违规线索。
5.外部调研。各排查责任部门必要时与承租人进行沟通,了解融资租赁企业经营合规情况、项目的真实合规性,查找违法违规线索。
6.第三方协助。各排查责任部门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协助排查。
7.其他合法方式。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有序开展排查工作。
本次排查工作分三个阶段有序展开:一是企业自查阶段。各排查责任部门应组织企业于5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二是部门排查阶段。从6月1日至6月20日,各排查责任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和自查情况通过多种方式派专人展开排查工作;三是总结汇报阶段。从6月21日至6月30日,各排查责任部门根据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此次排查工作总结。
各部门要确保参与排查及现场检查人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忠诚履职,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二)积极稳妥发挥部门合力。
各排查责任部门工作要严格依法,讲究策略,对于排查出的线索,综合考虑风险性质、社会危害等因素,制定差别化的处置策略,分类化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经营管理不规范问题,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及时提请本级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并及时向我委通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系统性风险问题,应及时采取通报、风险提示等措施。注意与区内金融、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要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对预案,明确非法集资等重大风险应对的责任主体、触发情形、风险评估、响应处置等内容和措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潜在风险问题,应及时向我委报告。
(三)建立行业监管长效机制。
各排查责任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制度和监管对外建设。做到防打结合,以防为主,坚持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对本次排查工作形成的资料应及时整理形成台账,便于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合规情况,梳理失联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
各排查责任部门要主动联系企业,了解原因,敦促企业及时按要求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对此次风险排查中发现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综合研判本地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与潜在问题,从以下方面形成排查情况报告:一是风险排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二是排查中发现的风险问题及应对措施(内容要具体化,尽可能通过列举事例的方式进行分析);三是本地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现状及主要风险因素;四是下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风险防范预警、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安排与建议;五是失联企业名单(作为附件)。请各部门将上述内容形成书面报告,并于7月5日前报送我委。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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