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N修订指引实施 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12-13 / 阅读:595

  12月1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以下简称《指引(修订稿)》),并于发布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指引(修订稿)》立足于“资产支持”特性,力求“基础资产种类丰富、交易结构设计合理、参与主体职责清晰、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具有现实性、前瞻性、包容性和可操作性四大特点。
  
  在业内人士看来,修订后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Asset-backed Notes,以下简称“ABN”)可谓是一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杠杆率的“利器”。
  
  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修订完善ABN业务指引

  
  所谓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2012年,为提升企业存量资产利用效率,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正式推出资产支持票据,在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丰富债券品种、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普惠性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据记者了解,目前实践中ABN具体有两种操作模式:一种是引入特定目的信托的模式;另一种是“特定目的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的结构化融资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企业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相关政策精神,进一步适应市场深化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需求,按照“一手抓创新发展,一手抓风险防范”的原则,交易商协会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和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实践基础上,广泛听取和吸收发起机构、投资人、主承销商、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评级公司等市场机构意见,对资产支持票据现有规则进行了修订与完善,以夯实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制度基础,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功能提升,更好地配合供给侧改革任务的落实。
  
  《指引(修订稿)》体现四大特点
  
  立足于“资产支持”的产品特性,《指引(修订稿)》围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风险防范为保障”的目标,重点对资产支持票据的资产类型、交易结构、风险隔离、信息披露、参与各方权利义务、投资人保护机制等进行了规范。
  
  一是引入特定目的载体(SPV),同时保留既有操作模式,体现出“包容性”。《指引(修订稿)》在交易结构中引入SPV,SPV既可以是特定目的信托,也可以是特定目的公司或其他特定目的载体,更好地践行了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的核心理念。同时,《指引(修订稿)》也保留了“特定目的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的既有操作模式,以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二是明确参与机构职责,体现出“规范性”。《指引(修订稿)》明确了发起机构、发行载体、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等业务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立足资产信用的特性,有针对性地强化风险防范和投资人保护机制,以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更好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市场运行环境。
  
  三是丰富合格基础资产类型,体现出“前瞻性”。《指引(修订稿)》明确了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并就基础资产抵质押、期限、现金流要求、转让登记和转让通知等进行了规定。
  
  四是强化风险防范和投资人保护的要求。针对资产信用特性,《指引(修订稿)》从参与主体职责、交易结构设计、基础资产相关要求等方面强化风险防范和投资人保护机制,更好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配套制定了《表格体系》,对注册要件、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及参与主体情况以及现金流归集与管理机制等作出针对性信息披露要求,搭建了“指引+配套业务细则”的制度体系,体现出“可操作性”。
  
  ABN注册发行灵活简便
  
  在业内看来,修订后的ABN可谓是一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杠杆率的“利器”。
  
  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实践中,ABN的基础资产已涵盖租赁债权、应收账款、商业物业租金、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收费权、航空公司客票收入、信托受益权等多种基础资产类型,并且还在不断扩充中,力争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同时,针对企业部分优质资产已用于抵质押融资的情况,交易商协会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安排,明确在信息披露充分、风险防范措施到位前提下,允许企业在发行前解除基础资产抵押,或将资产支持票据募集资金用于解除抵质押权。
  
  尽管ABN的基础资产类型非常丰富,但是ABN注册发行却非常灵活。记者从交易商协会了解到,ABN的发行方式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以充分满足发起机构、投资人的多元化需求。作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之一,ABN和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流程是一致的。注册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期发行,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预评时效为10个工作日。
  
  作者:李光磊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上一篇:规模最大租赁ABS夭折 招银金租取消发行56.36亿
下一篇:渤海金控拟百亿美元收购C2公司加码飞机租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