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监局:严禁银行资金购买非持牌机构非公开发行融资产品
广东银监局对“银行资金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出重拳,分析称,这意味着自营资金不能投资私募基金。
据中国证券网,广东银监局于11月30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交叉金融产品业务、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业务风险监管的通知》,明确禁止银行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不得为非持牌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提供违规担保,严禁银行资金购买非持牌金融机构非公开发行的融资产品。
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称,这里首次明确以文件形式规定同业业务合作机构不得为非持牌金融机构,因此自营委外对象不能是私募基金。
主要内容还有:
辖内银行对同一企业发行的金融产品,要设置购买额上限,严禁单只产品购买额超过该只产品发行总额的规定比例,要求银行加快制定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的专门管理制度,在授信等融资活动中,对包括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在内的各类融资性公司,应一律按照一般工商企业对待,严格履行贷款“三查”等制度,规范开展与网贷机构的资金存管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进一步加强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业务相关的信息科技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的防控力度。
据中国证券网,广东银监局在近期的摸底调查中发现,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交叉金融产品业务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业务存在以下风险隐患:一是底层资产层层嵌套,无法全部真实穿透;二是委外投资交易对手管理制度欠缺,存在交易对手风险;三是交叉金融工具与分级结构融合,存在外部风险向银行系统内部传递的可能性;四是缺乏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来源:华尔街见闻
据中国证券网,广东银监局于11月30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交叉金融产品业务、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业务风险监管的通知》,明确禁止银行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不得为非持牌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提供违规担保,严禁银行资金购买非持牌金融机构非公开发行的融资产品。
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称,这里首次明确以文件形式规定同业业务合作机构不得为非持牌金融机构,因此自营委外对象不能是私募基金。
主要内容还有:
辖内银行对同一企业发行的金融产品,要设置购买额上限,严禁单只产品购买额超过该只产品发行总额的规定比例,要求银行加快制定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的专门管理制度,在授信等融资活动中,对包括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在内的各类融资性公司,应一律按照一般工商企业对待,严格履行贷款“三查”等制度,规范开展与网贷机构的资金存管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进一步加强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业务相关的信息科技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的防控力度。
据中国证券网,广东银监局在近期的摸底调查中发现,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交叉金融产品业务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业务存在以下风险隐患:一是底层资产层层嵌套,无法全部真实穿透;二是委外投资交易对手管理制度欠缺,存在交易对手风险;三是交叉金融工具与分级结构融合,存在外部风险向银行系统内部传递的可能性;四是缺乏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来源:华尔街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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