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区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6-03-28 / 阅读:471

  近日,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述通知称,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
  
  四个自贸区分别分布在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已近200家
  
  通知规定,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范围企业名单,与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名单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目前,我国存在着三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
  
  金融租赁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是持有金融牌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分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前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后者由商务部审批,是一般工商企业。
  
  首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来始自2004年。当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负责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
  
  2004年,首批9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出炉。此后,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截至目前,商务部、国税总局批准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3批,试点融资租赁公司191家。
  
  金融租赁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是持有金融牌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分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前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后者由商务部审批,是一般工商企业。
  
  自贸区外仍按原有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此项政策支持主要针对4个自贸区。上述通知还称,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外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和程序办理。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共2045家,比上年底增加959家,增幅为88.3%,比去年提升12.9个百分点。其中,内资试点企业152家,增加29家,增幅为23.6%;外资企业1893家,增加930家,增幅为96.6%。
  
  截至2014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量5564.6亿元,比上年底增加2680.4亿元,增幅为92.9%, 接近翻番,其中,内资试点企业注册资本金为83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4.8%,;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4728.4亿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108.9%。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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