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关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章程的批复


编辑:admin / 发布时间:2015-11-10 / 阅读:1026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民租发〔2015〕93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按新规办理部分非银机构业务范围和公司章程审批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28号)有关规定,经审查,核准你公司修订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十一条修改为: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经营开办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十二)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十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原《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三、原《章程》第十六条删除以下内容“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筹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起人应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四、原《章程》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司出资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五年内不得转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也不得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五、原《章程》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原章程序号顺延)“(五)股东应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六、原《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八)款修改为“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原《章程》第三十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如发生《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之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八、原《章程》第七十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原《章程》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六)款修改为“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的方案;”第(七)款后面增加一款(原章程序号顺延)“(八)决定公司资产证券化事项相关方案;”
  
  十、原《章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符合公司总体战略的前提下,审查并向董事会推荐管理层对于公司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包括信用、流动性、市场、操作等风险)的提案,并对该等风险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价;”第(五)款后面增加一款(原章程序号顺延)“(六)对经营租赁业务的投资和资产处置事项(董事会特别授权的事项除外)进行审议;”
  
  十一、原《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七)款修改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十三、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其他法定事由。”
  
  十四、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修改为: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或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十五、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修改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实施破产清算。”
  
  接此批复后,你公司应按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变更登记工作。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2015年11月2日
  
  文章来源:天津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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