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改革事项 |
具 体 举 措 |
责 任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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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简政放权 |
1 |
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牵头, 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
2 |
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
市工商局牵头,市外经贸委、市商委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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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经批准后,经营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
市工商局牵头,市外经贸委、市商委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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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允许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不动产售后回租业务。 |
市工商局牵头,市外经贸委、市商委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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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融资租赁进出口通关便利化 |
5 |
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快通关通检,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
重庆海关牵头,重庆检验检疫局配合 |
6 |
对在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从国外购入租赁标的物,实行保税。 |
重庆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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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保税租赁实行一次检验、后续备案制度。 |
重庆检验检疫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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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融资租赁企业租赁物出口退税办理 |
8 |
为融资租赁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以及出口退税申报等创造便利条件,缩短出口退税办结时间。 |
市国税局牵头,重庆海关配合 |
明晰融资租赁企业税收征管程序 |
9 |
对融资租赁企业在税务登记办理、发票使用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加大纳税辅导和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 |
市国税局 |
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跨境担保业务管理 |
10 |
融资租赁企业依法对外提供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须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事前审批手续;向境外支付担保费无须核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
人行重庆营管部 |
11 |
境外公司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外币贷款(不含委托贷款)担保以及境外公司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不含委托贷款)担保,融资租赁企业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担保履约后,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融资租赁企业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有关信息备案。 |
人行重庆营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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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租赁物权属登记公示和权证办理 |
12 |
融资租赁企业在开展租赁业务时,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办理融资租赁物的权属登记手续,融资租赁企业和社会公众可依法查询抵押登记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完成租赁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 |
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 市公安交管局 |
13 |
支持资信良好的融资租赁企业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
人行重庆营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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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融资租赁企业对外债权外汇管理 |
14 |
对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的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由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融资租赁企业可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
人行重庆营管部 |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
15 |
支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自主选择结汇时机提供便利。 |
人行重庆营管部 |
积极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 |
16 |
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扩大国内消费。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 |
支持融资租赁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
17 |
推进融资租赁业与汽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精细化工、轨道交通、工业机器人等先进制造业和十大新兴产业的深度合作。 |
市经济信息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
18 |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进口飞机业务。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牵头,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重庆海关、两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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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鼓励在公务用车等领域通过融资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 |
市机关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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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 |
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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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积极推进我市教育、医疗、餐饮、检验检测等行业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服务业连锁化经营。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牵头,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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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基础设施融资租赁 |
22 |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参与城乡公共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平台公司要研究新建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设施及其所需机器设备的融资方式,积极采用租赁方式融资,降低项目总投资及所需资本金。 |
市国资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 |
23 |
鼓励已建成并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经营权售后回租,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 |
市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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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鼓励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设立租赁公司,整合资产和资本,将分散使用、利用率低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集中起来,通过租赁经营提高利用率和收益率。 |
市国资委牵头,市外经贸委、市商委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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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面向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 |
25 |
探索融资租赁企业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进融资租赁企业与市级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等合作,研究开发面对科技型、创业和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标准化产品和服务,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
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科委配合 |
26 |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高校、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合作,重点支持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中的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深度发掘新技术、新构思、新原理的商业潜能。 |
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教委、两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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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医疗器械设备租赁经营许可准入门槛 |
27 |
将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经营许可划归区县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由区县负责实施许可。鼓励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经营企业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 |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各区县(自治县)政府配合 |
28 |
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监管,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或书面检查。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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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优势产业“走出去” |
29 |
鼓励轨道交通、环保设备、工程机械、铁路、电力、民用飞机、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其他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租赁。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 |
30 |
在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的政策框架下,鼓励我市的融资租赁企业以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开展国际租赁业务。 |
人行重庆营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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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开展施工设备的海外租赁业务,积极参与重大跨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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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鼓励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优化资金、设备等资源配置,创新工程设备利用方式。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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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探索在援外工程建设中引入工程设备融资租赁模式。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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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兼并,培育跨国融资租赁企业集团,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和带动作用。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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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业监督机制 |
35 |
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的要求,完善工作措施,使融资租赁企业的工商登记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有效衔接,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防范行业风险。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牵头, 市工商局配合 |
36 |
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发挥市商委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市外经贸委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及服务作用,落实监管责任。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牵头, 市金融办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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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研究制定监管办法,促进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稳健快速发展。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牵头,市金融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等部门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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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建立监督指标体系和监督评级制度,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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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加强行业风险防范,建立季度风险排查制度,探索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企业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牵头,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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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
40 |
成立全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支持协会在融资租赁企业信息管理及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建设、招商引资、专业人才培养、从业人员认证、行业信息统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 |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
41 |
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支持力度。 |
市金融办牵头,市中小企业局、重庆银监局配合 |
42 |
鼓励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大对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优惠外币贷款及保理服务。 |
重庆银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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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以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挂牌融资。 |
市金融办牵头,市中小企业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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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争取政策支持,优化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合理利用外债、简化管理流程,探索对融资租赁公司境外发债实施登记管理。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牵头, 人行重庆营管部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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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保险等信用保险业务,化解融资租赁企业经营风险,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 |
重庆保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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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积极利用信托渠道融资,鼓励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等机构投资融资租赁业,促进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扩大租赁业务规模。 |
市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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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与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合作。 |
市金融办牵头,市中小企业局、重庆银监局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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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税扶持政策 |
48 |
支持两江新区、保税港区、中央商务区(含解放碑、江北嘴、弹子石)培育发展融资租赁聚集区,推进楼宇改造升级和业态调整。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 |
49 |
充分利用我市现有专项资金政策,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牵头, 市财政局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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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
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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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根据其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
市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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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
52 |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搭建中西部地区融资租赁行业人才库,推动高校开设融资租赁相关课程,充分发挥协会、地方高校、地方金融机构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的作用。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牵头,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配合 |
53 |
加大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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