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融资租赁避坑指南:5大关键点助你从投资到落地


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5-02-25 / 阅读:111

来源 | 中联律师

作者 | 王捷、王奕

新能源光伏发电设备之融资租赁实务要点

新能源光伏发电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形式,在全球能源结构转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中,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对许多新能源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通过将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了一种灵活、高效的资金解决方案。本文将从融资租赁的法律框架出发,深入探讨新能源光伏发电设备融资租赁的实务要点。


一、新能源项目与融资租赁的关联密切


新能源项目,特别是光伏发电项目具备鲜明的资金需求特征。
在初始投资层面,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工作繁杂,涉及场地的获取与平整、各类配套设施的搭建等,同时设备购置也需大量资金,诸如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等核心设备的采购成本颇高,这使得项目在启动阶段便需要巨额的初始投资。
从资金回收周期来看,光伏发电项目有着较长的运营周期,其收益主要源于所发电量的上网销售。然而,受光照资源的季节性、地域性差异,以及上网电价政策的动态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的资金回收进程较为缓慢,资金回收周期相对漫长。
就资金需求稳定性而言,光伏发电项目的持续运营依赖于设备的稳定运转、日常的维护保养以及人员的合理配置等诸多方面,这都需要稳定的资金予以支持,以确保项目能够不间断地运行,持续产生效益。
而融资租赁,在新能源项目,尤其是光伏发电项目的融资活动中展现出独特优势。在融资效率方面,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融资租赁的流程相对简便快捷。其无需繁琐的审批程序和漫长的等待周期,能够迅速为项目提供所需资金,及时满足光伏发电项目在初始投资阶段对大量资金的迫切需求,助力项目顺利启动。
从资金使用灵活性角度看,融资租赁给予了项目方更大的自空间。项目方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如项目的建设进度、运营状况以及市场变化等,灵活调整资金的使用安排。这种灵活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光伏发电项目在不同阶段的需求,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风险分散层面,融资租赁可通过将租赁合同的条款的精细化建构来实现风险的有效分散。例如,在合同中明确设备的维修保养责任归属、租金支付方式与调整机制等,从而将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设备故障风险、市场波动风险等在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降低各方所承担的风险压力,增强项目的抗风险能力。



二、新能源光伏发电设备融资租赁的常见形式


直接租赁是新能源光伏发电设备融资租赁中最为基础和常见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新能源企业的具体需求和技术要求,与设备供应商进行协商和谈判,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向设备供应商购买符合项目要求的光伏发电设备。随后,融资租赁公司与新能源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所购设备租赁给新能源企业使用。新能源企业在租赁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定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新能源企业通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留购设备,从而获得设备的所有权。
直接租赁模式的优势在于,它能够为新能源企业提供一站式的设备采购和融资服务,减少新能源企业的采购环节和资金压力。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对设备供应商的选择和采购合同的管理,确保设备的质量和交付时间,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然而,直接租赁模式也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实力和项目评估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为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在项目前期投入大量资金购买设备,并承担设备在租赁期内的所有权风险。
售后回租是另一种在新能源光伏发电设备融资租赁中较为常见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新能源企业首先将自己已经拥有的光伏发电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从而获得一笔资金,以缓解自身的资金压力或用于其他项目的投资。然后,新能源企业再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出售的设备租回继续使用。新能源企业在租赁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新能源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设备。
售后回租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它能够帮助新能源企业盘活固定资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一些已经建成并运营的光伏发电项目,新能源企业可以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将设备变现,获得资金用于项目的扩建、技术升级或偿还其他债务。同时,新能源企业在租回设备后可以继续正常使用设备,不影响项目的生产运营。然而,售后回租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可能会引发一些法律纠纷,以及新能源企业在租赁期内可能会面临租金支付压力等问题。

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关键点

(1)出租人资格审查是确保合同有效性和履行安全性的关键环节

从法律关系主体而言,出租人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主体,其资质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法律效力及交易风险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金融监管法规,出租人通常需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定资格,如金融租赁公司需持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而非金融租赁公司则需符合商务部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此外,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还需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经营记录,以确保其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资格审查的缺失或瑕疵将成为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重要事由。若融资租赁公司未取得合法资质或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可能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进而引发租金返还、损失赔偿等一系列法律后果,引发纠纷。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格审查不仅是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更是保障合同履行、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

(2)融资租赁公司违约处置租赁物,新能源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行使索赔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新能源企业作为承租人,在支付租金的同时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融资租赁公司擅自处置租赁物,构成对合同义务的根本违反,侵害了项目公司的合法权益。项目公司行使索赔权,既是合同权利的体现,也是对自身利益的必要保护。
在索赔权行使过程中,项目公司需重点把握以下法律要件:首先,需证明融资租赁公司存在违约处置租赁物的行为;其次,需确认合同约定的索赔条件已成就;再次,需准确计算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新能源设备的专用性决定了其市场价值评估的复杂性,这对损失的认定提出了更高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42条、第747条规定,新能源企业行权并不妨碍其正常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且融资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无需承担责任。这背后的原因在于:从合同相对性原理来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瑕疵,并不能直接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同时,在融资租赁模式下,出租人的核心义务是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支持,当承租人自主选定出卖人及租赁物时,履行买卖合同所伴随的风险理应由承租人承担。
因此,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新能源企业应当完善合同条款设计,明确约定违约情形下的索赔范围、计算方式及程序。同时,建立租赁物使用档案,保存相关证据,为可能发生的索赔提供充分依据。在索赔过程中,既要坚持权利主张,也要注意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现利益平衡。

(3)融资租赁公司交付不符合约定租赁物,新能源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40条规定,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如: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表明在特定情形下,新能源企业有权拒绝接收融资租赁公司向其交付的不合格标的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新能源企业行使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条件会进行细致的审查,并非一旦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或者交付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新能源企业就当然地享有拒绝接收的权利。若交付的标的物能够达成新能源企业的使用目的,应当给予融资租赁公司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维修、调试、更换、重做等方式予以补救的机会。
此外,当新能源企业决定拒绝受领标的物时,应当及时通知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若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后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进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因此,新能源企业应当警惕在此过程中的产生的风险损失。


四、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防控要点

(1)明确界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风险防控的基石


融资租赁涉及三方主体,即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新能源企业)和出卖人(设备供应商),包含租赁和买卖两个合同。与传统租赁不同,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出卖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明确这种特殊法律关系,能使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中精准定位自身权利义务,避免因法律关系混淆导致的风险。


(2)谨防因虚构租赁物导致的合同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在新能源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多为专业设备,这就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展前,务必对租赁物进行严格核查。不仅要确认租赁物的真实存在,还要核实其所有权归属、使用状况等信息。如,对于新能源光伏发电设备,需查看设备的购置发票、运行记录等,确保租赁物真实有效,防止因承租人虚构租赁物而使合同无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及时行权——租金支付请求权;租赁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权

租金支付是融资租赁公司的核心收益来源,当承租人出现违约拖欠租金情况时,融资租赁公司应及时行使租金支付请求权。因此需在合同中明确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逾期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便在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在承租人严重违约时,有权行使租赁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保障这一权利的有效行使,在租赁物交付时,应做好所有权公示,如在相关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确保在处置租赁物时能顺利实现优先受偿。

综上,新能源项目在融资租赁模式下机遇与挑战并存,新能源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在拓展新能源业务的同时,不断加强风险防控意识,才能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稳健发展,为新能源产业注入持续的金融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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