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不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直接从融资款中扣除保证金
近日,银保监会网站留言选登栏目上,有网友留言提问了有关租赁保证金的问题。银保会的回复,又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银保监会:不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直接从融资款中扣除保证金
问:请问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公司在融资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其关联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走了一个账,以应付融资方的首笔货款(总价款50%)直接抵扣应收融资方的保证金(亦为总价款的50%),相当于融资款项实际未能为融资方使用。该类情形是否属于以预扣保证金的方式变相抬高融资成本?这种行为是否合规?
答:1.《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接受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保证金,但未涉及保证金收取比例、来源等事项。2.监管导向上,不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直接从融资款中扣除保证金;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切实减轻承租人负担。
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或有关方收取保证金,银保监会说得清楚,监管办法予以支持,且未对保证金收取比例、来源作出明确规定。
不支持从融资款中预扣保证金这一提法,与业内很多同行操作相悖,因此引发了众多讨论。
放款时将承租人应付的前期款进行抵扣的作法,常见于售后回租项目。为了减少支付路径,提高操作效率,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放款时将前期有关款项从放款额中互为抵扣。这一作法在实际操作中,从财务和审计的方面看问题不大。
抵扣与否,这笔保证金都是要在放款前“付”到出租人账上的,都“不会被融资方使用”。提问者出于什么想法把这个情况与变相抬高融资成本联系在一块?或许是作为融资方被出租人收取高比例保证金伤过,向监管要个说法,以后好拿给“无良”出租人看。
另一方面可以看出,提问者大概率看过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到的相关内容:
“规范和促进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方式,拓宽金融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支持和保障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应当按照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当事人以预扣租金、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总结之,提问者这个问题的关键主要在于被收取过高比例的保证金,监管对此表示“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这个比例本身是市场选择,在当前市场上,收50%保证金的出租人大概也活不过几集了。
二、关于租赁监管问题的提问,需要更谨慎
近日,融资租赁相关话题在银保监会网站留言选登栏目上出现得有点频繁。
自打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转隶到银保监会后,该栏目一共出现了以下四个关于“融资租赁”的问题。
其中有两个问题于近期“上榜”,且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一个是本文提及的内容,另一个是有关融资租赁企业异地经营的要求。
参考阅读 | 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公司异地经营的监管意见
为了行业发展,建议有关人士提问时更加谨慎,尤其不要随便就不具备代表性的内容瞎问。向监管提问,监管也不好不答;提问中又常看到一些不好的现象,监管答复总得表示不支持什么、支持什么;然而监管的意见经过层层传递,一旦某个层面上领会不准确,受伤害的很可能是行业的发展。
有问题,自己研究监管办法,自己私下问金融办吧。大家虽然都是做融资租赁业务的,但却又都不太一样,谁也代表不了谁。不然,也不会有那么多协会、那么多论坛、那么多组织了。
来源:租赁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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