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丨系列专题四:实务分析——融资租赁模式(上)
专题引言:
现如今不论新车市场还是二手车市场,都与汽车金融息息相关,汽车金融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包括借贷关系、抵押关系、融资租赁关系等等,其中法律风险重重,稍有不慎便可能卷至诉讼的旋涡。然而法律风险作为一种可识别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控制的。本律师事务所常年为一批汽车金融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结合团队办案经验,根据业务运行情况及业务中发生的风险情况,从行业现状、业务模式和成功案例三个方面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特整理出汽车金融相关法律知识及案例系列文章,以期与读者共同学习探讨。本篇为各位介绍汽车金融行业中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往期阅读:
汽车金融专题目录
第一部分 汽车行业现状
一、我国汽车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汽车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金融渗透率不断提高
汽车金融市场竞争不断加剧
二、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参与者
商业银行
汽车金融公司
互联网金融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服务提供商(SP)
第二部分 实务分析——从三种业务模式切入
一、车抵贷
普遍存在的六个风险点
微贷网的成功引发的几点思考
二、助贷
线下助贷
(1)模式解读
(2)法律风险分析
线上助贷
(1)三种模式解读
(2)法规政策对线上助贷的影响
三、融资租赁
直接租赁
(1)直租的三大优势
(2)直租模式中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汽车售后回租
(1)概念解读
(2)回租模式的合法性依据
库存融资
(1)库存融资模式解读
(2)常见法律风险及律师建议
委托租赁和转租赁
(1)概念解读
(2)经营范围如何写
(3)行业准入
乘用车和商用车
(1)两种车的定义及行业现状
(2)商用车融资租赁模式及优势
(3)商用车融资租赁的律师建议
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从实践角度加深对汽金行业的理解
本团队处理的经典案例:
案例1:业务员弄虚作假、花式收费
案例2:加盟商带着原件跑路
案例3:债务人和担保人签错位置
案例4:质押车一夜之间消失,报案未果
案例5:承租人欺诈,51量库存车辆实际不存在
其他参考案例:
案例1:质押车辆未交付,质押关系是否成立?
案例2:强制拖车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案例3:承租人因库存车并非新车主张租赁合同无效,法院是否支持?
案例4:承租人未履行还款义务,除了租金,出租人还可以主张哪些费用?
业务模式三:融资租赁
01
直接租赁
1直租的三大优势
直租一直是融资租赁业务的热点,也是大家公认的业务发展方向。随着大众用户消费观念的转变和“以租代购”概念的兴起,很多融资租赁公司把自己从回租业务中实际上只提供融资的属性,转变为直租业务模式的“融物+资产管理的属性”。#p#分页标题#e#
相比交易结构更为复杂的“售后回租”,汽车直租模式有以下优点:
一是风控优势。直租模式下,车辆登记在租赁公司名下,如果承租人出现逾期等违约现象,租赁公司能更方便地取回车辆并进行再处置;同时,承租人很难将车辆抵押或者转卖,对防范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也大有裨益。
二是盈利优势。直租模式下,租赁公司除了收取金融利息费(回租的主要盈利渠道)外,还可以赚取汽车批发零售差价、装饰利润、保险返点等多重收益。此外,购置税、保险等车外费用都可以计入总租金中,同样可被分期支付,承租人提车时需要负担的首付压力更小。
三是用户体验优势。直租模式下,租赁公司能为承租人提供更多分期选择,例如互联网汽车直租平台一般将直租期限设为一年,一年后客户可以选择停租还车、换车续租、一次性买断车辆残值或继续分期购车等多种方式。
此外,由于车辆的登记权利人为直租公司,一旦车辆遭遇车损风险,会由直租公司承担并处理,所以承租人更倾向于租车使用。
不过,直租非常考验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以及为客户提供综合用车、养车、换车等一系列服务能力。直租相比于回租业务,对整个经营团队的构成要求更高。业务团队中不仅需要懂汽车金融的人才,更需要具备懂汽车销售,懂售后服务,懂残值评估,懂保险理赔,懂用车服务,懂二手车销售、懂市场营销等一系列人才。而目前市场的现状是,尚没有哪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具备全面运营直租的能力,都还是处于尝试和培育市场阶段。这就是为什么直租业务不会像回租业务那样能够在很短时间内快速发展的原因。
2直租模式中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关于直租模式中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仅在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因此,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只要对事故发生无过错的,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02
汽车售后回租
1概念解读
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价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模式。
2回租模式的合法性依据
中国银监会在2007年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并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经营规则进行了规范。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该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间接的将售后回租业务纳入到了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之中,也间接承认了售后回租业务的合法性。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正式被纳入到贷款业务之中。
03
库存融资
1库存融资模式解读
库存融资,指汽车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或经销商提供的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包括对经销商的库存融资和对汽车营运机构及用户的消费信贷或融资租赁。有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1:厂商银三方银行承兑模式(银行主导)#p#分页标题#e#
这种模式在新车库存融租领域占据了主导地位。汽车生产厂商(主机厂)利用自己的资金渠道优势和厂商信用,从银行获取业务额度,并向银行推荐使用额度的经销商名单及分割的额度;银行审批通过后与汽车生产厂商和经销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协议项下经销商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提出资金使用需求;银行在接到汽车生产厂商的担保承诺函,同时收到经销商缴纳的保证金后,向经销商放贷。
基本步骤:
1、经销商在银行开立保证金帐户;
2、经销商向银行申请开出收款人为汽车生产厂商的银行承兑汇票;
3、汽车生产厂商向经销商交付等值汽车产品,并将车辆合格证质押给银行;
4、经销商向银行分批次存入资金,银行返还给相应数量的车辆合格证;
5、如经销商未能按期兑付银行承兑汇票,汽车生产厂商回购质押在银行处的车辆合格证。
模式2:经销商随卖随还,按天计息
流程:资金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经销商一定的循环授薪额度,经销商卖出车辆后立即向资金方还款,并在有购车需要时又从资金方处申请资金,如此循环。
典型案例:2008年6月,众义达汇福公司作为一汽大众销售公司的特许经销商,向大众汽车金融公司申请继续使用经销商采购车辆的贷款额度,经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审批,给予4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众义达集团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何连义为给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众义达汇福公司和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循环授信协议和相关文件。循环授信协议约定:大众汽车金融公司给予众义达汇福公司4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众义达汇福公司可在授信额度下从大众汽车金融公司提款向一汽大众汽车公司购买车辆(融资车辆)。众义达汇福公司在贷款偿还前应将融资车辆存放在循环授信协议约定的指定地点,在融资车辆移出指定地点或出售时应立即还款,但最迟不得晚于提款发放后的180天。该授信额度可以在授信期限内循环使用。
模式3:库存稳定,到期还本模式
这也是融租租赁公司最常见的业务模式,即保持库存的车辆价值不变,一旦库存车辆卖出,就要以同等价值的车辆填补进去,以保证库存稳定。在这种模式下,经销商不必卖出一台车就向资金方归还款项,只需按月支付利息,在合同到期的最后一个月一次性归还本金即可。
以我们的一家顾问单位(A公司)为例:某经销商现有库存二手车20台,价值500万元,因经营周转需要,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将20台车的所有权转移给A公司,并存放于指定车库;A公司向经销商发放融资款500万元,期限为3个月;经销商前两个月每个月以租金的形式支付利息2万元,第三个月时支付租金502万元(2万当月利息和500万本金)。在约定期限内,经销商卖出一台车的同时,需要向车库内再放入一台不低于同等价值的车辆。
2常见法律风险及律师建议
库存融资因为数量大,一出事所带来的损失也很大。我们列举了常见的风险点:
1、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的风险
库存融资相当于是做质押车,质押车就不能体现融资租赁的核心——“租”,就很容易被认定为是车抵贷。车抵贷不在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30条之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执照的处罚。不过,融资租赁公司超越一般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2、车辆被盗抢的风险。
前面提到的众义达汇福公司案例中,事后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库存核查员在对众义达汇福公司库存地点进行库存盘点时,发现在循环授信协议项下提款采购的364辆汽车中,仅有80辆存放在指定地点,其他车辆不知所踪,相应贷款也未偿还。后查明,是大众金融公司盘点人员,接受了经销的好处,没有将真实库存信息向大众金融公司反馈。
3、因库存融资具有规模性,承租人欺诈、诈骗时,产生的损失也是规模性的。
案例:某物流公司因购买车辆的融资需要,陆续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39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融租公司向物流公司购买相应型号、数量的车辆,并向其发放融资款;融租公司购买车辆后,取得车辆所有权,并出租给物流公司使用,物流公司定期向融租公司支付租金;因双方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保障融租公司的合法权益,物流公司将车辆抵押给融租公司,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应向融租公司交付了车辆的所有权利凭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保险单等。物流公司共计获得融租公司发放的融资款1600万元。事后,融租公司发现:物流公司用于融资的56辆车,其中51辆车并不存在,且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保险单均为伪造件,另5辆车虽真实存在,但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抵押登记信息均为后期伪造。#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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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对于库存融资的贷前风控,一定要重视。在签订合同、查验车辆、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公司一定要派人前往现场,或者通过视频监督验车、抵押环节。
—END—
下期预告:
下期将继续介绍汽车金融的第三种业务模式——融资租赁,欢迎保持关注。
作者:沈越天 威亚汽金 来源: 威亚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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